奧運選手參賽事件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8月
更新日期:110年8月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1391
一、題目:奧運選手參賽事件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國民體育法、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我國奧運代表隊於今(110)年7月19日搭乘華航包機赴日參加奧運比賽,參賽選手被安排在經濟艙,官員卻搭商務艙引發爭議。教育部體育署表示今年3月9日,工作小組會議多位防疫專家建議,包機採梅花座,降低風險,才會讓選手受委屈,除了道歉之外,也承諾接下來出發與回程,保證讓選手都坐商務艙。
(二)教育部體育署今年6月15日與中華奧會簽定「110年委託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辦理工作業務案」契約變更議定書,內容規範以去程包機、另非搭乘包機人員搭乘商務艙,回程則配合賽程結束兩日內應離境之大會規定,依各項賽程結束時間安排搭乘一般航班商務艙返國。教育部表示,如因個人需求而無法搭乘專機,可選擇搭乘其他批次班機之商務艙前往,相關費用均由教育部體育署委託中華奧會專案專款辦理 。
四、建議事項
(一) 訂定三方契約以保障選手之權益
本次經濟艙爭點在於我國「尊重體育運動員及相關從業人員」的相關立法不足。教育部體育署6月15日與中華奧會簽定「110年委託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辦理工作業務案」契約變更議定書,該契約係規範選手之相關權益,惟卻未有選手參與訂定。又依《國民體育法》第21條第2項及《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4條、第7條規定,我國奧運選手之選拔,係由單項協會辦理,惟授權協會辦理選拔工作時,教育部體育署亦未與之訂定「委任契約」,多數協會以「選手參加意願書,單方面簽署合意代表我國出賽東京奧運」方式處裡。由於協會與選手、體育署與選手間無權利義務關係,設若協會僅以「無名契約」非典型契約模式,做單方面「意見調查表」,將忽略選手與協會、體育署的權利義務 。為避免爭議,建議修法明定體育署、協會與選手訂定參與國際賽事選手權益保障的相關契約,使選手在被保護的情況下行使權利。
(二) 建立健全之運動賽事制度
目前我國的運動選手並無專法保障,本次經濟艙事件並非個案,一直以來,我國的體育界存在著許多亟待改革的問題,包括對選手的不尊重、分配不均、選手選拔、體育班、訓練過度、幼兒訓練專業、教練證制度等等。又單項協會多是少數人或少數家族把持,人謀不臧、派系鬥爭、連內部裁判、教練選任,早已為人詬病 。由於體育協會的權力結構複雜,需要非常大的力量才有可能撼動,值此是全力改革之契機。惟改革之路可能曠日廢時,無法一蹴而成,因此,建議宜就各項問題仔細檢討並逐步修法改革,俾建立健全之運動賽事制度。
撰稿人:王幼萍
二、所涉法規
國民體育法、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我國奧運代表隊於今(110)年7月19日搭乘華航包機赴日參加奧運比賽,參賽選手被安排在經濟艙,官員卻搭商務艙引發爭議。教育部體育署表示今年3月9日,工作小組會議多位防疫專家建議,包機採梅花座,降低風險,才會讓選手受委屈,除了道歉之外,也承諾接下來出發與回程,保證讓選手都坐商務艙。
(二)教育部體育署今年6月15日與中華奧會簽定「110年委託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辦理工作業務案」契約變更議定書,內容規範以去程包機、另非搭乘包機人員搭乘商務艙,回程則配合賽程結束兩日內應離境之大會規定,依各項賽程結束時間安排搭乘一般航班商務艙返國。教育部表示,如因個人需求而無法搭乘專機,可選擇搭乘其他批次班機之商務艙前往,相關費用均由教育部體育署委託中華奧會專案專款辦理 。
四、建議事項
(一) 訂定三方契約以保障選手之權益
本次經濟艙爭點在於我國「尊重體育運動員及相關從業人員」的相關立法不足。教育部體育署6月15日與中華奧會簽定「110年委託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辦理工作業務案」契約變更議定書,該契約係規範選手之相關權益,惟卻未有選手參與訂定。又依《國民體育法》第21條第2項及《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4條、第7條規定,我國奧運選手之選拔,係由單項協會辦理,惟授權協會辦理選拔工作時,教育部體育署亦未與之訂定「委任契約」,多數協會以「選手參加意願書,單方面簽署合意代表我國出賽東京奧運」方式處裡。由於協會與選手、體育署與選手間無權利義務關係,設若協會僅以「無名契約」非典型契約模式,做單方面「意見調查表」,將忽略選手與協會、體育署的權利義務 。為避免爭議,建議修法明定體育署、協會與選手訂定參與國際賽事選手權益保障的相關契約,使選手在被保護的情況下行使權利。
(二) 建立健全之運動賽事制度
目前我國的運動選手並無專法保障,本次經濟艙事件並非個案,一直以來,我國的體育界存在著許多亟待改革的問題,包括對選手的不尊重、分配不均、選手選拔、體育班、訓練過度、幼兒訓練專業、教練證制度等等。又單項協會多是少數人或少數家族把持,人謀不臧、派系鬥爭、連內部裁判、教練選任,早已為人詬病 。由於體育協會的權力結構複雜,需要非常大的力量才有可能撼動,值此是全力改革之契機。惟改革之路可能曠日廢時,無法一蹴而成,因此,建議宜就各項問題仔細檢討並逐步修法改革,俾建立健全之運動賽事制度。
撰稿人:王幼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