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計程車載貨相關法制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8月
更新日期:110年8月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1390
一、題目:放寬計程車載貨相關法制問題探討
二、所涉法規
公路法、傳染病防治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 ,全國疫情三級警戒延長,民眾宅在家網購、屯糧,龐大貨量讓物流業者吃不消。臺北市政府因此發布行政命令,放寬計程車僅得載客之法規限制,准許臺北市計程車於疫情期間可以載運貨物或餐點,以增加營收。交通部則表示,將由公路總局成立平台,協調低溫物流業者互相支援,並媒合物流業與計程車合作。
(二)據報載,國內疫情爆發後,網路電商平台業績成長5倍,快遞業務量飽和,物流人力吃緊,但計程車業績卻衰退2成,5萬輛計程車生計大受衝擊 。按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前項徵用、徵調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臺北市政府爰依上開規定經報備中央後發布行政命令 ,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警戒期間,徵用該市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派遣車隊)所屬車輛協助載送貨物及外送餐點;上開疫情期間,計程車載送貨運之收費基準,依市場機制由計程車業者與合作商家自行協商費用,無須依計費表跳表金額計費,以協助運將暫渡難關,並紓解物流爆量塞車問題。經查新北市政府隨後亦跟進宣布,於三級警戒期間開放計程車業者加入物流配送業 。
(三)對於疫情衝擊運輸產業,交通部表示可依公路法第48條規定:「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以「調用」之名義讓計程車客運業載貨維生 。
四、建議事項
(一) 釐清現行有關法制規範,並檢討其實施要件及程序
為放寬計程車載運貨物,以因應疫情所致相關產業之衝擊,依現行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運輸工具。另依公路法規定,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查除實施要件有所差異外,上開規定對於行政上之「徵用」 、「調用」 或「徵調」 ,亦乏明確一致之規範。參酌學者見解,所謂「徵用」殆指基於公益需要,依據法律對於特定個人或其財產權所強制課予之負擔,並對其所生損失予以補償之行政行為 。準此,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及公路法有關規範,允宜就所定「徵用」、「調用」或「徵調」之涵義、性質、效力及範圍再作釐清,並檢討其實施要件及程序,以符合憲法正當程序要求,並保障人民相關權益。
(二) 適度鬆綁客運業兼營貨運業務,以符「地方創生」政策需要
依公路法第34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營業汽車應依公路汽車客運業、巿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等分類營運。除非遇有非常災害,且為應付緊急需要,公路主管機關始得例外依同法第48條規定,調用轄區內之汽車客運業載運貨物。惟查一般市區外之偏鄉地區,大多路況不佳,交通路線不便,貨運業者更是興趣缺缺,導致偏鄉地區居民外出、謀生困難重重。鑒於現代社會發展快速,需求趨於彈性多元,並考量地方創生之政策需要,主管機關允宜通盤檢討並修正相關法規,打破汽車運輸業向來之經營藩籬,適度鬆綁客運業者兼營貨運業務,除藉以提升相關運輸業者之營運效能,並能妥善照顧偏鄉居民之交通及生活,創造「雙贏」之政策績效。
撰稿人:彭文暉
二、所涉法規
公路法、傳染病防治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 ,全國疫情三級警戒延長,民眾宅在家網購、屯糧,龐大貨量讓物流業者吃不消。臺北市政府因此發布行政命令,放寬計程車僅得載客之法規限制,准許臺北市計程車於疫情期間可以載運貨物或餐點,以增加營收。交通部則表示,將由公路總局成立平台,協調低溫物流業者互相支援,並媒合物流業與計程車合作。
(二)據報載,國內疫情爆發後,網路電商平台業績成長5倍,快遞業務量飽和,物流人力吃緊,但計程車業績卻衰退2成,5萬輛計程車生計大受衝擊 。按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前項徵用、徵調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臺北市政府爰依上開規定經報備中央後發布行政命令 ,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警戒期間,徵用該市計程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派遣車隊)所屬車輛協助載送貨物及外送餐點;上開疫情期間,計程車載送貨運之收費基準,依市場機制由計程車業者與合作商家自行協商費用,無須依計費表跳表金額計費,以協助運將暫渡難關,並紓解物流爆量塞車問題。經查新北市政府隨後亦跟進宣布,於三級警戒期間開放計程車業者加入物流配送業 。
(三)對於疫情衝擊運輸產業,交通部表示可依公路法第48條規定:「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以「調用」之名義讓計程車客運業載貨維生 。
四、建議事項
(一) 釐清現行有關法制規範,並檢討其實施要件及程序
為放寬計程車載運貨物,以因應疫情所致相關產業之衝擊,依現行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運輸工具。另依公路法規定,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查除實施要件有所差異外,上開規定對於行政上之「徵用」 、「調用」 或「徵調」 ,亦乏明確一致之規範。參酌學者見解,所謂「徵用」殆指基於公益需要,依據法律對於特定個人或其財產權所強制課予之負擔,並對其所生損失予以補償之行政行為 。準此,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及公路法有關規範,允宜就所定「徵用」、「調用」或「徵調」之涵義、性質、效力及範圍再作釐清,並檢討其實施要件及程序,以符合憲法正當程序要求,並保障人民相關權益。
(二) 適度鬆綁客運業兼營貨運業務,以符「地方創生」政策需要
依公路法第34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營業汽車應依公路汽車客運業、巿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等分類營運。除非遇有非常災害,且為應付緊急需要,公路主管機關始得例外依同法第48條規定,調用轄區內之汽車客運業載運貨物。惟查一般市區外之偏鄉地區,大多路況不佳,交通路線不便,貨運業者更是興趣缺缺,導致偏鄉地區居民外出、謀生困難重重。鑒於現代社會發展快速,需求趨於彈性多元,並考量地方創生之政策需要,主管機關允宜通盤檢討並修正相關法規,打破汽車運輸業向來之經營藩籬,適度鬆綁客運業者兼營貨運業務,除藉以提升相關運輸業者之營運效能,並能妥善照顧偏鄉居民之交通及生活,創造「雙贏」之政策績效。
撰稿人:彭文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