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期間外籍漁工防疫相關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8月
更新日期:110年8月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1387
一、題目:颱風期間外籍漁工防疫相關問題探討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遠洋漁業條例、災害防救法、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遠洋漁船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入境防疫措施、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三、探討研析
(一)根據報載,近日海巡人員於台南安平外海查獲屏東籍漁船涉嫌偷渡印尼及緬甸籍非法外籍勞工來台,其中6人篩檢呈現PCR陽性 ,若闖關成功恐成為防疫破口,引發國人擔憂。
(二)由於新冠肺炎疫情讓各國加嚴邊境管制,我國甚至一度暫緩引入,造成外勞入境數稍減,國內缺工、搶工問題嚴重。而防疫三級警戒期間,由於多家電子廠外勞染疫引發恐慌,為防範外勞群聚造成防疫破口,政府也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勞動部更在110年6月8日宣布全面暫緩移工轉換雇主作業,直至7月13日始恢復全部類別外勞可轉換雇主。疫情讓外勞缺工問題浮現,也間接造成偷渡及走私猖獗,非法入境外勞可能造成的防疫破口,不容忽視。
(三)除了非法入境外勞之外,我國現行漁船雇主經營海洋漁撈業亦可僱用外籍漁工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約可分成境內、境外及大陸漁工等三類,目前依遠洋漁業條例境外僱用之船員、漁工有20,329人,依就業服務法僱用者則有11,216人 。基本上,外籍漁工因作業特性多採船上安置,但亦有部分大陸漁工採岸上安置方式。依農委會訂頒之「遠洋漁船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入境防疫措施」,遠洋漁船境外僱用之外籍船員採原船檢疫14天,依規定完成檢疫後始可入境;漁工若有進入社區的需求,就需進行居家檢疫、採檢等措施,基本上可將外籍船員或漁工疫情阻絕於境外。
(四)台灣每年7至9月期間為颱風季節,颱風期間得依災害防救法第24條及「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等規定,將外籍漁工進行適當之安置。其他相關規定雖有其暫置期間,不得擅離暫置場所等要求,或風災時由漁船船主或其指派之本國籍人員將外籍漁工帶離暫置區域至適當場所妥適安置,並於避難期間負擔相關費用及生活輔導與管理等規定,惟上述風災上岸之規定於防疫期間是否充足不致造成破口,值得相關單位重視。
四、建議事項
(一)應積極防堵海上違法行為,阻絕走私之高風險防疫漏洞
經過全民及政府的努力,台灣近日本土疫情逐漸趨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7月27日起全國疫情從三級警戒調降至二級。惟基於海上走私行為具有高度風險之防疫漏洞,加上疫情影響國內民生物資波動與外勞供需現象,建議主管機關應加強防堵海上違法走私行為,確實將疫情阻絕於境外。
(二)宜針對颱風期間訂定外籍漁工岸置及接觸人員防疫作業指引
由於颱風期間從颱風發布至完成安置,有時僅短暫數天,加上暫時安置場所無法避免如盥洗設備有限、人員群聚、社交距離不易維持與PCR檢測空窗期等問題,同時亦難以確知外籍船員或漁工在工作期間與其他外國船員之接觸情形,建議主管機關應針對颱風期間外籍漁工上岸安置及其接觸人員之防疫作業程序,訂定更為詳盡之指引以為依循,並確實要求漁船船主遵守規定,以發揮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有效督導、輔導之功能,也避免將相關防疫工作完全交由無防疫專業之船主擔負,在短暫避災期間一旦造成防疫破口,恐得不償失。
(三)宜積極整合外籍漁工之相關管制、防疫與管理措施
颱風期間外籍漁工上岸安置問題困擾政府、船東由來已久,而長期以來對於外籍漁工的勞動條件爭議,亦常受到國際人權團體的關注。美國國務院《2021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就指出,臺灣在人口販運的預防、懲治及保護的實踐力明顯不足,以及現行外籍漁工聘僱的雙軌制度導致遠洋及近海漁工在薪資與勞動標準不一,使遠洋漁工暴露於人口販運風險的機會增加、漁船的勞動檢查率低等問題 ,顯見仍有改善空間。
基於人道立場,於颱風期間允許外籍漁工上岸安置絕對為正確之措施,惟因外籍漁工上岸牽涉國安、治安、港政、漁政、移民、勞動,甚至防疫、衛生等相關主管機關,尤其防疫期間,更須各單位密切配合,務求滴水不漏。不過目前我國外籍漁工聘僱分境內、境外雙軌制,造成相關法規繁多,難以完整適用。因此,建議政府應積極整合外籍漁工之相關管制、防疫與管理措施,並持續檢討外籍漁工勞動條件與安置配套措施,才能讓台灣成為真正重視人權與捕撈產業平衡的海洋國家。
撰稿人:蔡琮浩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遠洋漁業條例、災害防救法、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遠洋漁船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入境防疫措施、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三、探討研析
(一)根據報載,近日海巡人員於台南安平外海查獲屏東籍漁船涉嫌偷渡印尼及緬甸籍非法外籍勞工來台,其中6人篩檢呈現PCR陽性 ,若闖關成功恐成為防疫破口,引發國人擔憂。
(二)由於新冠肺炎疫情讓各國加嚴邊境管制,我國甚至一度暫緩引入,造成外勞入境數稍減,國內缺工、搶工問題嚴重。而防疫三級警戒期間,由於多家電子廠外勞染疫引發恐慌,為防範外勞群聚造成防疫破口,政府也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勞動部更在110年6月8日宣布全面暫緩移工轉換雇主作業,直至7月13日始恢復全部類別外勞可轉換雇主。疫情讓外勞缺工問題浮現,也間接造成偷渡及走私猖獗,非法入境外勞可能造成的防疫破口,不容忽視。
(三)除了非法入境外勞之外,我國現行漁船雇主經營海洋漁撈業亦可僱用外籍漁工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約可分成境內、境外及大陸漁工等三類,目前依遠洋漁業條例境外僱用之船員、漁工有20,329人,依就業服務法僱用者則有11,216人 。基本上,外籍漁工因作業特性多採船上安置,但亦有部分大陸漁工採岸上安置方式。依農委會訂頒之「遠洋漁船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入境防疫措施」,遠洋漁船境外僱用之外籍船員採原船檢疫14天,依規定完成檢疫後始可入境;漁工若有進入社區的需求,就需進行居家檢疫、採檢等措施,基本上可將外籍船員或漁工疫情阻絕於境外。
(四)台灣每年7至9月期間為颱風季節,颱風期間得依災害防救法第24條及「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等規定,將外籍漁工進行適當之安置。其他相關規定雖有其暫置期間,不得擅離暫置場所等要求,或風災時由漁船船主或其指派之本國籍人員將外籍漁工帶離暫置區域至適當場所妥適安置,並於避難期間負擔相關費用及生活輔導與管理等規定,惟上述風災上岸之規定於防疫期間是否充足不致造成破口,值得相關單位重視。
四、建議事項
(一)應積極防堵海上違法行為,阻絕走私之高風險防疫漏洞
經過全民及政府的努力,台灣近日本土疫情逐漸趨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7月27日起全國疫情從三級警戒調降至二級。惟基於海上走私行為具有高度風險之防疫漏洞,加上疫情影響國內民生物資波動與外勞供需現象,建議主管機關應加強防堵海上違法走私行為,確實將疫情阻絕於境外。
(二)宜針對颱風期間訂定外籍漁工岸置及接觸人員防疫作業指引
由於颱風期間從颱風發布至完成安置,有時僅短暫數天,加上暫時安置場所無法避免如盥洗設備有限、人員群聚、社交距離不易維持與PCR檢測空窗期等問題,同時亦難以確知外籍船員或漁工在工作期間與其他外國船員之接觸情形,建議主管機關應針對颱風期間外籍漁工上岸安置及其接觸人員之防疫作業程序,訂定更為詳盡之指引以為依循,並確實要求漁船船主遵守規定,以發揮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有效督導、輔導之功能,也避免將相關防疫工作完全交由無防疫專業之船主擔負,在短暫避災期間一旦造成防疫破口,恐得不償失。
(三)宜積極整合外籍漁工之相關管制、防疫與管理措施
颱風期間外籍漁工上岸安置問題困擾政府、船東由來已久,而長期以來對於外籍漁工的勞動條件爭議,亦常受到國際人權團體的關注。美國國務院《2021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就指出,臺灣在人口販運的預防、懲治及保護的實踐力明顯不足,以及現行外籍漁工聘僱的雙軌制度導致遠洋及近海漁工在薪資與勞動標準不一,使遠洋漁工暴露於人口販運風險的機會增加、漁船的勞動檢查率低等問題 ,顯見仍有改善空間。
基於人道立場,於颱風期間允許外籍漁工上岸安置絕對為正確之措施,惟因外籍漁工上岸牽涉國安、治安、港政、漁政、移民、勞動,甚至防疫、衛生等相關主管機關,尤其防疫期間,更須各單位密切配合,務求滴水不漏。不過目前我國外籍漁工聘僱分境內、境外雙軌制,造成相關法規繁多,難以完整適用。因此,建議政府應積極整合外籍漁工之相關管制、防疫與管理措施,並持續檢討外籍漁工勞動條件與安置配套措施,才能讓台灣成為真正重視人權與捕撈產業平衡的海洋國家。
撰稿人:蔡琮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