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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戰區平戰合一之問題淺析 撰成日期:110年8月 更新日期:110年8月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1394
一、 題目:作戰區平戰合一之問題淺析
二、 所涉法規
國防法、國防部組織法、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災害防救法、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國軍第4作戰區指揮官日前視導轄屬屏東地區空軍部隊防疫整備,以周延部隊整體防疫機制。依現行國軍作戰區編制,第4作戰區是陸軍第8軍團指揮部,而陸軍視導空軍部隊,以往少見。軍方表示,「防疫視同作戰」,國軍防疫工作的責任是以作戰區畫分,軍團指揮官視導轄屬作戰區內部隊,屬權責工作 。國防部長前於立法院表示,確有朝向廢止軍團、指揮部銜稱,改為「平戰合一」作戰區之規劃;未來作戰區指揮官將如同「聯參小總長」,統籌運用作戰區內陸、海、空三軍兵力,以加強部隊「聯合作戰」能力 。有學者認為,平戰合一之作戰區架構,象徵著臺灣的戰地防衛策略發生了轉變 。
(二)國軍目前編有5大作戰區,第1作戰區為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第2作戰區為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第3作戰區為鎮守北臺灣的陸軍第6軍團,第4作戰區為衛戍南臺灣的陸軍第8軍團,以及第5作戰區駐紮中臺灣的陸軍第10軍團。軍團、澎湖及花東防衛指揮部指揮官,同時身兼5大作戰區指揮官,皆為陸軍中將編制,平時多以軍團或防衛指揮部做為主要銜稱,當遭遇天災從事救災、或發生戰事時,則以作戰區為主要銜稱 。
(三)臺澎防衛作戰具有「預警短、縱深淺、決勝快」及「初戰即決戰」之特質 。由於現代戰爭投入大量高科技軍武裝備,作戰節奏快,無固定戰線、無前後方之分,已澈底改變了傳統戰爭型態。有學者表示,隨著共軍空中機動作戰及運輸能力持續提升及新型兩棲突擊艦陸續服役,未來對臺灣本島實施「聯合登島作戰」的方式,可能調整為以空中機動及運用特種登陸載具為主的「超地平線」、甚至「岸對岸」登陸攻擊 。國防部為因應現今的海島防衛情勢和歷經各次裁軍後的兵力現況,調整軍團制到作戰區確實是實際思維;然若作戰區架構,仍沿用陸軍地面戰鬥概念,恐不利完善聯合作戰指揮體制之建立 。有委員指出,軍團改為作戰區,應就敵軍狀態的不同,進行指揮體系調整:既然要平戰合一,擔任作戰區指揮官就要考慮戰場特性 。
四、 建議事項
(一)平戰合一之作戰區新制,宜由國防法授權訂定之
現行國軍作戰區定義,僅見於依「災害防救法」第34條第6項所訂定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依該辦法第3條第4款規定:「作戰區:係指以陸軍軍團(地區防衛或海軍陸戰隊比照)指揮部為主組成,除指揮其編制與編配之部隊外,並作戰管制地區內之三軍部隊。通常依任務需要,區分數個分區。」有論者謂,聯合作戰在現代戰爭已蔚為主流,現行作戰區以陸軍軍團指揮部為主組成,作戰區皆由陸軍出任指揮官,指揮並管制作戰區內所屬三軍各地面部隊,顯已不合時宜 。當論及以海空軍兵力為主力、陸基兵力提供支援的聯合作戰模式,國軍的指揮體系的建構與作戰空間的區劃,就必須跳脫現行作戰區的固有模式,而採用新的作法 。審視現行作戰區係國軍為協助地方災害防救所定義組成;其與規劃平戰合一,並據以遂行三軍聯合作戰之作戰區想定,顯不合宜。由於改制後之作戰區涉及指揮權屬、軍種組成及組織編裝之調整,爰為完備法制,避免人去政息,平戰合一之作戰區新制,宜由國防法授權訂定之。
(二)建構權責相符之聯合作戰體制,國防相關法制宜配合新制檢討之
依國防部組織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將前項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根據戰區作戰概念,參謀本部戰時為中央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而各作戰區在其指揮下,指揮轄屬作戰區軍種部隊進行防衛作戰;其屬中央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轄屬之一環。有論者謂,國防二法施行後,平時各軍種司令部隸屬國防部,各軍種部隊受轄屬軍種司令部指揮;軍種部隊受所屬軍種司令部影響,乃存有之事實。參謀本部之法定職掌,戰時能否整合各軍種能力,進行三軍聯合作戰,容有疑義。另國防部對各軍種司令部所屬之機構,作戰部隊「得」編配參謀本部之適用範圍及編配時機,國防相關法制並未明定,若於戰時始以命令臨時編配,顯難建立指揮倫理及默契 。由於國防部擬規劃平戰區合一之作戰區,並賦予指揮官如同「聯參小總長」之權限,俾於平(戰)時皆可統籌運用轄區陸、海、空兵力,以遂行三軍聯合防衛作戰。爰此,為建構「平戰合一」權責相符之聯合作戰體制,國防相關法制允宜配合作戰區新制通盤檢討之。
撰稿人:郭憲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