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APEC與疫苗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8月
更新日期:110年8月1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1401
一、 題目:疫情下APEC與疫苗問題研析
二、 所涉法律
專利法、藥事法、傳染病防治法。
三、 問題研析
(一) APEC簡介與運作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下稱 APEC)為亞太區域最重要的經貿合作論壇,由 21 個環太平洋地區之經濟體組成,包括美加、日韓、紐澳、泰國、越南、新加坡、中國大陸等。
APEC組織架構共分四層級,分別是第1層級:非正式經濟領袖會議;第2層級:部長會議、專業部長會議;第3層級:資深官員會議;第4層級:各委員會、工作小組等。不同層級有不同會議頻率,以部長會議為主,每年召開一次,在部長年會召開之前,主辦國視需要舉辦若干資深官員會議(依慣例每年召開4次會議),對APEC所有議題發揮承上啟下作用。APEC之決策係以「共識決」及「自願性」為基礎,由會員自願執行,不具強制拘束力。
APEC以區域內經濟繁榮為目標:「貿易與投資自由化」、「商業便捷化」、及「經濟與技術合作」,透過自由化與便捷化,減少貿易投資成本;透過經濟與技術合作,協助開發中經濟體發展經濟。近年來,關注領域已從傳統貿易議題擴及至影響經濟之重要新興議題,例如預防流行疾病、推動數位經濟、能源安全、災害應變、減緩氣候變遷、海洋保育等。
(二) 對疫苗問題之關注
COVID-19疫情重挫國際經濟,2021年6月5日APEC貿易部長會議通過「2021年貿易部長聯合聲明」以及「COVID-19疫苗供應鏈」與「支持必需品流通之服務」2項附件,盼在符合WTO規範下,減少非必要貿易障礙,支持COVID-19疫苗與相關必需品之流通。
2021年7月16日「非正式領袖閉門會議」會後發表之「APEC經濟領袖聲明:克服疫情與促進經濟復甦」,則鼓勵會員在疫情診斷、治療領域合作,擴大疫苗製造、共享、加速疫苗公平分配,打造安全有效疫苗供應鏈、加速商品服務流通、恢復跨境人員安全移動等,同時承諾各國將運用紓困等政策促進經濟復甦。
(三) 疫苗智財權之保護與豁免
疫苗涉及智慧財產權(下稱智財權)範圍甚廣,不僅疫苗研發本身,原物料培養、保存、填充、運送等相關技術設備、周邊藥品、治療方式等,均可能涉及各種專利或營業秘密等智財權。這些智財權多半掌握在已開發國家美國、德國等國之製藥企業手上,且傳統上向來堅持保護智財權,造成中低度開發國家疫苗取得之困難與不平等分配問題。
為處理疫苗專利與全球防疫公衛間之緊張關係,WTO之「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下稱TRIPS協定)第31條允許WTO會員在緊急情況及法定要件下,可強制授權產製銷售相關藥品。但強制授權僅能就個別藥物專利逐案為之,無法為全面概括的強制授權,且原則上僅能供國內需求使用。為免除TRIPS協定第31條僅得供給國內需求之限制,2001年由WTO通過「TRIPS協定與公共衛生之多哈宣言」,針對藥品生產能力不足或無製藥能力之會員,許可其得進口其他國家已強制授權而製作治療愛滋、瘧疾等重大傳染病之藥品,以使低度開發國家能取得藥品,因應當時愛滋病流行引發之全球公衛危機。
有別於上述多哈宣言僅處理單一形式之專利,為因應此次COVID-19疫情,南非與印度於2020年10月向WTO提案,要求COVID-19疫苗、治療藥物、篩劑、呼吸器、防護設備、防疫產品等之相關智財權在疫情期間應暫時放棄或豁免。然而,此項提案若欲在WTO通過,須得到歐美等有製藥能力之會員國之支持,其中涉及之國家利益、商業談判、法規配套等考量層面,不免盤根錯節,實有相當難度。
四、 結論與建議事項
(一)持續把握APEC開放對話之空間與機會
相較其他國際多邊經貿組織,APEC 保持開放性特點,不靠條約規定,而靠自願協商和承諾,會員根據自己能力予以落實。簡言之,只要提案不太過偏激,會員都有輪番表態之機會。是以,臺灣多年來均積極參與APEC的各項會議。疫情之下,更應持續把握此項論壇會議中,與其他會員體對話之空間與機會。
(二)就疫苗等相關議題,宜持續進行合作與法規調和
APEC 中有已開發國家,也有開發中國家,近年來,在若干議題上逐漸產生分歧與矛盾。就疫苗和相關醫療產品跨境流動部分,包括出口限制、關稅、生產配送、通關手續等貿易壁壘,各國對關稅即有不同規範。據報載,雖然疫苗平均關稅較低,但疫苗供應鏈中的其他重要商品卻面臨更高關稅,例如:酒精溶液、冷凍設備、包裝儲存材料、小瓶和橡膠塞等,部分 APEC 經濟體的關稅甚至高達30%,與疫苗相關的貿易壁壘被視為導致發展中國家相對缺乏疫苗供應的原因。另外,會員體是否在WTO中支持豁免疫苗智慧財產權提案,尚待達成共識。有鑑於疫情影響區域經濟甚鉅,臺灣無法獨善其身,在疫苗供需及疫情後經濟復甦等議題上,宜持續與各會員體保持合作及資訊交換。至於智慧財產權法規、貿易法規、醫藥法規等有關規範亦宜因應疫情變化,隨時調和整備。
撰稿人:方華香
二、 所涉法律
專利法、藥事法、傳染病防治法。
三、 問題研析
(一) APEC簡介與運作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下稱 APEC)為亞太區域最重要的經貿合作論壇,由 21 個環太平洋地區之經濟體組成,包括美加、日韓、紐澳、泰國、越南、新加坡、中國大陸等。
APEC組織架構共分四層級,分別是第1層級:非正式經濟領袖會議;第2層級:部長會議、專業部長會議;第3層級:資深官員會議;第4層級:各委員會、工作小組等。不同層級有不同會議頻率,以部長會議為主,每年召開一次,在部長年會召開之前,主辦國視需要舉辦若干資深官員會議(依慣例每年召開4次會議),對APEC所有議題發揮承上啟下作用。APEC之決策係以「共識決」及「自願性」為基礎,由會員自願執行,不具強制拘束力。
APEC以區域內經濟繁榮為目標:「貿易與投資自由化」、「商業便捷化」、及「經濟與技術合作」,透過自由化與便捷化,減少貿易投資成本;透過經濟與技術合作,協助開發中經濟體發展經濟。近年來,關注領域已從傳統貿易議題擴及至影響經濟之重要新興議題,例如預防流行疾病、推動數位經濟、能源安全、災害應變、減緩氣候變遷、海洋保育等。
(二) 對疫苗問題之關注
COVID-19疫情重挫國際經濟,2021年6月5日APEC貿易部長會議通過「2021年貿易部長聯合聲明」以及「COVID-19疫苗供應鏈」與「支持必需品流通之服務」2項附件,盼在符合WTO規範下,減少非必要貿易障礙,支持COVID-19疫苗與相關必需品之流通。
2021年7月16日「非正式領袖閉門會議」會後發表之「APEC經濟領袖聲明:克服疫情與促進經濟復甦」,則鼓勵會員在疫情診斷、治療領域合作,擴大疫苗製造、共享、加速疫苗公平分配,打造安全有效疫苗供應鏈、加速商品服務流通、恢復跨境人員安全移動等,同時承諾各國將運用紓困等政策促進經濟復甦。
(三) 疫苗智財權之保護與豁免
疫苗涉及智慧財產權(下稱智財權)範圍甚廣,不僅疫苗研發本身,原物料培養、保存、填充、運送等相關技術設備、周邊藥品、治療方式等,均可能涉及各種專利或營業秘密等智財權。這些智財權多半掌握在已開發國家美國、德國等國之製藥企業手上,且傳統上向來堅持保護智財權,造成中低度開發國家疫苗取得之困難與不平等分配問題。
為處理疫苗專利與全球防疫公衛間之緊張關係,WTO之「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下稱TRIPS協定)第31條允許WTO會員在緊急情況及法定要件下,可強制授權產製銷售相關藥品。但強制授權僅能就個別藥物專利逐案為之,無法為全面概括的強制授權,且原則上僅能供國內需求使用。為免除TRIPS協定第31條僅得供給國內需求之限制,2001年由WTO通過「TRIPS協定與公共衛生之多哈宣言」,針對藥品生產能力不足或無製藥能力之會員,許可其得進口其他國家已強制授權而製作治療愛滋、瘧疾等重大傳染病之藥品,以使低度開發國家能取得藥品,因應當時愛滋病流行引發之全球公衛危機。
有別於上述多哈宣言僅處理單一形式之專利,為因應此次COVID-19疫情,南非與印度於2020年10月向WTO提案,要求COVID-19疫苗、治療藥物、篩劑、呼吸器、防護設備、防疫產品等之相關智財權在疫情期間應暫時放棄或豁免。然而,此項提案若欲在WTO通過,須得到歐美等有製藥能力之會員國之支持,其中涉及之國家利益、商業談判、法規配套等考量層面,不免盤根錯節,實有相當難度。
四、 結論與建議事項
(一)持續把握APEC開放對話之空間與機會
相較其他國際多邊經貿組織,APEC 保持開放性特點,不靠條約規定,而靠自願協商和承諾,會員根據自己能力予以落實。簡言之,只要提案不太過偏激,會員都有輪番表態之機會。是以,臺灣多年來均積極參與APEC的各項會議。疫情之下,更應持續把握此項論壇會議中,與其他會員體對話之空間與機會。
(二)就疫苗等相關議題,宜持續進行合作與法規調和
APEC 中有已開發國家,也有開發中國家,近年來,在若干議題上逐漸產生分歧與矛盾。就疫苗和相關醫療產品跨境流動部分,包括出口限制、關稅、生產配送、通關手續等貿易壁壘,各國對關稅即有不同規範。據報載,雖然疫苗平均關稅較低,但疫苗供應鏈中的其他重要商品卻面臨更高關稅,例如:酒精溶液、冷凍設備、包裝儲存材料、小瓶和橡膠塞等,部分 APEC 經濟體的關稅甚至高達30%,與疫苗相關的貿易壁壘被視為導致發展中國家相對缺乏疫苗供應的原因。另外,會員體是否在WTO中支持豁免疫苗智慧財產權提案,尚待達成共識。有鑑於疫情影響區域經濟甚鉅,臺灣無法獨善其身,在疫苗供需及疫情後經濟復甦等議題上,宜持續與各會員體保持合作及資訊交換。至於智慧財產權法規、貿易法規、醫藥法規等有關規範亦宜因應疫情變化,隨時調和整備。
撰稿人:方華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