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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用電追償電費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8月 更新日期:110年8月1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鈺琪 編號:R01398
一、題目:違規用電追償電費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電業法第56條、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3條及第6條
三、探討研析
(一) 據報載,葉姓民眾表示,109年底台電與警察指控他違規用電,且有改過電表,現今他獲不起訴處分,台電仍要求付逾17萬元電費。台電亦表示,稽查過程都符合程序,補繳電費金額也是依照電業法相關規定,有需要都可提出和解或交由司法認定。葉姓民眾也質疑,改電表會觸犯刑法,但他已獲不起訴,代表他根本沒動過,且他平時用電量省,台電稽查後竟要追償超過17萬電費,標準在哪?(「投訴/被控違規用電不起訴 仍遭索17萬電費」,聯合報,第B02-02版,2021年7月28日)
(二) 依據電業法第56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3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規用電:
1. 在線路上私接電線。
2. 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
3. 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
4. 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
5. 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
6. 依約定設備容量計費之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
(三) 違規用電所涉法律責任,包括刑事及民事二部分:
1. 刑事:依刑法第320條及第323條規定,違規用電屬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2. 民事:依據「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6條規定,對於違規用電者追償3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電費,追償電費概按臨時電價計算之。
四、建議事項
(一) 主管機關宜完備法制作業,以保障民眾權益
現今對於用戶或非用戶因違規用電所致短收電費之追償,係規範於「違規用電處理規則」,屬於法規命令。就法律明確性原則而言,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須符合法律內容明確性、法律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以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性。而違規用電所涉法律責任,刑事部分係有「刑法」明文規定,而民事部分卻僅以「違規用電處理規則」定之。因此,追償電費將干預人民之權利,若法規內容不充分明瞭,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之實質內容。追償電費因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主管機關宜完備相關法制作業,將追償電費相關規定明定於電業法,將其明文化,以更完善的保障民眾權益。
(二) 台電應依違規用電之過失責任訂定追償標準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民眾既有使用電力之事實,即應繳付電費較為公平合理。然違規用電電費之追償,仍應依據違規用電過失責任的不同而分別訂定追償標準。以本次報載個案為例,由於刑事已獲不起訴處分,代表台電無法舉證認定民眾有改過電表,因此縱有違規用電的事實,但本案民眾作為無辜的第3方,台電民事求償金額的計算,應合理設算出應繳電費後,僅針對應繳電費與已繳電費之差額求償,而非比照刑事判決有罪者,除應繳電費與已繳電費差額外,仍另需針對破壞電表等對於台電所造成損害之情事賠償。
(三) 台電求償應合理,避免有損政府廉潔便民形象
台電為國營事業,不論是基於行政效率或是便民考量,皆應避免因為便宜行事、行政怠惰而草率計算無辜第3方的賠償金額。由於不合理的高額求償,將迫使民眾透過申請和解或興訟的過程決定最後賠償金額,也將大大提高台電與民眾雙方在求償過程中所需投入的行政與時間成本。更有甚者,由於求償金額的多寡,將影響台電提撥查緝費用及獎金之金額,因此可能進一步造成民眾誤解台電為提高查緝費用及獎金,因而草率計算高額求償金額。但民眾因為對於興訟的不便與恐懼,最後可能造成民眾只能同意繳納高額求償金或以較高的金額和解之情形發生。

撰稿人:林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