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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停車空間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8月 更新日期:110年8月11日 作者:安怡芸 編號:R01402
一、題目:優化停車空間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停車場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議題:停車空間變人行道 民批北市趁疫情搶錢
民眾居家辦公多日後外出騎機車,卻發現長期在永福橋下可停車的空間,突然被北市府認定為「人行道」,且停車管理處竟在6月初三級警戒時,神不知鬼不覺地在現場設置禁止停車立牌。民眾痛批,政府在大家最困苦時沒事找事,趁疫情搶錢,更何況該處根本不影響任何交通,何須三級警戒時如此對待小市民 。
(二)相關規定
1.路邊停車格之規定,係依《停車場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及第12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停車之需要,得視道路交通狀況,設置路邊停車場,並得向使用者收取停車費。依前項設置之路邊停車場,應隨路外停車場之增設或道路交通之密集狀況予以檢討廢止或在交通尖峰時段限制停車,以維道路原有之功能。」。
2.有關特定用途停車格之規定,係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停車場應於便捷處所設置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並視實際需要設置指示標誌。」,及《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應於靠近停車場之電梯、人行出入口或管理室等便捷及安全處所設置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以下簡稱停車位)。」,即目前法規有明文規定之特定用途停車格僅限於身心障礙者、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
3.有關道路側劃線得否停車之限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三)白實線 ......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四)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五)紅實線 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同規則第168條第4項規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同規則第169條第4項規定:「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四、建議事項
本篇新聞議題再次突顯停車空間之嚴重不足。長期以來,停車位的問題就一直存在,縱使花費龐大的預算建置停車場(館),亦無法解決。再者,免費車位實在難求,店門口的空地或巷弄道路,沒畫紅、黃線,也沒畫停車格,占用情形嚴重,停車成為糾紛的源頭 ,警方也無法依法告發、開單及拖吊。另外,道路二側大量劃設紅、黃線,非但無助於解決停車亂象,反而造成更多不便。準此,為有效解決停車問題,美化市容,維護公共安全,及避免民眾和執法人員之困擾,似宜考量適度增加停車格,並檢討交通標線劃設之規定:
(一)盤點並清理路邊可停車空間以廣設停車格
目前道路側劃設白實線,或巷弄未劃設紅、黃線部分,因可停放車輛,造成亂停或路霸現象,非但有礙市容觀瞻,且可能阻擋通道,造成消防車無法進入等公共安全問題。準此,停車格之規劃雖宜以路外為原則,惟建議可經由評估道路使用情形,盤點可用空間,例外在不妨害交通、不影響乘客上下車之情形下,於劃設白實線路段及巷弄廣設停車格。此外,針對路霸問題,地方政府應加強執行力道,除針對路霸車輛拍照取締外,亦應由清潔隊配合強制清除障礙物,徹底杜絕路霸,方能釋出更多珍貴的停車空間。
(二)檢討現行交通標線劃設規定之合宜性
實務上,交通標線劃設失當經常引發民怨。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規定,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但未禁止臨時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臨時停車係允許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未滿3分鐘。又依同規則第168條第4項規定,路側黃實線原則上於每日晚間8時至隔日上午7時可以停放車輛,例外以標誌及附牌標示延長或縮短之,惟因各縣市標準不一,例如全新北黃線路段開放假日停車 ,且因黃實線會隨時間不同而有不同之效力,致使民眾被拖吊及處罰,因而引發爭議。而在紅實線的劃設上亦有爭議。依上開規則第169條第4項規定,紅實線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 規定,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在紅實線臨時停車,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準此,紅實線原則上全日禁止臨時停車,例外以標誌及附牌標示,或授權由執法人員裁量是否舉發,此種作法實係治標不治本,更易引起爭議,徒增加執法人員之困擾,尤其是目前道路劃設禁止臨時停車之紅實線太多,造成民眾不便,也增加浮濫之民眾檢舉案件,既無法改變當地住戶在門前或附近上下車的需求,甚至各級學校、醫院、車站等有需要接送學生、病患、旅客等上、下車之情形,執法人員如開罰單,引起民怨,如不開罰單,則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就沒有權威性。綜上,檢討現行交通標線劃設規定之合宜性,例如黃實線之劃設宜有公平合理且統一之標準,以減少民眾無所適從之情況;紅實線劃設要因地制宜,需要上下車之路段如不會妨害交通,劃黃線或白線之車道線即足夠,如此才能符合事實現況之需要 。
(三) 市區廣設小型停車場以利使用
為解決停車資源不足之問題,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不但自行興建,亦獎勵民間設置停車場,然而耗資上億的大型停車場完成後,卻因設置地點偏僻缺乏便利性,或是未考量使用民眾對於機器式停車場之接受度等因素,不時發生各種閒置、停車率偏低、變更用途或提供特定單位使用或被佔用的情形。爰此,建議參酌部分地方政府作法,以規劃廣設小型停車場為方向,例如利用市區學校、公園之地下空間興建停車場,如此才能提高民眾停車的便利性,充分發揮使用效能。

撰稿人:安怡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