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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爭議研析-兼談10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爭訟案 撰成日期:110年8月 更新日期:110年8月1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高英 編號:R01405
一、 題目: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爭議研析-兼談107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爭訟案
二、 議題所涉法規
大學法、私立學校法、專科學校法、行政程序法、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大專校院學雜費政策沿革及爭議:87學年度之前,國內大專校院學雜費(以下簡稱學雜費)係由教育部統一訂定。88學年度公布「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讓各校可自訂學雜費徵收的項目及標準。97年6月13日教育部依據「大學法」、「私立學校法」及「專科學校法」訂定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收取辦法),規範大專校院向學生收取學雜費,以及教育部審議學校調整學雜費作業等相關事宜,其最大特色就是將學雜費政策法制化。然而,學雜費調整爭議並未隨著法制化稍有平息,每當各校訂定學雜費收費標準之際,學雜費是否應該調漲,調幅為多少即成為眾所矚目的焦點。為解決爭議,教育部於102年雖一度拋出「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惟該方案未取得社會信任,不僅公聽會遭學生抵制癱瘓,本院委員也不願聽取報告,為其背書。
(二)近13年學雜費調整執行情形:學雜費政策法制化以來,經查,除第1年(97學年度)有8所學校經教育部審議且核定調漲學雜費外,98~102學年度間,因經濟不景氣,大專校院在教育部道德勸說下,連續5年未調漲學雜費。103學年度以後,教育部雖稱回歸收取辦法審議,但在嚴密的審議機制限制下,學雜費實際上以「不漲為常態、調整為例外」。除103學年度有8所、104學年度有9所、105學年度有2所以及107學年度有2所學校獲教育部同意調漲外,其餘年度或無學校提出申請,或是提出申請但經教育部否准。
(三)107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案爭訟及結果
世新、中原及實踐3所大學於107年5月底向教育部提出申請調整107學年度學士班學雜費,業經教育部於同年6月審議否決,並告知不通過理由包含公開說明會辦理形式應更加開放透明、會議紀錄過於簡略、調漲經費的支用項目未臻妥適、助學計畫內容不夠具體等。3校不服審議結果,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簡稱法院)審理。法院認為教育部否准理由不明確,也沒有給3校補充說明機會。且教育部就算認定有各項不妥適,可分別認定處理,直接使調整幅度為0,有裁量怠惰之虞,爰於110年6月30日決判3校勝訴。除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外,並要求教育部應依判決見解,考量各校情形後裁准基本調幅。針對判決結果,教育部表示尊重,將另作適法之處置; 3校則表示欣慰,且指出判決既認為「預算籌措分配」屬大學自治範圍,而籌措手段當然包括對學生收取費用,希望教育部尊重判決與大學自治精神,讓大學得以充實辦學資源,確保臺灣高教品質 。
四、 建議事項
(一)尊重大學自治,對學雜費收取之監督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大專校院調漲學雜費,似乎已成為一個循環的劇碼,每當有學校擬議準備調漲學雜費,反漲的相關團體就會包圍教育部抗議,最後由教育部否准申請案以告落幕。惟此一循環劇碼於107年終被打破,上開3所大學校長因不服審議結果,接連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贏得勝訴,可謂高等教育史上頭一遭,提醒未來面對或處理學雜費事宜實不可再抱持威權管制心態。誠如法院判決所指 ,大學「預算籌措分配」,既屬大學自治之範圍(業經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在案),而籌措之手段當然包括對學生收取費用,故大學之學雜費收取應屬大學之自治範圍,國家就此所為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法律保留原則。
(二)依法妥善落實學雜費調整事宜
依收取辦法規定,關於大學日間學士班之學雜費收取,是以限制學雜費基準之基本調幅,並以學校財務狀況、助學機制及辦學綜合成效為調整審酌標準、要求遵循資訊公開及研議公開程序、報教育部核定等措施,以為監督管制(第6、8、10條)。但每每遇到年度學雜費檢討時,即把社會觀感、外在因素擺中間,此種作法實有未妥。蓋「依法行政」,乃法治國原則,既然學雜費調整事宜法規已有明定,行政機關應依法辦理。縱使須凍漲或否准,也應是依法核實計算或審議的結果,不能課予學校收取辦法所無之要求。
(三)重新建構合理的學雜費調整公式
針對學雜費調整,收取辦法雖訂有一套核算公式,惟此套基本調幅公式存在未盡合理處。以校方的角度來看,其未能適切反映大學經營成本之變動,然而站在學生與家長的立場而言,又未慮及受教者與家長的負擔能力,實與公式的訂定初衷存在極大落差。雖說有錢不一定能辦好大學,但沒錢絕對無法辦好大學。為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品質,增加大專校院國際競爭力,學雜費不能永遠採凍漲方式。爰建議政府深入解構與重構一套合理的學雜費調整公式,抑或可考慮大學校長提出仿油價訂公式之建議 ,以減少人為干預。
(四)召開國是或公民會議以擇定學雜費政策走向
關於大學學費議題,已爭議多年,存在正反意見論戰,雙方對於我國高教應走向市場化或公共化各有學理依據,也援引先進國家之發展為先例,例如美國為市場化代表;北歐國家及德國為公共化代表。惟探究學費問題,基本上不單純是教育問題,它同時是社會體制問題,也是政治問題。作為社會體制問題來看,高等教育如同其他公共服務,涉及到國家和國民之間的關係型態。高等教育可以是一種商品,也可以是公民權的一環。所以,高等教育政策其實是社會政策的一部分,而社會政策所依據的社會體制選擇,除了牽涉到價值觀的社會建構過程之外,其實本身就是一種政治的過程與結果。簡言之,學費問題可說是社會體制的抉擇問題 。因此,宜透過「審議民主」,讓所有受到決策影響所及的公民或其代表,都能夠參與集體決定。目前社會各界對學雜費政策分歧仍大,爰建議政府召開國是或公民會議,對未來臺灣高教究竟是要走向市場化、還是要往公共化前進,進行更充分的政策論辯與溝通,以建立全民共識。


撰稿人:李高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