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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弭弱勢者數位落差之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8月 更新日期:110年8月1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兆儀 編號:R01404
一、題目:消弭弱勢者數位落差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通訊傳播基本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中央規定打疫苗須於1922公費疫苗預約平台預約,不少民眾既不會使用手機,又無兒女同住,就像被遺忘的一群人,凸顯數位資訊落差,打疫苗若只依賴1922網站,對弱勢民眾非常不公平。
(二)疫情期間,國家數位科技團隊想出各種地圖或APP,雖說上網預約口罩、掃QR Code、上網預約疫苗接種是進步系統,卻是從年輕人或有網路能力的民眾角度思考,欠缺考量高齡者或其他數位能力弱勢者需求與思考,如未搭配周延補救機制,恐會對高齡者或其他數位能力弱勢者的權益造成損害。
(三)諸多銀髮族、低社經、低教育或失業人口,苦無數位設備,或因非生活、工作所需,又礙於操作複雜度、工具價格太高及缺乏學習管道,以致欠缺接近新工具或新觀念之欲求,無從享有科技所帶來的訊息使用權利。
(四)依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2020年調查顯示 ,25至29歲年輕人上網率是100%,65歲以上長者上網率是42.7%,二者差距將近有60百分點。數位落差因不同群體、不同空間(如城市或鄉村)而有不同程度的差距,更會因各群體間擁有之社會資本或文化資本之差異而加大差距,更可能造成社會階層化的差異擴大。
四、建議事項
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5條及第12條規定意旨,政府宜採行必要作為,尊重弱勢權益,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之普及,以消弭弱勢者數位落差,提供平等數位機會。
(一)加強偏遠地區資訊基礎建設與使用
由於建設成本過高,鄉村地區或偏遠地區之電話、電腦及網際路等資訊基礎建設普及率和使用率,遠遠落後都市地區。建議政府以資金及技術援助方式,鼓勵業者於鄉村偏遠地區投資興建資訊基礎建設;抑或協助相關業者發展建置如衛星通訊等克服地理障礙之通訊技術,以提供社經弱勢族群免費使用電腦及網際網路連線服務。
(二) 建立公共資訊中心,提供日常所需上網資源及數位協助
諸多低社經、低教育或失業人口,因無數位設備或非生活、工作所需,加上礙於操作複雜度、工具價格太高以及缺乏學習管道,而影響其接近新工具或新觀念之欲求,建議針對偏遠地區、特定族群與各年齡層積極推廣數位近用改善方案,並且在各社區建立公共資訊中心,由社區之資訊義工進行家訪,協助解決如設定、安裝等操作上問題;甚或由公部門邀請有意願、有能力之社群組織、民間企業等提供實體學習場域、資助建置網路學習平台,或是開放各種學習資源等,透過公私協力,以消除數位落差,提供平等的數位機會。
撰稿人:黃兆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