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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確診者康復後重返職場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8月 更新日期:110年8月12日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1403
一、題目:新冠肺炎確診者康復後重返職場問題探討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傳染病防治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臺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在今(2021)年5月中瞬間飆高,確診人數激增,正當國人關注焦點集中在確診人數時,確診康復者已陸續回到社區或職場,這些人會不會因為曾經確診,康復後被異樣看待?甚至無法回到職場,工作不保?未來陸續會有確診康復者重返社會,大眾不但要準備好以健康心態面對他們,對於當事人可能面臨的社會及職場歧視、排擠等問題,政府也要提前關注,避免當事人受到二度傷害 。
(二)為緩解醫療量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目前規定,確診者若症狀緩解、距發病已逾10天,且採檢陰性或Ct值大於或等於30,即可解除隔離 ,並由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開立「法定傳染病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確認其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康復且已無傳染之虞 。
(三)國內疫情爆發以來,截至8月6日為止解除隔離人數已超過1萬3,000人,確診康復者,後續核酸檢測(PCR)仍會時陰時陽長達3至4個月,不易取得陰性證明。另COVID-19疫苗接種實務原則建議,確診者自發病日起至少間隔6個月,並且符合終止隔離或治療標準後,再接種疫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及第12條,明定保障確診者的工作權、就學權、安養權、居住權、就醫權等權益,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以康復者未取得陰性證明或未接種疫苗為由,而拒絕其銷假返回工作崗位之請求,若發現對確診者有不公平待遇,經查證屬實,可依同法第69條規定處新台幣1到15萬元罰鍰 。
四、建議事項
新冠肺炎患者康復後重返職場,不管是殘留心理的陰影或身體上的後遺症,都需要政府相關單位重視並提供必要協助,茲研提建議供參:
(一)結合支持性團體協助康復者心理調適
新冠肺炎患者康復後仍然會有一些生理與心理上不適應,除了生理上要承受肉體的折磨外,心理上也容易出現憂鬱、焦慮和創傷後壓力等症狀。主管機關宜及早介入,結合、運用既有支持性團體、社會福利及精神醫療復健等資源,協助康復者作好心理調適,撫平心理的傷口,儘快找回生活控制感,重建信心,早日恢復正常生活與工作 。
(二)加強宣導防止職場歧視及保護隱私權
政府應正視愈來愈多康復者回到社會,不應讓這些人獨自無助面對社會壓力、職場歧視,甚至是工作權保衛戰。主管機關對於媒體誇大不實報導、過度渲染、網路社群以訛傳訛等錯誤資訊,應透過教育與媒體管道即時澄清,向社會大眾傳遞正確的病症資訊,避免造成恐慌 。並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0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在確診康復者不具傳染力且無防疫需求前提下,加強康復者隱私權保護,去除標籤化、識別化、污名化或其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以避免康復者遭受異樣眼光,受到二度傷害。
(三)建立康復者持續關懷服務系統
對新冠肺炎造成患者後續身心健康問題,主管機關宜盤點公私部門醫療及社區健康資源,結合地方衛生機關,提供康復者完善及時心理諮詢和後續治療與復健等護理服務,並建立持續關懷服務系統。對康復者,提供定期身心檢查、線上諮詢及專線等求助資訊,視個案需求到宅訪視,並建立關懷服務紀錄,藉由專業人員協助,讓康復者儘速融入社會、恢復身心健康。
(四)訂定工作指引加強保障康復者勞動權益
主管機關應儘速訂定康復者相關工作指引並滾動檢討其合宜性,協助其迅速恢復正常工作,雇主如有刁難或不公平待遇,則依相關法令規定開罰,以保障康復者勞動權益 。此外,事業單位宜提供康復者適當的調適期間及相關調整措施,例如額外的休假、遠距上班、或調整班表,協助康復者儘速重返職場。對善盡社會責任的企業,主管機關宜給予適當的獎勵或公開表揚 。
撰稿人:陳建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