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綁旅行業經營限制相關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8月
更新日期:110年8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1409
一、題目:鬆綁旅行業經營限制相關問題探討
二、所涉法規
發展觀光條例、旅行業管理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 ,全國疫情延燒,觀光旅遊業備受衝擊,旅遊產業成了「慘」業。部分旅行業者開啟斜槓人生,除了跨足健身產業,也賣起手搖飲、農產品、海鮮、冷凍包、伴手禮;甚或遊走灰色地帶,將平常接送客人的9人座小巴用來團購、載貨,變身成「物流業者」,只為在嚴峻疫情下能轉型求生。
(二)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10款所稱「旅行業」,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依該條例第26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及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同條例第27條亦規定,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可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另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旅行業分為綜合、甲種及乙種旅行業3類經營型態 ;同規則第4條則規定,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以公司組織為限;並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 ,截至2021年7月底全國旅行社總計3,930家,其中綜合旅行業519家、甲種旅行業3,090家、乙種旅行業321家。
(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除註冊費外,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應分別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150萬元及60萬元之保證金。查交通部觀光局為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協助旅行業資金調度運用,已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4條第2項規定公告 因戰爭、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嚴重影響營運之旅行業得申請暫時發還部分保證金(原繳保證金90%),不受須具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滿2年之限制。此外,該局亦依觀光產業紓困、復甦與振興方案 ,提供旅行業「營運及薪資補助」、「停止出入團補助」、「入境旅行社補助」及「貸款協助及利息補貼」相關紓困補助。
四、建議事項
(一) 適度鬆綁旅行業經營範圍,以利多角化經營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旅行業之業務範圍包括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提供旅遊諮詢服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違反上開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得廢止營業執照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條並規定,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且以公司組織為限。惟據報載,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多家大型旅行社即已進行轉型或跨足餐飲、健身、物業管理、觀光旅館、車輛租賃等其他產業謀求發展 。考量旅行業經營型態及規模差異甚大,主管機關公告暫時發還所繳部分保證金及採行相關紓困補助措施,或能暫解旅行業當前疫情衝擊的燃眉之急,但在COVID-19(新冠肺炎)可能長期影響全球人類生活情勢下,上開機制是否足以因應旅行業永續經營所需,恐非無疑。主管機關允宜研修有關規範,適度鬆綁旅行業經營範圍,容許結合相關產業,以利多角化複合經營,促進觀光產業永續發展。
(二) 彈性放寬旅行業從業限制,以提升旅遊服務品質
近年來旅遊市場蓬勃,民眾旅行方式亦趨多元,加以旅遊網紅、部落客興起,進入COVID-19(新冠肺炎) 後疫情時代,旅遊觀念、需求及型態勢有不同以往之變化與發展。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3項明定,非旅行業者雖可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但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考量未來旅遊需求、型態及市場發展趨勢,除了適度鬆綁旅行業經營範圍,亦宜開放部分旅遊市場,讓原民部落、特色民宿、媒體網紅、部落客等非旅行業者得有條件從事旅行社業務(如設計旅程、提供旅遊諮詢或安排國內旅遊、食宿及交通)。主管機關允宜檢討有關規範,彈性放寬旅行業之從業限制(或可運用「沙盒實驗」機制推動試行),透過開放市場競爭提供多元豐富之旅遊體驗,以提升旅遊產業之服務品質。
撰稿人:彭文暉
二、所涉法規
發展觀光條例、旅行業管理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 ,全國疫情延燒,觀光旅遊業備受衝擊,旅遊產業成了「慘」業。部分旅行業者開啟斜槓人生,除了跨足健身產業,也賣起手搖飲、農產品、海鮮、冷凍包、伴手禮;甚或遊走灰色地帶,將平常接送客人的9人座小巴用來團購、載貨,變身成「物流業者」,只為在嚴峻疫情下能轉型求生。
(二)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10款所稱「旅行業」,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依該條例第26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及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同條例第27條亦規定,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可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另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旅行業分為綜合、甲種及乙種旅行業3類經營型態 ;同規則第4條則規定,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以公司組織為限;並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 ,截至2021年7月底全國旅行社總計3,930家,其中綜合旅行業519家、甲種旅行業3,090家、乙種旅行業321家。
(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除註冊費外,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乙種旅行業應分別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150萬元及60萬元之保證金。查交通部觀光局為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協助旅行業資金調度運用,已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4條第2項規定公告 因戰爭、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嚴重影響營運之旅行業得申請暫時發還部分保證金(原繳保證金90%),不受須具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滿2年之限制。此外,該局亦依觀光產業紓困、復甦與振興方案 ,提供旅行業「營運及薪資補助」、「停止出入團補助」、「入境旅行社補助」及「貸款協助及利息補貼」相關紓困補助。
四、建議事項
(一) 適度鬆綁旅行業經營範圍,以利多角化經營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旅行業之業務範圍包括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提供旅遊諮詢服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違反上開規定經營核准登記範圍外業務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得廢止營業執照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條並規定,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且以公司組織為限。惟據報載,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多家大型旅行社即已進行轉型或跨足餐飲、健身、物業管理、觀光旅館、車輛租賃等其他產業謀求發展 。考量旅行業經營型態及規模差異甚大,主管機關公告暫時發還所繳部分保證金及採行相關紓困補助措施,或能暫解旅行業當前疫情衝擊的燃眉之急,但在COVID-19(新冠肺炎)可能長期影響全球人類生活情勢下,上開機制是否足以因應旅行業永續經營所需,恐非無疑。主管機關允宜研修有關規範,適度鬆綁旅行業經營範圍,容許結合相關產業,以利多角化複合經營,促進觀光產業永續發展。
(二) 彈性放寬旅行業從業限制,以提升旅遊服務品質
近年來旅遊市場蓬勃,民眾旅行方式亦趨多元,加以旅遊網紅、部落客興起,進入COVID-19(新冠肺炎) 後疫情時代,旅遊觀念、需求及型態勢有不同以往之變化與發展。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3項明定,非旅行業者雖可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但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考量未來旅遊需求、型態及市場發展趨勢,除了適度鬆綁旅行業經營範圍,亦宜開放部分旅遊市場,讓原民部落、特色民宿、媒體網紅、部落客等非旅行業者得有條件從事旅行社業務(如設計旅程、提供旅遊諮詢或安排國內旅遊、食宿及交通)。主管機關允宜檢討有關規範,彈性放寬旅行業之從業限制(或可運用「沙盒實驗」機制推動試行),透過開放市場競爭提供多元豐富之旅遊體驗,以提升旅遊產業之服務品質。
撰稿人:彭文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