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運動防護員重要性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8月
更新日期:110年8月31日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1425
一、題目:正視運動防護員重要性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規
國民體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2019年合體的「黃金男雙」李洋/王齊麟,直到隔年才被放入黃金計畫。最大幫助是擁有專屬防護員,兩人能無後顧之憂進行訓練、比賽,更在東京奧運打下臺灣羽球首金。此事肇因於王齊麟於2019年7月美國公開賽受傷,當時驚覺需要專屬防護員協助,卻因不屬黃金計畫成員,只能向其他隊友「借」防護員。所幸李洋、王齊麟在2020年1月進入黃金計畫,因獲得專屬防護員協助,訓練安排變得更靈活 。
(二)所謂的「黃金計畫」係指為備戰2020東京奧運,教育部體育署啟動的「2020 年東京奧運會黃金計畫」,針對具爭金奪牌菁英選手,實施專業個人化訓練。自2018年起編列3年共12億元經費,充分運用有限資源,培訓黃金梯隊。黃金計畫支援內容包含:國內外參賽與移地訓練所需各項支援,專屬人力支援(教練、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體能訓練師、陪練員等),訓練及比賽所需器材(含裝備),以及全面運科支援(生理體能、生物力學、運動心理、營養生化、醫學防護、運動資訊等)。計培訓11個運動種類共38位選手,而後該38位選手並均取得2020東京奧運參賽資格 。
四、建議事項
(一)應正視運動防護員重要性,提供更多的資源挹注
1.運動防護員是競技運動不可或缺者
當競技運動技術發展至極限時,運動員獲得勝利背後可能伴隨著運動傷害的累積。有些運動員可能在受傷後就此失去舞臺,進而默默的結束選手生涯;但亦有許多運動員仍能重返運動場上,再度綻放耀眼光芒。而運動員受傷後的復原期間,除了需有家人、隊友以及教練給予精神上的支持與鼓勵外,更有隱藏於運動員背後默默守護的一群人,稱為運動防護員 (athletic trainer, AT)。運動防護員經常提供專業服務於各種運動賽會中,主要以緊急急救、預防貼紮、傷害評估、體能訓練、協助復健與健康行政等工作。除了須具備豐富的學科知識與術科專長外,更須考取防護員資格證明書,方可成為一位合格的運動防護員。運動防護員核心工作是預防運動員賽前傷害的發生,以及照護運動員傷後的健康;幫助選手能在最短時間且安全的重回運動場上,發揮原有的運動水平 ,是延長運動員運動生命不可或缺。
2.正視運動防護員本身所面臨的困境
欲取得運動防護員資格,須依《國民體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參加檢定而後取得。應試人員須年滿20歲,且持有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所頒發之「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運動醫學相關科系畢業學生都會報考運動防護員的證照,通過率在3成左右。以往防護員依大專院校的招聘情況就業,加上教育部近年推動「國立高中職體育班聘請防護員計畫」,因此就現況來說,運動防護員就業機會有持續增加的趨勢,但此同時資深防護員也面臨退休的問題。相較以往防護員「一打十」,防護員的工作環境雖有改善,但多會面臨職業傷害、家庭規劃和工作性質不符的問題 。是以,應正視運動防護員重要性,提供更多的資源挹注。
(二)運動防護員相關規範宜提升至法律位階
1運動防護員相關規範僅授權辦法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輔導設有體育班之學校,遴聘或合聘領有運動防護員證書之人員或物理治療師,辦理學生運動防護工作。(第1項)體育班得結合運動志工,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事務。(第2項)學校聘任、進用、運用之第一項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第3項)」該辦法2013年4月已有合聘「運動傷害防護員」之規定,2018年5月增訂「物理治療師」 及第2項,修正說明謂以:「...三、運動防護員及物理治療師之主要任務為協助體育班學生運動防護事宜,目前學校係自行聘用及管理,其經費由本部體育署補助。考量二者之工作地點在學校校園,與學生接觸之機率頻繁,...為保障體育班學生安全及權益,將研議於聘僱契約內約定消極資格、資訊蒐集與通報及解聘等事項。四、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立法意旨略以,確認應徵者是否有相關性侵害犯罪事實或有不適任教師情事,俾有效監控並杜絕有相關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教職員進入校園。爰增列第三項明定之,...」
2.運動防護員權利義務宜比照運動教練以法律規範
「運動防護員」及「物理治療師」之規定,攸關體育班學生運動安全及健康,與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同樣地重要。關於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國民體育法》第15條、第16條、第20條、第30條、第31條已有規範,形成較完善的規範體制。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3項有關進用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之規定及其消極資格限制,類此攸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宜於法律定之。爰建議比照專任運動教練,提升至《國民體育法》位階予以規範。
撰稿人:趙俊祥
二、所涉法規
國民體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2019年合體的「黃金男雙」李洋/王齊麟,直到隔年才被放入黃金計畫。最大幫助是擁有專屬防護員,兩人能無後顧之憂進行訓練、比賽,更在東京奧運打下臺灣羽球首金。此事肇因於王齊麟於2019年7月美國公開賽受傷,當時驚覺需要專屬防護員協助,卻因不屬黃金計畫成員,只能向其他隊友「借」防護員。所幸李洋、王齊麟在2020年1月進入黃金計畫,因獲得專屬防護員協助,訓練安排變得更靈活 。
(二)所謂的「黃金計畫」係指為備戰2020東京奧運,教育部體育署啟動的「2020 年東京奧運會黃金計畫」,針對具爭金奪牌菁英選手,實施專業個人化訓練。自2018年起編列3年共12億元經費,充分運用有限資源,培訓黃金梯隊。黃金計畫支援內容包含:國內外參賽與移地訓練所需各項支援,專屬人力支援(教練、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體能訓練師、陪練員等),訓練及比賽所需器材(含裝備),以及全面運科支援(生理體能、生物力學、運動心理、營養生化、醫學防護、運動資訊等)。計培訓11個運動種類共38位選手,而後該38位選手並均取得2020東京奧運參賽資格 。
四、建議事項
(一)應正視運動防護員重要性,提供更多的資源挹注
1.運動防護員是競技運動不可或缺者
當競技運動技術發展至極限時,運動員獲得勝利背後可能伴隨著運動傷害的累積。有些運動員可能在受傷後就此失去舞臺,進而默默的結束選手生涯;但亦有許多運動員仍能重返運動場上,再度綻放耀眼光芒。而運動員受傷後的復原期間,除了需有家人、隊友以及教練給予精神上的支持與鼓勵外,更有隱藏於運動員背後默默守護的一群人,稱為運動防護員 (athletic trainer, AT)。運動防護員經常提供專業服務於各種運動賽會中,主要以緊急急救、預防貼紮、傷害評估、體能訓練、協助復健與健康行政等工作。除了須具備豐富的學科知識與術科專長外,更須考取防護員資格證明書,方可成為一位合格的運動防護員。運動防護員核心工作是預防運動員賽前傷害的發生,以及照護運動員傷後的健康;幫助選手能在最短時間且安全的重回運動場上,發揮原有的運動水平 ,是延長運動員運動生命不可或缺。
2.正視運動防護員本身所面臨的困境
欲取得運動防護員資格,須依《國民體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參加檢定而後取得。應試人員須年滿20歲,且持有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所頒發之「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運動醫學相關科系畢業學生都會報考運動防護員的證照,通過率在3成左右。以往防護員依大專院校的招聘情況就業,加上教育部近年推動「國立高中職體育班聘請防護員計畫」,因此就現況來說,運動防護員就業機會有持續增加的趨勢,但此同時資深防護員也面臨退休的問題。相較以往防護員「一打十」,防護員的工作環境雖有改善,但多會面臨職業傷害、家庭規劃和工作性質不符的問題 。是以,應正視運動防護員重要性,提供更多的資源挹注。
(二)運動防護員相關規範宜提升至法律位階
1運動防護員相關規範僅授權辦法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輔導設有體育班之學校,遴聘或合聘領有運動防護員證書之人員或物理治療師,辦理學生運動防護工作。(第1項)體育班得結合運動志工,協助運動訓練相關事務。(第2項)學校聘任、進用、運用之第一項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第3項)」該辦法2013年4月已有合聘「運動傷害防護員」之規定,2018年5月增訂「物理治療師」 及第2項,修正說明謂以:「...三、運動防護員及物理治療師之主要任務為協助體育班學生運動防護事宜,目前學校係自行聘用及管理,其經費由本部體育署補助。考量二者之工作地點在學校校園,與學生接觸之機率頻繁,...為保障體育班學生安全及權益,將研議於聘僱契約內約定消極資格、資訊蒐集與通報及解聘等事項。四、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立法意旨略以,確認應徵者是否有相關性侵害犯罪事實或有不適任教師情事,俾有效監控並杜絕有相關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教職員進入校園。爰增列第三項明定之,...」
2.運動防護員權利義務宜比照運動教練以法律規範
「運動防護員」及「物理治療師」之規定,攸關體育班學生運動安全及健康,與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同樣地重要。關於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國民體育法》第15條、第16條、第20條、第30條、第31條已有規範,形成較完善的規範體制。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3項有關進用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之規定及其消極資格限制,類此攸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宜於法律定之。爰建議比照專任運動教練,提升至《國民體育法》位階予以規範。
撰稿人:趙俊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