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員警執勤安全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9月
更新日期:110年9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兆儀
編號:R01427
一、題目:國道員警執勤安全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國道三號南下86.5公里、新竹縣竹林交流道附近路段,110年8月17日上午11時17分發生警車撞工程車事故,1輛出廠1年左右之國道「紅斑馬」BMW巡邏警車,欲稽查違規車輛而變換車道至外側路肩,疑未注意前方路況,直接撞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委外工程車,造成警員和工程車駕駛受傷送醫。
(二)依據高公局訂定之「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各類型工期之施工均有詳細規範交通管制措施,包括設置旗手(指揮管制車輛)、施工標誌、活動拒馬、標誌警示車、緩撞工程車、RC護欄等防護、警告、警戒設施及作為,然囿於所處環境因車輛高速行駛、視線受限制或不良及酒駕、毒駕或疲勞駕駛等各種不確定危險因素,而未能在執勤及處理事故過程避免危及安全之事故發生。國道員警執勤發生交通事故以巡邏過程之件數最多,而傷亡情形則以處理交通事故時最多,死亡案件之發生則是在路肩執勤、處理交通事故和故障車警戒勤務時居多。
四、建議事項
員警在高速車輛行駛之道路環境,下車取締違規和處理交通事故,是國道執法員警主要死傷風險,爰提出以下建議,以維護執勤員警安全。
(一)建立停車受檢規範
國道警察遇重大(惡性)違規車輛,常有攔查之必要,然受檢駕駛人卻不知如何安全應對警方攔停,徒增事故風險,相關部會應參酌先進國家措施,詳予規劃建立民眾遇警方攔檢之停車受檢規範,加強宣導據以執行。
(二) 以科技監督落實施工守則
高公局所訂「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雖稱嚴謹,卻仍常見國道局部路段施工便宜行事之交管措施,為防草率行事,或可利用無人機、空拍機等科技落實監督。而國道執勤員警在道路上執勤就如同在道路上暫時性或移動性施工之工作人員,時常面臨其他車輛高速撞擊風險,為避免事故發生,建議高公局必須事先知會國道公路警察局施工區段相關資訊,並且增加交通管制設施或人員被看見之顯目性。
(三) 修訂減速避讓法規,保護道路執法人員
國內對於車輛臨近交通事故現場之駕駛行為,雖然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規範,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7款,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然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意旨,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以致車輛駕駛人行經交通事故現場,並無明確規範法規予以約束或加以處罰,民眾對於事故處理人員難以養成尊重減速或讓路之行為和觀念。基於保護執法或緊急事故處理人員在道路上執勤安全,建議參考美國「Move Over Law」立法例,規定駕駛人若發現前方有開啟信號警示燈並停放於道路或鄰近道路上之緊急事故車輛,駕駛人必須變換車道到非緊鄰緊急車輛之車道上;或減速到合理之行車速度,違者依法處罰。
撰稿人:黃兆儀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國道三號南下86.5公里、新竹縣竹林交流道附近路段,110年8月17日上午11時17分發生警車撞工程車事故,1輛出廠1年左右之國道「紅斑馬」BMW巡邏警車,欲稽查違規車輛而變換車道至外側路肩,疑未注意前方路況,直接撞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委外工程車,造成警員和工程車駕駛受傷送醫。
(二)依據高公局訂定之「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各類型工期之施工均有詳細規範交通管制措施,包括設置旗手(指揮管制車輛)、施工標誌、活動拒馬、標誌警示車、緩撞工程車、RC護欄等防護、警告、警戒設施及作為,然囿於所處環境因車輛高速行駛、視線受限制或不良及酒駕、毒駕或疲勞駕駛等各種不確定危險因素,而未能在執勤及處理事故過程避免危及安全之事故發生。國道員警執勤發生交通事故以巡邏過程之件數最多,而傷亡情形則以處理交通事故時最多,死亡案件之發生則是在路肩執勤、處理交通事故和故障車警戒勤務時居多。
四、建議事項
員警在高速車輛行駛之道路環境,下車取締違規和處理交通事故,是國道執法員警主要死傷風險,爰提出以下建議,以維護執勤員警安全。
(一)建立停車受檢規範
國道警察遇重大(惡性)違規車輛,常有攔查之必要,然受檢駕駛人卻不知如何安全應對警方攔停,徒增事故風險,相關部會應參酌先進國家措施,詳予規劃建立民眾遇警方攔檢之停車受檢規範,加強宣導據以執行。
(二) 以科技監督落實施工守則
高公局所訂「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雖稱嚴謹,卻仍常見國道局部路段施工便宜行事之交管措施,為防草率行事,或可利用無人機、空拍機等科技落實監督。而國道執勤員警在道路上執勤就如同在道路上暫時性或移動性施工之工作人員,時常面臨其他車輛高速撞擊風險,為避免事故發生,建議高公局必須事先知會國道公路警察局施工區段相關資訊,並且增加交通管制設施或人員被看見之顯目性。
(三) 修訂減速避讓法規,保護道路執法人員
國內對於車輛臨近交通事故現場之駕駛行為,雖然可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規範,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7款,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然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意旨,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以致車輛駕駛人行經交通事故現場,並無明確規範法規予以約束或加以處罰,民眾對於事故處理人員難以養成尊重減速或讓路之行為和觀念。基於保護執法或緊急事故處理人員在道路上執勤安全,建議參考美國「Move Over Law」立法例,規定駕駛人若發現前方有開啟信號警示燈並停放於道路或鄰近道路上之緊急事故車輛,駕駛人必須變換車道到非緊鄰緊急車輛之車道上;或減速到合理之行車速度,違者依法處罰。
撰稿人:黃兆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