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9月
更新日期:110年9月3日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1431
一、題目:公寓大廈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問題探討
二、所涉法規
住宅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為防制空氣污染及達成2050年淨零碳排的目標,各國陸續發布禁售燃油新車時間表並積極推廣電動車,例如:英國、加拿大、美國加州已宣布將於2035年起禁售燃油新車;日本規劃在2030年代中期禁售燃油汽車,僅准販售混合動力車及電動汽車;歐盟則計畫自2035年起在27個成員國停售包含油電混合在內的所有燃油新車。另據國際能源署(IEA)報告指出,2019年電動汽車占全球汽車銷售量2.5%,2020年在疫情衝擊下,仍能逆勢提升至4.4%,歐美各國電動車銷售量年增率亦持續成長,預計電動汽車將成為未來運具的主流 。
(二)行政院2017年12月21日於「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宣示,2040年新售汽車全面電動化之政策目標 。截至2021年7月底,我國使用純電能的小客車數量為1萬4,827輛,相較上開方案發布當時(2017年底)的1,236輛,3年半內成長高達12倍。不過,國內現有電動小客車僅占全國小客車總量約0.2% ,近半年來新領牌電動小客車亦僅占整體新車數量約1.65% ,占比仍低,足見在我國汽車銷售市場仍有相當大的成長空間。
(三)隨著科技日新月異,電動汽車在駕駛安全性、電池壽命、續航力、充電時間及人工智慧功能等方面持續不斷地進步,生產成本與售價也逐漸降低,已成功吸引消費者的目光。不過,電動車若要真正普及化,減輕車主的「里程焦慮」 是各國必須克服的首要問題。為此,美國政府宣布在2030年前全國將新建50萬座充電站 ;歐盟也研擬2030年成員國境內充電站達300萬座,2050年時增至1,630萬座的提案 。
(四)國內公共充電站尚未普及,配置有充電設備的車位又常遭到占用或必須排隊才能使用 ,故部分車主會選擇在自己住家的車位旁裝設充電設備,以便在無需用車時隨時補充電力。然此需求在單獨所有之獨棟建物固不成問題,若在區分所有型態之公寓大廈則常引發爭議。如:是否須經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是否增加公共用電負擔或造成社區跳電?充電設備之安全性?以及布設線路是否會影響美觀及結構安全?實務上曾發生1名住戶未經管委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自行在社區大樓地下室停車位設置充電設備,經法院判決該名住戶拆除充電設備及所連結管線並回復原狀之案例 。
(五)有車主表示,由於目前電動汽車仍為少數,社區多數住戶尚無此需求,許多管委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於裝設充電設備在還沒有正確認識的情形下,就否決車主住戶的申請,故希望政府修法保障車主權益,調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管委會權限,讓車主在符合條件時,管委會應同意設置充電設備 。此外,為解決社區設置充電設備問題,本院已於2021年5月7日一讀通過委員提案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併此敘明。
四、建議事項
(一)加強公寓大樓裝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正確資訊之宣導
內政部於2019年7月1日公告施行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62條條文,增訂停車空間應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惟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此規定僅適用於施行後之新建案。
目前公寓大廈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方式,大多是從社區電機室的各住戶自家電表外接220V的電纜,以管材包覆沿天花板共同管架拉至住戶停車格旁,再接入壁掛或立柱式充電設備供電。電費係由各住戶電錶自行計價負擔,對於社區公共電費及電壓負載並無影響。經濟部訂定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對於電動車輛充電系統之配線方法、設備構造、控制與保護等,已訂有安全標準等相關規範;另就電動車輛之電池組及充電系統等亦已訂定相關國家標準,足資參照。
鑒於社會大眾對於電動車充電設備之安全性常存有疑慮,而此又涉及供電設計、電價計算及用電安全等專業知識,建議經濟部及內政部宜針對公寓大廈停車場安裝充電設備常見疑義,透過官網或宣傳手冊等方式提供正確的官方宣導資訊,以建立民眾信心。
(二)規約範本增訂電動車充電設備管理相關規定
目前車主欲在社區停車場申請裝設充電設備時,多援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主張其「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即可。惟管理委員會係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所設立之組織,其會議決議內容尚不得違反前開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若充電設備管線係長久性設置或影響其他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權,
恐非管理委員會所能決定。
2021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41條,已將「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之推動」增訂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事項。為協助公寓大廈成立自治組織及訂定規約,內政部訂定「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供區分所有權人參考,鑒於電動車充電設備之裝設涉及公寓大廈停車場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建議內政部研擬公寓大廈停車場裝設充電設備相關規範並納入規約範本,再透過地方政府加強對現有公寓大廈之輔導,以協助其建立管理機制。
(三)借鑒國外經驗,思考符合國情修法方向
為推廣共有房產設置電動車充電裝置,美國加州民法(the california civil law)4745(e)規定,屋主協會受住戶要求同意設置或使用電動車充電設備時,應由屋主協會為處理與核准,不應被故意否決或遲延。核准與否應作成書面,自收受書面申請起60日內未為否准,除該遲延是基於合理額外資訊之要求,否則申請應被視為屋主協會同意 。此立法例固可作為今後立法之參考,惟我國既有建物屋齡普遍老舊、停車位基本條件不一,加上多數公寓大廈仍未成立管理組織,爰建議修法時宜考量現況並廣納各方意見,研擬符合我國國情之可行方案,以資周妥。
撰稿人:陳宏明
二、所涉法規
住宅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為防制空氣污染及達成2050年淨零碳排的目標,各國陸續發布禁售燃油新車時間表並積極推廣電動車,例如:英國、加拿大、美國加州已宣布將於2035年起禁售燃油新車;日本規劃在2030年代中期禁售燃油汽車,僅准販售混合動力車及電動汽車;歐盟則計畫自2035年起在27個成員國停售包含油電混合在內的所有燃油新車。另據國際能源署(IEA)報告指出,2019年電動汽車占全球汽車銷售量2.5%,2020年在疫情衝擊下,仍能逆勢提升至4.4%,歐美各國電動車銷售量年增率亦持續成長,預計電動汽車將成為未來運具的主流 。
(二)行政院2017年12月21日於「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宣示,2040年新售汽車全面電動化之政策目標 。截至2021年7月底,我國使用純電能的小客車數量為1萬4,827輛,相較上開方案發布當時(2017年底)的1,236輛,3年半內成長高達12倍。不過,國內現有電動小客車僅占全國小客車總量約0.2% ,近半年來新領牌電動小客車亦僅占整體新車數量約1.65% ,占比仍低,足見在我國汽車銷售市場仍有相當大的成長空間。
(三)隨著科技日新月異,電動汽車在駕駛安全性、電池壽命、續航力、充電時間及人工智慧功能等方面持續不斷地進步,生產成本與售價也逐漸降低,已成功吸引消費者的目光。不過,電動車若要真正普及化,減輕車主的「里程焦慮」 是各國必須克服的首要問題。為此,美國政府宣布在2030年前全國將新建50萬座充電站 ;歐盟也研擬2030年成員國境內充電站達300萬座,2050年時增至1,630萬座的提案 。
(四)國內公共充電站尚未普及,配置有充電設備的車位又常遭到占用或必須排隊才能使用 ,故部分車主會選擇在自己住家的車位旁裝設充電設備,以便在無需用車時隨時補充電力。然此需求在單獨所有之獨棟建物固不成問題,若在區分所有型態之公寓大廈則常引發爭議。如:是否須經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是否增加公共用電負擔或造成社區跳電?充電設備之安全性?以及布設線路是否會影響美觀及結構安全?實務上曾發生1名住戶未經管委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自行在社區大樓地下室停車位設置充電設備,經法院判決該名住戶拆除充電設備及所連結管線並回復原狀之案例 。
(五)有車主表示,由於目前電動汽車仍為少數,社區多數住戶尚無此需求,許多管委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於裝設充電設備在還沒有正確認識的情形下,就否決車主住戶的申請,故希望政府修法保障車主權益,調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管委會權限,讓車主在符合條件時,管委會應同意設置充電設備 。此外,為解決社區設置充電設備問題,本院已於2021年5月7日一讀通過委員提案 交內政委員會審查,併此敘明。
四、建議事項
(一)加強公寓大樓裝設電動車充電設備正確資訊之宣導
內政部於2019年7月1日公告施行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62條條文,增訂停車空間應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惟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此規定僅適用於施行後之新建案。
目前公寓大廈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方式,大多是從社區電機室的各住戶自家電表外接220V的電纜,以管材包覆沿天花板共同管架拉至住戶停車格旁,再接入壁掛或立柱式充電設備供電。電費係由各住戶電錶自行計價負擔,對於社區公共電費及電壓負載並無影響。經濟部訂定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對於電動車輛充電系統之配線方法、設備構造、控制與保護等,已訂有安全標準等相關規範;另就電動車輛之電池組及充電系統等亦已訂定相關國家標準,足資參照。
鑒於社會大眾對於電動車充電設備之安全性常存有疑慮,而此又涉及供電設計、電價計算及用電安全等專業知識,建議經濟部及內政部宜針對公寓大廈停車場安裝充電設備常見疑義,透過官網或宣傳手冊等方式提供正確的官方宣導資訊,以建立民眾信心。
(二)規約範本增訂電動車充電設備管理相關規定
目前車主欲在社區停車場申請裝設充電設備時,多援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主張其「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即可。惟管理委員會係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所設立之組織,其會議決議內容尚不得違反前開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若充電設備管線係長久性設置或影響其他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權,
恐非管理委員會所能決定。
2021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41條,已將「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之推動」增訂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事項。為協助公寓大廈成立自治組織及訂定規約,內政部訂定「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供區分所有權人參考,鑒於電動車充電設備之裝設涉及公寓大廈停車場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建議內政部研擬公寓大廈停車場裝設充電設備相關規範並納入規約範本,再透過地方政府加強對現有公寓大廈之輔導,以協助其建立管理機制。
(三)借鑒國外經驗,思考符合國情修法方向
為推廣共有房產設置電動車充電裝置,美國加州民法(the california civil law)4745(e)規定,屋主協會受住戶要求同意設置或使用電動車充電設備時,應由屋主協會為處理與核准,不應被故意否決或遲延。核准與否應作成書面,自收受書面申請起60日內未為否准,除該遲延是基於合理額外資訊之要求,否則申請應被視為屋主協會同意 。此立法例固可作為今後立法之參考,惟我國既有建物屋齡普遍老舊、停車位基本條件不一,加上多數公寓大廈仍未成立管理組織,爰建議修法時宜考量現況並廣納各方意見,研擬符合我國國情之可行方案,以資周妥。
撰稿人:陳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