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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古蹟景觀保存論都市設計制度 撰成日期:110年9月 更新日期:110年9月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1434
一、 題目:從古蹟景觀保存論都市設計制度
二、 所涉法律
文化資產保存法、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國定古蹟台北龍山寺香火鼎盛,近期有建商打算在龍山寺右後方蓋31層大樓,引發寺方及文史工作者怒斥像「剃刀、刀板」,破壞天際線、對神明不敬,但當地40名地主卻是迫切期盼建造、都更,文化部文資局19日在龍山寺舉辦審議會,地主代表也列席發表心聲,文資局會擇期再議 。
(二)有關古蹟周邊建築開發行為之限制,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第1項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同法第38條規定:「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
(三)都市設計審議是為改善都市環境景觀、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所進行之管控機制。至是否需進行都市設計審議,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認定之古蹟、保存區或其他特定區域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但開發基地與古蹟、保存區或其他特定區域間有高架道路或其他立體設施阻隔,經本府認定不影響古蹟、保存區或其他特定區域風貌者,不在此限。若非屬都市設計審議地區時,則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
(四)古蹟保存主要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及《都市計畫法》相關規範,但《文化資產保存法》著重在單一建築物的保護與修復,對於其周邊景觀維護僅有「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之限制;而古蹟周邊的保存,在《都市計畫法》中亦僅有一部分需要進行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規範尚有不足,造成古蹟周邊的都市景觀紊亂。
(五)以都市景觀的角度看來,古蹟的存在不僅在於建築物的保存,還包括其所代表的歷史與文化,經過時間的淬煉後,與整個地區結合所形成的都市意象,良好的古蹟保存自然應該將周邊的區域一併納入規劃。景觀的維護不僅僅是美醜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依照歷史文化脈絡,找出大家認同的共同形象,創造出本身獨特的風格,除了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外,更可帶動當地觀光與活絡經濟。
四、建議事項
(一) 都市設計制度,宜於都市計畫法明確規定
都市設計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一環,有關都市設計之法源依據,係由《都市計畫法》第22條 及39條 之規定,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列於細部計畫,並於該法施行細則作必要之規定。據此,《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9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 條、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8條之1及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3條,皆有都市設計之相關規定。都市設計雖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一環,但於《都市計畫法》並無「都市設計」之明確定義及規範,僅於施行細則規定母法未明文規定之事項,且現行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依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亦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據此,都市設計宜於母法規範以符法制。
(二) 宜持續推動景觀法的立法,強化都市設計景觀維護機制
日本於2004年6月18日公布景觀法,規範區域的建築高度、外觀色彩與設計基準等,違法者則將受到相關罰則的強制處分,成為都市設計的強力法律依據,日本各地紛紛援用這項新法積極地維護地景和街道景觀 。行政院分別於2003年及2005年間2 度函請本院審議,2014年亦有委員提出景觀法草案,惟未完成立法程序。建議應積極推動立法,於景觀法草案中強化都市設計機制之功能,以維護天際線及良好景觀的完整,達到提升都市景觀及維護城鄉風貌之目的。
撰稿人:吳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