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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兒少運動員受虐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9月 更新日期:110年9月1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1443
一、題目:防止兒少運動員受虐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國民體育法
三、探討研析
(一)2021年8月,監察院電子報第11期在國際人權趨勢專欄,擷取國際非政府組織(NGO)「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的亞洲鄰國觀察,介紹較少被談到的兒童運動員人權問題。「人權觀察」曾在2020年3月至6月間,暗訪東京奧運、身障奧會內部,共計800多名兒童運動員,其中有50多人接受面談,其餘孩子則因恐懼,只敢回答線上問卷。調查報告中,大多數兒童運動員都直言,對體育感到恐懼、痛苦和不安,這樣的情緒主要來自於訓練過程經常遭到教練毆打、辱罵等暴力行為,甚至有兒童被性侵、性虐待 。
(二)我國於2018年2月傳出高雄梁姓體操教練性侵國中女選手,受害者至少7名,且時間長達10多年,其中4人提告 。此外,今(2021)年4月一位7歲黃姓男童於校外柔道課,遭何姓教練及學長重摔27次,過程中黃童頭部撞到地板受重創,昏迷70天,6月29日多重器官衰死亡 。
四、建議事項
(一)提高兒少運動員周遭人員對於兒少受虐之意識,以確實執行受虐之通報
現行法律對於虐待、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均有相關通報之規定,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身心虐待 。對於知悉兒少遭受虐待並有一般通報與責任通報之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亦定有責任通報規定 。
我國自2006年《教育基本法》納入「零體罰」 的規定後,學校教育便不再允許有體罰的情形,但是訓練與體罰、虐待之分際,往往連成人都分不清處,更何況是兒少?以上述練柔道之黃童為例,當時在柔道館有許多成年人在場,目擊了一切,甚至包括孩子的舅舅,儘管孩子一再尖叫呼救,卻未阻止教練行為。可見社會上對於訓練之威權觀念亟需改變,才能確實執行受虐之通報。
(二)進用兒少運動員支持體系人員之消極資格宜於法律規範
《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於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已規定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惟此規定僅限於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至於體罰或霸凌行為,經查依《國民體育法》第16條第1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2條之1、第40條第1項訂定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對於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犯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體罰或霸凌行為,規定學校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 ,惟此為事後處罰。鑑於在兒少運動員周遭有許多運動支持體系人員(包括教練、隊醫、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體能訓練師、陪練員等),均未規定進用消極資格,為保障兒少運動員之安全,建議考量於法律規範之。
撰稿人:李郁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