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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數位身分識別證專法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9月 更新日期:110年9月1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1439
一、題目:制定數位身分識別證專法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戶籍法、電子簽章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
三、探討研析
(一)現行我國國民身分證採紙本,惟已推動健保卡晶片化,並發行自然人憑證。各國為因應數位發展趨勢,紛紛建構數位發展環境,內政部依Acuity market intelligence進行之全球市場趨勢調查及顧問機構調查表示,至110年世界上將有89﹪約138個國家採行晶片卡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而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為推動智慧政府之關鍵基礎,故我國現行使用紙本身分證,落後世界主要國家,而製發New eID為時勢潮流所趨。
(二)我國New eID原訂於109年啟動全面換發作業,惟由於各界輿論對其仍有資安及法制面完備性之疑慮,行政院爰於110年1月21日第3736次院會決定,暫緩數位身分識別證之發行計畫,俟制定專法,完善法制後,依法辦理以消除外界疑慮。
(三)監察院110年3月「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換發及人臉辨識應用涉及侵害隱私權案」調查報告,提出內政部規劃New eID過程規避既有法制授權不足,且難以適配虛擬數位環境等問題,執意推動換發,縱然本案在110年1月21日由行政院宣布俟法制完備後始賡續推動,但已付出互信基礎不足等重大社會成本;內政部在規劃及換發過程在社會溝通方面,態度避重就輕、方式不得要領、程序流於形式,以致於遲遲無法有效溝通,社會疑慮不減反增;內政部或國發會對於New eID多元使用情境及環節所潛藏之資通安全、個資洩漏及隱私權侵害相關風險,欠缺從使用者角度進行完整評估及說明,我國資通安全及隱私權保護環境亦尚待加強;內政部為趕在111年九合一選舉投入使用New eID,採購過程顯欠周妥;各機關對個資法解釋亦有歧異,更對外界隱私疑慮欠缺敏感度,將使各潛在應用機關容易陷於爭議等意見。
(四)行政院針對數位身分識別證專法,目前由副院長召集政務委員、內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資訊安全處,以專案小組方式進行分工,刻正研議中。本院委員於本(第10)屆尚無相關提案,惟上(第9)屆則有提出「數位身分識別證管理法草案」 ,規範數位身分識別證之發行,賦予人民自由選擇是否換發數位身分識別證之權利,並保障個人資料經由數位身分識別證處理、流通權益及隱私,明定對人民數位足跡之保障。惟該提案經院會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後,並無進度,嗣屆期未繼續審議。
四、建議事項
(一)New eID專法內容應與外界再充分溝通,並擴大公民參與
全面換發New eID以及建立安全並可信賴之資料交換機制,均為推動智慧政府之基礎架構,New eID可串連政府相關服務,提升國家數位發展及治理之競爭力,其重要性不言可喻,惟現今社會互信不足為政府難以推動New eID之關鍵。內政部原本規劃New eID分別由戶籍法、電子簽章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等規定來規範,然而,刻正規劃之New eID已非僅係國民身分證之「格式」有所改變而已,其具體影響人民基本權利行使,行政院目前決定制定專法作為管理依據,其方向應可贊同。
New eID不僅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並可串接其他服務,行政院今擬制定專法,則其內容究應包括至哪些事項始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規範密度如何?如何整合現行法律內容?為避免重蹈先前互信不足耗費重大社會成本之覆轍,行政部門應與社會各界進行充分溝通,並擴大公民參與,以提升民眾信任基礎。
(二)New eID專法內容宜參考外國法制,強化隱私權及資通安全保障
依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隱私權為基本權利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而個人有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且有知悉與控制使用權及更正權,惟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限制;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New eID專法內容,目前常舉德國、愛沙尼亞及日本等推動數位身分證制定專法國家之立法例。以德國為例,其係制定聯邦法律「身分證及電子身分識別法」 ,其eID政策遵循歐盟規範,技術上涵括電子身分辨識、電子信任服務,以建立安全標準來保護線上進行之活動及身分認證。而德國eID除可作為身分證及居留證之辨識身分用,並連結商業及政府部門之數位公共服務。「身分證及電子身分識別法」具體規定內容包括:身分證之法律效用、儲存資料種類、權責機關監督管理責任、身分證申請、停用、啟用、封鎖、電子識別功能、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服務供應商取得及中止授權憑證、電子簽章、身分證持有者之義務、身分證無效事由、處罰規定等事項。國內人權團體則強調New eID專法應不能強制人民換發而未保留無晶片選項,應設置獨立個資保護專責機關,並建構相關資安環境等內容 。爰此,為符合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之意旨,New eID專法內容宜參考外國法制,強化隱私權及資通安全保障,以符大法官解釋意旨,徹底保障人權。

撰稿人:呂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