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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轉型治理方向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9月 更新日期:110年9月1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蕙如 編號:R01445
一、題目:臺鐵轉型治理方向研析
二、所涉法規
國營事業管理法、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鐵路法、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政府採購法
三、探討研析
(一) 今年4月2日臺鐵太魯閣自強號列車事故,造成49人罹難、逾200人受傷。美國「紐約時報」7月20日以「臺灣太魯閣號事故調查:一場本可避免的悲劇」為題的調查報導認為臺鐵體制失能才導致臺灣這場七十年來最嚴重的鐵路事故,指出這場災難的根源是臺灣鐵路管理局的系統性失誤。紐時根據對鐵路員工、承包商等人的採訪,發現臺鐵深受自滿文化的影響,且監管不力。對像李義祥這樣的承包商管理不善、養護問題惡化、官員錯過或忽視安全警告,種種因素導致事故發生。
(二)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8月23公布的事實資料報告揭露工地無門禁管制、施工未申請通報、施工人員無工作證、彎道未設置護欄、未落實緊急通報、無照操作重型機具等至少六大疏失,不論是負責督導查核的臺鐵、設計監造的聯合大地,以及進行施工的東新營造,三方均難辭其咎。
(三) 這起事故讓國內要求臺鐵改革的呼聲囂然塵上,行政院長蘇貞昌強調:「臺鐵一定要轉型,我們就講明白就是企業化......。」 交通部長王國材在立法院備詢時也表示,交通部其他3個營運單位包括中華郵政、港務公司以及機場公司均已公司化轉型成功,希望在3年內讓臺鐵變成國營公司。 交通部於今年5月已將「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報行政院審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並將之列為新會期優先法案之一。
臺鐵5月初將公司化草案送行政院後,工會曾表態將「全面備戰」。面對工會反彈 ,憂心改制後的權益,行政院長蘇貞昌承諾:「他們都是經過特考進來,有公務人員(身分),政府絕對保障,薪資、福利、年資一毛不少,但臺鐵非改革不可。」行政院強調絕對保障現有1萬5千名員工的權利,未來臺鐵朝企業化轉型,在用人、運作、營業、財務等都要靈活。如何兼顧營運安全與效率,成為臺鐵改革的核心的議題。
四、建議事項
(一)落實監理制度並加強系統勾稽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第1條:「交通部為辦理鐵路、大眾捷運與其他鐵道運輸系統之工程建設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特設鐵道局(以下簡稱本局)。」。第2條第5款:「各鐵道系統之營業、營運狀況、行車運轉、行車人員、客貨運送、路線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安全管理、事故調查及災害防救之監督管理。」均明白揭示該局監理權責;另勞安主管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工程督導及採購的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有關單位須密切合作與系統勾稽,避免紀錄不良甚至遭停權之廠商仍得標承包政府重大工程。
(二)保障人事薪資制度以減少轉型阻力
針對臺鐵基層最擔心的薪資福利問題,交通部報行政院審查之「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第12條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原機構現職人員,除具交通事業人員或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由交通部依其個人意願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外,其餘人員均轉調臺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而予以裁員。」。
臺鐵在1999-2008年長達10年未舉辦鐵路特考,致臺鐵內部現已存在人才斷層問題。此外,由於臺鐵不同時期向國外購置車廂致車廂種類繁多,需仰賴熟悉特定車種之資深員工維護,臺鐵未來轉型,務必要重視經驗傳承並留住人才。
(三)參考國外經驗並重視國營事業的公司治理議題
國外鐵路改制,不乏由機關組織轉型為公司組織,例如JR東日本的民營公司、JR北海道的國營公司、德國德鐵集團的國營控股等。國營公司決策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與民營公司有很大不同。公營事業提供人民生活必要的服務,受到價格管制。我國以往改制國營公司的交通相關事業,多為有獲利能力或負債比率較低的機構 ,改制過程相對順暢。社會上普遍認同公司化應有助於提升經營效率,卻也不能忽略事業原本的體質、定價彈性及組織文化等因素,也是營運能否有盈餘以及轉型能否順利的關鍵。
(四)建立以安全為核心的組織文化
臺鐵歷時長久,許多作業模式及觀念根深蒂固,尚未建立及內化營運安全之組織意識,恐是多起系統性失誤之原因。起源自航空業目前已廣泛用於交通事業之安全管理系統(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MS)之精神即在於從最高管理階層至一線員工,皆瞭解且願意負起本身之安全責任。並透過遵循規劃好的作業流程及程序,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此種團隊安全氣候的建立,需透過長期遵守安全規範SOP來內化。
撰稿人:楊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