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駕駛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9月
更新日期:110年9月1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俊容
編號:R01451
一、題目:高齡駕駛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高齡民眾因交通違規被警察攔下及罰款,經值勤交通警察告訴他年歲已大,不適合再騎車了。但該年長者認為自己不老,除了有些重聽,生活大小事都能自理,何以不能騎車呢 ,爰本文就高齡駕駛相關問題探討之。
(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之2第1項規定,新領或未逾75歲駕駛人已領有之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年滿75歲止,其後應每滿3年換發一次,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經第64條規定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第52條之1所定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檢附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未換發新照而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於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後3個月內辦理換照。同條文第3項規定,年滿75歲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亦應符合上開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之規定,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考驗,及格後核發三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同規則第76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之年滿75歲駕駛人,不依第52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應迅速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同條文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第4款至第8款汽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汽車;未將執照繳回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並追繳之。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者,處新臺幣(下同)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同條文第2項規定,前項第7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三) 106年6月30日新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之2之立法理由,係鑑於高齡化已為社會發展趨勢,隨著駕駛人年齡增長,身體老化影響反應及靈敏度為不可避免之自然現象,經瞭解許多國家確有針對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訂定特殊管理規定,為維護高齡駕駛人及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參考其他國家駕駛執照,建立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定期審查機制,75歲以上的駕駛人每3年需換照一次,同時也必須通過體檢標準、認知機能檢測等,經由適當評估機制,讓用路人與家人都能安心。
(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未領有汽、機車或大型車駕照)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對被保險人行使請求權。
四、 建議事項
(一) 強化宣導高齡駕駛未換照而肇事,不受保險理賠保障
75歲以上高齡駕駛若駕駛執照屆期應換照,逾期未依規定完成換照手續,目前雖然沒有罰則,但若繼續開車上路就屬違規,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1800元至3600元,監理單位也將寄逾期駕照換照通知給駕駛人並要求做檢測。若未依規定檢測或繳回駕照因而被註銷,仍繼續駕駛車輛等於是無照駕駛,若因而肇事並不在車輛強制險保障的範圍。換言之,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無照駕駛肇事所支付之賠償金額,將無法給予理賠保障,縱使是因被保險人無能力理賠,先由保險公司賠償被害人,保險公司亦得在賠償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害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二) 擴大宣導至家庭成員層面,以肩負高齡駕駛者交通安全職責
對於高齡駕駛者交通安全宣導層面,可擴大至家庭成員,藉由家庭成員擔負起家中高齡駕駛者所需交通資訊提供和交通安全推廣之責任,讓高齡駕駛者與家中成員攜手使交通安全環境更為友善,俾兼顧用路人權益及行車安全。
(三) 整合更好的運輸方案,協助高齡長者行的方便與安全性
相較於西方國家之行車交通模式,我國機車密度高且常與汽車共用車道。因此,汽、機車輛駕駛人往往需要更好的注意力與反應能力,尤其對高齡駕駛者挑戰性更高;高齡駕駛倚賴車輛維持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的重要性,會隨都市或鄉村區域之居住環境便利性而異,可經由整合更好的運輸方案協助高齡長者行的方便與安全性,以達到維持交通安全的目的。
撰稿人:黃俊容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高齡民眾因交通違規被警察攔下及罰款,經值勤交通警察告訴他年歲已大,不適合再騎車了。但該年長者認為自己不老,除了有些重聽,生活大小事都能自理,何以不能騎車呢 ,爰本文就高齡駕駛相關問題探討之。
(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之2第1項規定,新領或未逾75歲駕駛人已領有之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年滿75歲止,其後應每滿3年換發一次,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經第64條規定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第52條之1所定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檢附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未換發新照而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於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後3個月內辦理換照。同條文第3項規定,年滿75歲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亦應符合上開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之規定,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考驗,及格後核發三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同規則第76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受違規記點或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之年滿75歲駕駛人,不依第52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應迅速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同條文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第4款至第8款汽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汽車;未將執照繳回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並追繳之。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者,處新臺幣(下同)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同條文第2項規定,前項第7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三) 106年6月30日新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之2之立法理由,係鑑於高齡化已為社會發展趨勢,隨著駕駛人年齡增長,身體老化影響反應及靈敏度為不可避免之自然現象,經瞭解許多國家確有針對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訂定特殊管理規定,為維護高齡駕駛人及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參考其他國家駕駛執照,建立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定期審查機制,75歲以上的駕駛人每3年需換照一次,同時也必須通過體檢標準、認知機能檢測等,經由適當評估機制,讓用路人與家人都能安心。
(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未領有汽、機車或大型車駕照)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人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對被保險人行使請求權。
四、 建議事項
(一) 強化宣導高齡駕駛未換照而肇事,不受保險理賠保障
75歲以上高齡駕駛若駕駛執照屆期應換照,逾期未依規定完成換照手續,目前雖然沒有罰則,但若繼續開車上路就屬違規,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1800元至3600元,監理單位也將寄逾期駕照換照通知給駕駛人並要求做檢測。若未依規定檢測或繳回駕照因而被註銷,仍繼續駕駛車輛等於是無照駕駛,若因而肇事並不在車輛強制險保障的範圍。換言之,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無照駕駛肇事所支付之賠償金額,將無法給予理賠保障,縱使是因被保險人無能力理賠,先由保險公司賠償被害人,保險公司亦得在賠償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害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二) 擴大宣導至家庭成員層面,以肩負高齡駕駛者交通安全職責
對於高齡駕駛者交通安全宣導層面,可擴大至家庭成員,藉由家庭成員擔負起家中高齡駕駛者所需交通資訊提供和交通安全推廣之責任,讓高齡駕駛者與家中成員攜手使交通安全環境更為友善,俾兼顧用路人權益及行車安全。
(三) 整合更好的運輸方案,協助高齡長者行的方便與安全性
相較於西方國家之行車交通模式,我國機車密度高且常與汽車共用車道。因此,汽、機車輛駕駛人往往需要更好的注意力與反應能力,尤其對高齡駕駛者挑戰性更高;高齡駕駛倚賴車輛維持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的重要性,會隨都市或鄉村區域之居住環境便利性而異,可經由整合更好的運輸方案協助高齡長者行的方便與安全性,以達到維持交通安全的目的。
撰稿人:黃俊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