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退役轉職出路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9月
更新日期:110年9月1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1454
一、題目:運動員退役轉職出路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國民體育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輔導績優運動選手擔任運動教練要點
三、探討研析
(一)臺北市政府於今(110)年9月2日舉辦「臺北市110年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表揚典禮」,並由市長柯文哲頒獎予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事後柯市長提出多項體育政策,其中一項為讓運動員無後顧之憂,不要再有奧運十項全能銀牌的亞洲鐵人楊傳廣,退役後竟然須以乩童為業的遺憾 。
(二)為積極落實政府照顧優秀退役運動選手之體育政策,教育部體育署於109年9月28日發布修正《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亦發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輔導績優運動選手擔任運動教練要點》,未來將以每4年聘用100名優秀奧亞運退役運動選手派駐各級學校、基層訓練站擔任運動教練,讓更多優秀運動選手得以繼續發揮運動專長,投入基層選手培育工作,為國家培育更多傑出的運動人才 。
(三)一般而言,運動員的平均退役年齡是33歲,有些運動員還有可能因為受傷必須提前放棄體育生涯。由於他們往往用整個職業生涯苦練單一項目,但退役後卻很容易遇上專業無法與就業市場銜接的困境,因此,許多運動員在結束運動生涯之後的生活處境並不順遂。
四、建議事項
(一) 結合民間力量促進運動員職涯發展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輔導績優運動選手擔任運動教練要點》係針對績優運動選手所訂定之就業輔導辦法。惟能夠成為績優運動選手畢竟為數不多,對於大多數未能成為頂尖運動員退役後之生涯,輔導機制並不充足。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企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惟聘滿5年後,企業仍可能解聘選手,又《國民體育法》第19條亦有聘請專業體育人員之規定,惟並未具強制性,效果極為有限。為了鼓勵民間企業提供運動員就業機會、保障工作權,建議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國民體育法》,增加對於民間企業聘請運動員之獎勵機制及誘因,俾結合民間力量,促進運動員職涯發展。
(二) 協助運動員培養第二專長
運動員的生涯瞬息萬變,隨時都有可能因為各種原因退役。我國輔導退役運動員的政策通常是以體育教師、教練、裁判作為運動員轉職的優先考量,再來才是分配到公家機關工作,惟由於前揭職缺極為有限,且大都會優先遴聘績優運動選手,對於未獲得獎牌及中途受傷無法持續體育生涯的運動員並無助益。
政府和社會總是在選手得獎時錦上添花,雪中送炭的就業協助一直是體育政策無法突破的問題。有些運動員窮盡一生努力也無法獲得完美的成績,雖然國家沒有義務照顧運動員的一生,惟運動員需要長期培訓,渠等黃金歲月比起一般職業短暫,即便沒有獲得獎牌,仍宜予以協助。建議政府宜結合企業和學校,提供創業輔導、諮詢、課程等服務,培養運動員第二專長,俾使渠等在退役後得以順利轉職,維持生活所需。
撰稿人:王幼萍
二、所涉法規
國民體育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輔導績優運動選手擔任運動教練要點
三、探討研析
(一)臺北市政府於今(110)年9月2日舉辦「臺北市110年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表揚典禮」,並由市長柯文哲頒獎予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事後柯市長提出多項體育政策,其中一項為讓運動員無後顧之憂,不要再有奧運十項全能銀牌的亞洲鐵人楊傳廣,退役後竟然須以乩童為業的遺憾 。
(二)為積極落實政府照顧優秀退役運動選手之體育政策,教育部體育署於109年9月28日發布修正《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亦發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輔導績優運動選手擔任運動教練要點》,未來將以每4年聘用100名優秀奧亞運退役運動選手派駐各級學校、基層訓練站擔任運動教練,讓更多優秀運動選手得以繼續發揮運動專長,投入基層選手培育工作,為國家培育更多傑出的運動人才 。
(三)一般而言,運動員的平均退役年齡是33歲,有些運動員還有可能因為受傷必須提前放棄體育生涯。由於他們往往用整個職業生涯苦練單一項目,但退役後卻很容易遇上專業無法與就業市場銜接的困境,因此,許多運動員在結束運動生涯之後的生活處境並不順遂。
四、建議事項
(一) 結合民間力量促進運動員職涯發展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輔導績優運動選手擔任運動教練要點》係針對績優運動選手所訂定之就業輔導辦法。惟能夠成為績優運動選手畢竟為數不多,對於大多數未能成為頂尖運動員退役後之生涯,輔導機制並不充足。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企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惟聘滿5年後,企業仍可能解聘選手,又《國民體育法》第19條亦有聘請專業體育人員之規定,惟並未具強制性,效果極為有限。為了鼓勵民間企業提供運動員就業機會、保障工作權,建議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國民體育法》,增加對於民間企業聘請運動員之獎勵機制及誘因,俾結合民間力量,促進運動員職涯發展。
(二) 協助運動員培養第二專長
運動員的生涯瞬息萬變,隨時都有可能因為各種原因退役。我國輔導退役運動員的政策通常是以體育教師、教練、裁判作為運動員轉職的優先考量,再來才是分配到公家機關工作,惟由於前揭職缺極為有限,且大都會優先遴聘績優運動選手,對於未獲得獎牌及中途受傷無法持續體育生涯的運動員並無助益。
政府和社會總是在選手得獎時錦上添花,雪中送炭的就業協助一直是體育政策無法突破的問題。有些運動員窮盡一生努力也無法獲得完美的成績,雖然國家沒有義務照顧運動員的一生,惟運動員需要長期培訓,渠等黃金歲月比起一般職業短暫,即便沒有獲得獎牌,仍宜予以協助。建議政府宜結合企業和學校,提供創業輔導、諮詢、課程等服務,培養運動員第二專長,俾使渠等在退役後得以順利轉職,維持生活所需。
撰稿人:王幼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