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警示簡訊衍生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9月
更新日期:110年9月2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1459
一、題目:疫情警示簡訊衍生問題探討
二、所涉法規
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今(110)年9月4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簡稱指揮中心)發布新聞稿表示,因應國籍航空機師及家人群聚事件,將於今日針對今年8月13日至9月2日期間,曾與確診者接觸或曾於相關時間及地點出入之民眾,發送疫情警示簡訊,內容如下:「[疫情警示]因您曾於8月13日至9月2日期間與確診者接觸或活動軌跡重疊,如於8月13日之後曾有COVID-19疑似症狀,請就醫評估或可至社區篩檢站採檢。」指揮中心說明,收到簡訊者若有「不適」,務必正確佩戴醫療口罩儘速就醫,不可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就醫時應主動告知醫療人員相關暴露及接觸史 。
對照報載資訊,前揭新聞稿所稱之「國籍航空」,係指「長榮航空公司」,而發送疫情警示簡訊(俗稱細胞簡訊)多達110萬則 。
四、建議事項
(一)簡訊通知之訊息宜更明確化
面對指揮中心所發送的110萬則疫情警示簡訊,由於簡訊的內容含混不清,除了涵蓋期間長達21天外,不少民眾對於所謂「與確診者接觸或活動軌跡重疊」之說法,完全無法想像究竟是何人?何地?加以所稱確診者之狀況如何?案號為何?其病毒含量之狀況,傳播力如何?等狀況,均無以得知。甚至於連何謂「曾有COVID-19疑似症狀」之判斷標準為何?也都覺得模糊不清。簡訊還指示「收到簡訊者」若有「不適」,務必正確佩戴醫療口罩儘速就醫,不可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就醫時應主動告知醫療人員「相關暴露及接觸史」。從而,有些民眾因為收到簡訊覺得很恐慌,也就更加覺得「不適」,只是「不適」算不算是「疑似症狀」,加以說不清楚「相關暴露及接觸史」,可否公費進行PCR採檢?雙北市長均呼籲有疑慮的市民前往篩檢,但部分醫院並未持此態度,因而滋生是否應自費之爭議 。
經查,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傳染病通報流程、流行疫情調查方式,並建立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預警及防疫資源系統,以為全國流行疫情應變之需要。又衛生福利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要求民眾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配合實聯制作業。為遏止疫情擴散,並減少實聯制紙本填寫之接觸,行政院另推出「簡訊實聯制」,供民眾及商家使用
綜上,針對指揮中心於9月4日所發送給特定民眾的110萬則疫情警示簡訊,其內容含混而欠明確性,致收到簡訊的民眾難免心生恐慌而不知所措。然而,在前揭「簡訊實聯制」系統下,民眾與確診者接觸或活動軌跡重疊的時間、地點等資料,皆已納入相關電信資訊系統資料庫內,故運用大數據之科技技術,究竟何時、何地與哪位確診者有接觸或活動軌跡重疊,應均可明確交叉勾稽出來,爰建議指揮中心發送給特定民眾的疫情警示簡訊之內容應更明確化,以確保民眾對其疫情處境的知情權,並避免因不知所以然而引起不必要的恐慌或不適,及減少得否以公費進行PCR採檢之爭議與不必要的PCR採檢成本。
(二)宜統一規定免費提供收訊者快篩試劑
收到簡訊者如於8月13日之後曾有COVID-19疑似症狀,指揮中心規定:「請就醫評估或可至社區篩檢站採檢。」關於PCR採檢之費用,各醫療院所收費依檢驗報告時間區隔大約為新臺幣3,500元至1萬元不等,遠高於快篩試劑的幾百元。
經查,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之相關規定,傳染病防治之檢驗或檢疫之政策訂定或執行,分屬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職責。因此,建議指揮中心參照臺南市政府之作法,統一規定,對於無症狀或擔心群聚感染而不願或不方便去醫療院所之收訊者,可憑健保卡和簡訊至各區衛生所免費索取家用快篩試劑 ,由收訊者自助檢測,以抒解醫療院所一下子擠進一堆要求採檢者而窮於應付的窘境,並避免引發群聚感染及減省篩檢成本。
(三)公開精確防疫資訊並提醒收到簡訊者到指定醫療院所就醫
因機師案而發布110萬則疫情警示簡訊顯不精確,令多數民眾感到莫名的恐慌。尤其是Delta病毒令地方首長及衛生主管機關官員均不敢輕忽。前揭簡訊僅提醒收到簡訊者儘速就醫,且不可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就醫時應主動告知醫療人員相關暴露及接觸史,卻沒有提醒不要到診所就醫。因此,部分民眾因發病而至診所就醫,而其一旦確診並病毒基因定序為Delta病毒株後,不論診所是否做好防護措施,診所醫師、護士、藥師與工作人員均因而被要求居家隔離,診所也因而被停業 。
綜上,為保障人民知情權,並有效防止Delta病毒入侵社區,達到精確防疫之效益,爰建議指揮中心宜對社區居民抽血檢驗抗體,並於防疫專區有系統性地公開提供精確之防疫資訊,諸如確診者採檢日、發病日或無症狀、PCR採檢確診數據、病毒株(含病毒株序列)、感染源及足跡等相關資訊,以釐清傳播鏈源頭及流行病毒株之種類,並提醒收到簡訊者有就醫需要時,到指定醫療院所就醫,以避免民眾就近到診所就醫而造成醫護人員與相關醫療資源遭受無謂損失。
撰稿人:謝碧珠
二、所涉法規
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今(110)年9月4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簡稱指揮中心)發布新聞稿表示,因應國籍航空機師及家人群聚事件,將於今日針對今年8月13日至9月2日期間,曾與確診者接觸或曾於相關時間及地點出入之民眾,發送疫情警示簡訊,內容如下:「[疫情警示]因您曾於8月13日至9月2日期間與確診者接觸或活動軌跡重疊,如於8月13日之後曾有COVID-19疑似症狀,請就醫評估或可至社區篩檢站採檢。」指揮中心說明,收到簡訊者若有「不適」,務必正確佩戴醫療口罩儘速就醫,不可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就醫時應主動告知醫療人員相關暴露及接觸史 。
對照報載資訊,前揭新聞稿所稱之「國籍航空」,係指「長榮航空公司」,而發送疫情警示簡訊(俗稱細胞簡訊)多達110萬則 。
四、建議事項
(一)簡訊通知之訊息宜更明確化
面對指揮中心所發送的110萬則疫情警示簡訊,由於簡訊的內容含混不清,除了涵蓋期間長達21天外,不少民眾對於所謂「與確診者接觸或活動軌跡重疊」之說法,完全無法想像究竟是何人?何地?加以所稱確診者之狀況如何?案號為何?其病毒含量之狀況,傳播力如何?等狀況,均無以得知。甚至於連何謂「曾有COVID-19疑似症狀」之判斷標準為何?也都覺得模糊不清。簡訊還指示「收到簡訊者」若有「不適」,務必正確佩戴醫療口罩儘速就醫,不可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就醫時應主動告知醫療人員「相關暴露及接觸史」。從而,有些民眾因為收到簡訊覺得很恐慌,也就更加覺得「不適」,只是「不適」算不算是「疑似症狀」,加以說不清楚「相關暴露及接觸史」,可否公費進行PCR採檢?雙北市長均呼籲有疑慮的市民前往篩檢,但部分醫院並未持此態度,因而滋生是否應自費之爭議 。
經查,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傳染病通報流程、流行疫情調查方式,並建立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預警及防疫資源系統,以為全國流行疫情應變之需要。又衛生福利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要求民眾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配合實聯制作業。為遏止疫情擴散,並減少實聯制紙本填寫之接觸,行政院另推出「簡訊實聯制」,供民眾及商家使用
綜上,針對指揮中心於9月4日所發送給特定民眾的110萬則疫情警示簡訊,其內容含混而欠明確性,致收到簡訊的民眾難免心生恐慌而不知所措。然而,在前揭「簡訊實聯制」系統下,民眾與確診者接觸或活動軌跡重疊的時間、地點等資料,皆已納入相關電信資訊系統資料庫內,故運用大數據之科技技術,究竟何時、何地與哪位確診者有接觸或活動軌跡重疊,應均可明確交叉勾稽出來,爰建議指揮中心發送給特定民眾的疫情警示簡訊之內容應更明確化,以確保民眾對其疫情處境的知情權,並避免因不知所以然而引起不必要的恐慌或不適,及減少得否以公費進行PCR採檢之爭議與不必要的PCR採檢成本。
(二)宜統一規定免費提供收訊者快篩試劑
收到簡訊者如於8月13日之後曾有COVID-19疑似症狀,指揮中心規定:「請就醫評估或可至社區篩檢站採檢。」關於PCR採檢之費用,各醫療院所收費依檢驗報告時間區隔大約為新臺幣3,500元至1萬元不等,遠高於快篩試劑的幾百元。
經查,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之相關規定,傳染病防治之檢驗或檢疫之政策訂定或執行,分屬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職責。因此,建議指揮中心參照臺南市政府之作法,統一規定,對於無症狀或擔心群聚感染而不願或不方便去醫療院所之收訊者,可憑健保卡和簡訊至各區衛生所免費索取家用快篩試劑 ,由收訊者自助檢測,以抒解醫療院所一下子擠進一堆要求採檢者而窮於應付的窘境,並避免引發群聚感染及減省篩檢成本。
(三)公開精確防疫資訊並提醒收到簡訊者到指定醫療院所就醫
因機師案而發布110萬則疫情警示簡訊顯不精確,令多數民眾感到莫名的恐慌。尤其是Delta病毒令地方首長及衛生主管機關官員均不敢輕忽。前揭簡訊僅提醒收到簡訊者儘速就醫,且不可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就醫時應主動告知醫療人員相關暴露及接觸史,卻沒有提醒不要到診所就醫。因此,部分民眾因發病而至診所就醫,而其一旦確診並病毒基因定序為Delta病毒株後,不論診所是否做好防護措施,診所醫師、護士、藥師與工作人員均因而被要求居家隔離,診所也因而被停業 。
綜上,為保障人民知情權,並有效防止Delta病毒入侵社區,達到精確防疫之效益,爰建議指揮中心宜對社區居民抽血檢驗抗體,並於防疫專區有系統性地公開提供精確之防疫資訊,諸如確診者採檢日、發病日或無症狀、PCR採檢確診數據、病毒株(含病毒株序列)、感染源及足跡等相關資訊,以釐清傳播鏈源頭及流行病毒株之種類,並提醒收到簡訊者有就醫需要時,到指定醫療院所就醫,以避免民眾就近到診所就醫而造成醫護人員與相關醫療資源遭受無謂損失。
撰稿人:謝碧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