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聽專用無線電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9月
更新日期:110年9月30日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1467
一、題目:截聽專用無線電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電信法、電信管理法、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 ,臺北市消防局接獲檢舉,指稱民眾在YouTube直播救護車無線電頻道內容,該局經調查發現確有民眾截聽該局無線電類比救護頻道,並同步透過YouTube直播,將救護勤務之地址樓層、病患罹病類別及送醫院所等個人資料外洩,除立即通令所屬大隊及救護分隊調整無線電救護頻道外,該局亦通報警方協助逮捕,該民眾坦承係為監控疫情而進行監聽及直播,惟該局認其行為已違反電信法,仍依法提告。
(二)查民眾截聽消防救謢專用無線電頻道及直播之行為,可能涉及以下相關規範:
1.電信法第6條第1項規定:「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違反上開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依同法第56條之1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所定情形(例如: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經當事人同意;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違反上開規定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同法第47條);如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41條);其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29條)。
四、建議事項
(一) 更新無線電通訊設備,強化資安保密效能
按類比訊號無線電易被截聽,以往國道拖吊車業者或砂石車駕駛,即常截聽警用無線電頻道,藉以搶生意或躲避警方攔檢超載;殯葬業者亦會透過截聽消防單位無線頻道,搶在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於是各地方政府消防局多已將「救災頻道」換裝為具有加密功能之數位訊號無線電 。惟據報載,內政部消防署相關資料顯示,全國仍有宜蘭、嘉義與澎湖等縣市消防員使用類比訊號無線電,尚未全面數位化 。因此,建議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盤點所用通訊設備,將類比訊號無線電汰換為數位訊號無線電,增加數位化基地台之建置,除提升無線電通訊語音品質,強化通信資安保密效能,並可避免勤務資訊遭不當截聽,影響相關民眾權益。
(二) 加強法令宣導,積極取締違法截聽行為
查電信管理法第51條規定,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應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並發給執照,始得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無線電臺;至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條件、等級、資格測試、呼號管理、電臺之設置與審驗、人員與電臺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使用管理與限制及相關應遵行事項,則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訂「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由是,民眾尚須經檢定取得取得一至三等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及電臺執照,才能使用業餘無線電器材。經查軍警、消防、漁業、鐵公路及航空使用之無線電頻道皆屬專用電信範圍,並未開放民眾收聽。考量無線電通信法規繁雜,為免「火腿族」、「香腸族」等業餘無線電玩家誤觸相關法令,建議主管機關除積極取締截聽專用電信頻道之違法行為,亦應加強無線電使用法令之教育宣導,以維護通信秘密與公共利益。
撰稿人:彭文暉
二、所涉法規
電信法、電信管理法、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 ,臺北市消防局接獲檢舉,指稱民眾在YouTube直播救護車無線電頻道內容,該局經調查發現確有民眾截聽該局無線電類比救護頻道,並同步透過YouTube直播,將救護勤務之地址樓層、病患罹病類別及送醫院所等個人資料外洩,除立即通令所屬大隊及救護分隊調整無線電救護頻道外,該局亦通報警方協助逮捕,該民眾坦承係為監控疫情而進行監聽及直播,惟該局認其行為已違反電信法,仍依法提告。
(二)查民眾截聽消防救謢專用無線電頻道及直播之行為,可能涉及以下相關規範:
1.電信法第6條第1項規定:「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違反上開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依同法第56條之1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所定情形(例如: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經當事人同意;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違反上開規定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同法第47條);如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41條);其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29條)。
四、建議事項
(一) 更新無線電通訊設備,強化資安保密效能
按類比訊號無線電易被截聽,以往國道拖吊車業者或砂石車駕駛,即常截聽警用無線電頻道,藉以搶生意或躲避警方攔檢超載;殯葬業者亦會透過截聽消防單位無線頻道,搶在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於是各地方政府消防局多已將「救災頻道」換裝為具有加密功能之數位訊號無線電 。惟據報載,內政部消防署相關資料顯示,全國仍有宜蘭、嘉義與澎湖等縣市消防員使用類比訊號無線電,尚未全面數位化 。因此,建議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盤點所用通訊設備,將類比訊號無線電汰換為數位訊號無線電,增加數位化基地台之建置,除提升無線電通訊語音品質,強化通信資安保密效能,並可避免勤務資訊遭不當截聽,影響相關民眾權益。
(二) 加強法令宣導,積極取締違法截聽行為
查電信管理法第51條規定,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應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並發給執照,始得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無線電臺;至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條件、等級、資格測試、呼號管理、電臺之設置與審驗、人員與電臺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使用管理與限制及相關應遵行事項,則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訂「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由是,民眾尚須經檢定取得取得一至三等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及電臺執照,才能使用業餘無線電器材。經查軍警、消防、漁業、鐵公路及航空使用之無線電頻道皆屬專用電信範圍,並未開放民眾收聽。考量無線電通信法規繁雜,為免「火腿族」、「香腸族」等業餘無線電玩家誤觸相關法令,建議主管機關除積極取締截聽專用電信頻道之違法行為,亦應加強無線電使用法令之教育宣導,以維護通信秘密與公共利益。
撰稿人:彭文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