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可分解塑膠容器回收處理相關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10月 更新日期:110年10月8日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1473
編號:1473
議題研析
一、題目:可分解塑膠容器回收處理相關問題探討
二、所涉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有關可分解塑膠容器回收問題引起熱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遭媒體質疑十幾年來一直不願面對可分解塑膠容器難以回收的真相,即便用的是能分解的天然材料,也沒有透過堆肥處理,最終仍流向焚化爐或是回收處理廠,讓原本可友善環境的產品淪為「用過即丟」的一次性產品,陷有心做環保的民眾和企業於不義,宛如一場騙局 。
  (二)臺灣常見生物可分解材料以聚乳酸(Polylactic Acid,PLA)為主要成分,由玉米澱粉、乳酸等生質材料聚合而成,其原料來源多為國外進口,近3年進口量約在19,000至22,000公噸間,業者加工後產品主要以出口為主,國內使用量約6,000至7,000公噸左右 ,用途有塑膠袋類的包裝材料、農業被覆膜及吸管、餐具、杯子餐飲用品等。
  (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一般廢棄物分為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一般垃圾及廚餘等五大類。民眾可將標示為資源垃圾塑膠第7類屬其他(OTHER)的可分解塑膠材質容器送交資源回收車,或置於回收桶、場所回收;違反者,處新臺幣1,200-6,000元之罰鍰。
  (四)環保署於110年9月24日邀集生產業者、使用業者、通路商、回收處理業者及專家學者共商解決方法,但初步沒有共識,將再舉行會議聽取各方意見 。經搜尋環保署網站,可發現該署針對可分解塑膠容器影響資源回收體系的問題已多次澄清回應,顯見相關問題仍未獲得妥善解決。
四、建議事項
(一)應有更明確區隔標示並建立回收處理機制
根據環保署統計,我國最常見的生物可分解材料PLA使用量近7,000公噸,但回收率卻僅5.2%  。雖然可分解塑膠容器有質地如塑膠卻可分解的優點,然而這類材質在回收和堆肥等末端處理仍存在問題,環保署並未建立完整的回收處理機制,且因為可分解塑膠容器外觀與一般塑膠相近,依目前的回收方式會與其他廢塑膠容器混雜,地方清潔隊無法再做細分類,反而使得很多可分解塑膠容器沒有被正確的回收、處置,最後仍然被當一般垃圾進入焚化爐。
雖然生質塑膠燃燒後不會如一般塑膠產生戴奧辛,但產生的二氧化碳一樣是影響氣候變遷的元兇,燃燒也喪失鼓勵使用可分解塑膠容器替代減塑的原始開發目的。因此,主管機關仍宜速整合各界意見訂出健全完整之可分解塑膠容器回收處理制度,也建議環保署針對可分解塑膠容器建立單獨明確之標示,並透過訂定特定日、特定回收場所等方式,宣導民眾配合建立可分解塑膠容器之回收機制,以利後續處置。
(二)積極建立可分解塑膠製品基礎設施及綠色產業鏈
環保署從94年起開始推動垃圾強制分類,在民眾的配合下,資源與廚餘回收率均逐步提升。但不似塑膠已建立較完整回收和再利用方式,可分解塑膠容器並未建立回收處理機制,民眾也不清楚其與一般塑膠的差別。同時,可分解塑膠容器要在高濕、溫度在60℃以上且每單位面積內有足夠微生物的環境經一定時間後才會被分解,目前國內也欠缺高溫、高濕及厭氧的堆肥處置場所。事實上,最理想的做法應是藉由完整的系統回收,讓可分解塑膠容器進入堆肥循環,逐步降低其被當作一般垃圾焚燒的比例,才能發揮其生物分解的友善環境特性。從原料、製造、消費、回收、分類、堆肥、分解到廢料再利用等,都需要主管機關提供明確的指引,以建立完整的配套。
鑑於可分解塑膠容器應用廣泛及有利於降低對塑膠製品的依賴,建議主管機關應積極設置可分解塑膠容器末端堆肥處理之基礎設施,並充分運用臺灣科技島的優勢,獎勵國內業者從上游原料、研發、合成,到下游製品加工應用進行垂直整合,結合回收體系與工業堆肥處置等業者,形成可分解塑膠的綠色產業鏈,徹底解決相關問題。
(三)加強教育民眾減塑與重複使用的永續循環概念
全球為對抗塑膠污染紛紛提出對策,歐盟於108年推出「一次性塑膠指令」(Directive (EU) 2019/904 Single Use Plastics Directive)時,市場上就提出許多替代方案。不過,規範自今(110)年7月起禁止於歐盟市場流通的一次性塑膠製品,其政策凸顯消費者該被教育的,並非使用替代性塑膠製品並加強回收即可,而是應積極減塑才是解決之道。
主管機關除了推出相關限塑政策之外,建議應更積極透過環境教育和相關宣導,教育民眾減塑與重複使用的永續循環概念,從源頭減少一次性產品的資源濫用。過去國內民眾透過政策已建立資源垃圾回收的習慣,下一步應建立更細緻與進步的減塑環保觀念,以期達成零塑膠垃圾的環保目標。
撰稿人:蔡琮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