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代孕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0月
更新日期:110年10月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1472
一、題目:涉外代孕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人工生殖法、民法
三、探討研析
(一)代孕為人工生殖技術的一種方式,乃女性同意為他人孕育胎兒並分娩之行為,世界各國對於代孕之立場存在很大差異,德、法等國禁止代孕,印度、泰國等國允許代孕,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允許有條件代孕 。於此情況下,禁止代孕國家的不孕夫妻,遠赴開放代孕國家接受代孕人工生殖,以求具有基因聯繫的子女,近年來在國際間愈來愈常見 。
(二)我國近期報載兩起赴烏克蘭、俄羅斯尋求代孕之案件。前者代孕計畫失敗後,不孕夫妻向仲介索討支付金額,高等法院認為,代理孕母契約是就孕母提供生殖細胞及所生子女給付報酬的約定,使生殖細胞、子宮及懷孕生子行為得以「金錢化」,成為交易標的,因此代理孕母契約並約定報酬的協議已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依照《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仲介者應返還金額 。後者為女嬰出生後,不孕夫婦不認帳,指不知代理孕母生的孩子是否為自己的血脈,要求仲介退回支付金額 。
四、建議事項
(一)現行未開放代孕,涉外代孕契約效力之判定宜考量子女權利
我國《人工生殖法》並未直接明文禁止代孕,而是透過對醫療機構及醫師的管制(第11條、第33條、第35條、第37條),間接未開放代孕。有學者認為由於《人工生殖法》未明文禁止代孕,代孕協議並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因此代孕協議不會因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實務上每個案件,法院均可個別認事用法、形成心證,從而判決代孕協議是否因為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而有償的代孕契約可能因為鼓勵出租子宮並使生命商品化,從而受法院認定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無效(民法第72條) 。另有學者認為,涉外案件中,代理孕母基於自由意思簽訂代孕契約而懷孕生產,並於子女出生後自願交付子女,若外國法院已認定委託夫妻為法律上的父母者,無論代理孕母與子女是否具有基因聯繫,透過承認該國裁判不違背我國公序良俗,始能保障代孕子女身分的國際安定性 。
(二)如有條件開放代孕,涉外代孕相關事項宜規範之
內國代孕,代孕子女與委任雙親親子關係之認定僅依該國國內法決之,故親子關係於法律上是穩定的,但於涉外代孕,委任雙親赴國外進行代孕之目的,就是冀望將代孕子女作為自己之子女而帶回住居國生活,故委任雙親作為代孕子女父母之身分,不但要得到代孕子女出生地法律之認可,亦須獲得其住居國法律之認可,否則就會出現「跛行親子關係」 。為保障代孕子女之權利,建議未來如有條件開放代孕,則涉外代孕相關事項宜考量規範之。
撰稿人:李郁強
二、所涉法規
人工生殖法、民法
三、探討研析
(一)代孕為人工生殖技術的一種方式,乃女性同意為他人孕育胎兒並分娩之行為,世界各國對於代孕之立場存在很大差異,德、法等國禁止代孕,印度、泰國等國允許代孕,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允許有條件代孕 。於此情況下,禁止代孕國家的不孕夫妻,遠赴開放代孕國家接受代孕人工生殖,以求具有基因聯繫的子女,近年來在國際間愈來愈常見 。
(二)我國近期報載兩起赴烏克蘭、俄羅斯尋求代孕之案件。前者代孕計畫失敗後,不孕夫妻向仲介索討支付金額,高等法院認為,代理孕母契約是就孕母提供生殖細胞及所生子女給付報酬的約定,使生殖細胞、子宮及懷孕生子行為得以「金錢化」,成為交易標的,因此代理孕母契約並約定報酬的協議已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依照《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仲介者應返還金額 。後者為女嬰出生後,不孕夫婦不認帳,指不知代理孕母生的孩子是否為自己的血脈,要求仲介退回支付金額 。
四、建議事項
(一)現行未開放代孕,涉外代孕契約效力之判定宜考量子女權利
我國《人工生殖法》並未直接明文禁止代孕,而是透過對醫療機構及醫師的管制(第11條、第33條、第35條、第37條),間接未開放代孕。有學者認為由於《人工生殖法》未明文禁止代孕,代孕協議並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因此代孕協議不會因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實務上每個案件,法院均可個別認事用法、形成心證,從而判決代孕協議是否因為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而有償的代孕契約可能因為鼓勵出租子宮並使生命商品化,從而受法院認定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無效(民法第72條) 。另有學者認為,涉外案件中,代理孕母基於自由意思簽訂代孕契約而懷孕生產,並於子女出生後自願交付子女,若外國法院已認定委託夫妻為法律上的父母者,無論代理孕母與子女是否具有基因聯繫,透過承認該國裁判不違背我國公序良俗,始能保障代孕子女身分的國際安定性 。
(二)如有條件開放代孕,涉外代孕相關事項宜規範之
內國代孕,代孕子女與委任雙親親子關係之認定僅依該國國內法決之,故親子關係於法律上是穩定的,但於涉外代孕,委任雙親赴國外進行代孕之目的,就是冀望將代孕子女作為自己之子女而帶回住居國生活,故委任雙親作為代孕子女父母之身分,不但要得到代孕子女出生地法律之認可,亦須獲得其住居國法律之認可,否則就會出現「跛行親子關係」 。為保障代孕子女之權利,建議未來如有條件開放代孕,則涉外代孕相關事項宜考量規範之。
撰稿人:李郁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