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轉為社會住宅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0月
更新日期:110年10月12日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1477
一、題目:旅館轉為社會住宅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住宅法
三、探討研析
(一)住宅為基本人權,亦為聯合國通過之國際人權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1 條規定應獲得相當生活水準之權利,各國皆積極尋求合理可落實之不動產供給政策。住宅法於100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嗣於106年1月11日、110年6月9日修正。為照顧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實現居住正義,住宅法明定政府應推動社會住宅政策,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二)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內政部研判近幾年國際旅客不會恢復原有榮景,故希望與旅館業者合作,將受肺炎疫情影響難以經營之旅館轉為社會住宅,並提出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等優惠,而因旅館多位於市中心精華地段,未來3到5年收租可能較為穩定 。若此,一方面可增加社會住宅之供給,另一方面可活化經營困難旅館之資產。
(三)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之統計資料 ,以110年第2季而言,整體平均房貸負擔率為36.27﹪,平均房價所得比為9.07倍,可見臺灣房價仍屬過高,其中雙北之情形尤其嚴重,臺北市房貸負擔率為63.11﹪,房價負擔能力過低,房價所得比為15.79倍,新北市房貸負擔率為48.48﹪,房價負擔能力偏低,房價所得比為12.13倍。面對房屋市場高房價等問題日趨嚴重,如何健全租屋市場,對於抑制房價過度上漲及穩定住宅市場,具有重要意義。而社會住宅只租不售,其興辦為政府住宅計畫之核心工作項目,為協助弱勢者獲得安居租所,社會住宅有其存在之功能及需求。
(四)依住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4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依106年3月行政院所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預計8年推動20萬戶社會住宅,包括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若以預計興辦20萬戶數計算,至113年社會住宅數量占全國住宅存量比例為2.33﹪。相較其他國家社會住宅之比例,例如荷蘭34﹪、香港29﹪、歐盟平均14﹪、美國6.2﹪、新加坡8.7﹪、日本6.1﹪,臺灣社會住宅之比例實屬偏低。
四、建議事項
(一)主管機關應先釐清執行作業方式並研議配套措施
目前仍有許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尚未依住宅法第22條、第25條授權規定研擬社會住宅相關子法者(包括: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此部分需地方政府儘速規定,以完備社會住宅法制,合先敘明。
旅館轉為社會住宅,不同於一般包租代管以散居為主,旅館可能整棟或整層建築轉為社會住宅。由於係新的方式,其與一般租屋情況不同,旅館業者如何提供通常短住型之旅館為長住型之社會住宅?建築安全如何達標?而社會住宅之興辦鼓勵混居,以避免標籤化問題,則旅館轉為社會住宅是否亦採混居?若是,如何混居?入住者之身分是否應排優先順序?住宅法第22條第1項明定授權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同條第3項規定租金收入、租屋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此種情形如何減免租稅以鼓勵旅館業者?如何研擬其他適當誘因,例如補助費用以促使旅館轉為社會住宅?另外,房客如何享有租屋補助?是否亦由租賃服務業者提供服務?主管機關均應先行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以建構安全可負擔之租屋環境,達到社會住宅之功能,解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居住問題。
(二)應實際調查弱勢民眾居住現況及需求,以估算社會住宅之供給量
依內政部統計處100年度社會住宅需求調查報告所進行之推估,6類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且無自有住宅戶數約40萬戶。而依衛生福利部104 年度社會住宅需求之推估結果,9類弱勢族群社會住宅需求戶數約27萬戶。而各縣市對於社會住宅之需求數量不同,如政策上擬將旅館轉為社會住宅,應先調查該地區對於社會住宅之需求,以適度擴大租屋供給。
(三)興辦地點應與當地居民進行溝通,並宣導社會住宅
興辦社會住宅應考量生活機能,亦即交通、就學、就業等因素,興辦住宅之地點亦影響推動社會住宅之成效。惟實務上,公布社會住宅之興辦地點後,因標籤化問題,有時遭到當地居民反對,擔心治安或房價受到影響。故政府挑選旅館地點推動社會住宅時,宜多與民眾溝通,利於民眾參與,並可補強社區周遭設施需求,藉由回饋及分享使用鄰里空間生活機能,降低反對聲浪。此外,宜多透過多元管道廣告行銷宣導社會住宅,以引導外界對社會住宅之觀感。
撰稿人:呂文玲
二、所涉法律
住宅法
三、探討研析
(一)住宅為基本人權,亦為聯合國通過之國際人權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1 條規定應獲得相當生活水準之權利,各國皆積極尋求合理可落實之不動產供給政策。住宅法於100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嗣於106年1月11日、110年6月9日修正。為照顧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實現居住正義,住宅法明定政府應推動社會住宅政策,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二)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內政部研判近幾年國際旅客不會恢復原有榮景,故希望與旅館業者合作,將受肺炎疫情影響難以經營之旅館轉為社會住宅,並提出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等優惠,而因旅館多位於市中心精華地段,未來3到5年收租可能較為穩定 。若此,一方面可增加社會住宅之供給,另一方面可活化經營困難旅館之資產。
(三)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之統計資料 ,以110年第2季而言,整體平均房貸負擔率為36.27﹪,平均房價所得比為9.07倍,可見臺灣房價仍屬過高,其中雙北之情形尤其嚴重,臺北市房貸負擔率為63.11﹪,房價負擔能力過低,房價所得比為15.79倍,新北市房貸負擔率為48.48﹪,房價負擔能力偏低,房價所得比為12.13倍。面對房屋市場高房價等問題日趨嚴重,如何健全租屋市場,對於抑制房價過度上漲及穩定住宅市場,具有重要意義。而社會住宅只租不售,其興辦為政府住宅計畫之核心工作項目,為協助弱勢者獲得安居租所,社會住宅有其存在之功能及需求。
(四)依住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4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依106年3月行政院所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預計8年推動20萬戶社會住宅,包括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若以預計興辦20萬戶數計算,至113年社會住宅數量占全國住宅存量比例為2.33﹪。相較其他國家社會住宅之比例,例如荷蘭34﹪、香港29﹪、歐盟平均14﹪、美國6.2﹪、新加坡8.7﹪、日本6.1﹪,臺灣社會住宅之比例實屬偏低。
四、建議事項
(一)主管機關應先釐清執行作業方式並研議配套措施
目前仍有許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尚未依住宅法第22條、第25條授權規定研擬社會住宅相關子法者(包括: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此部分需地方政府儘速規定,以完備社會住宅法制,合先敘明。
旅館轉為社會住宅,不同於一般包租代管以散居為主,旅館可能整棟或整層建築轉為社會住宅。由於係新的方式,其與一般租屋情況不同,旅館業者如何提供通常短住型之旅館為長住型之社會住宅?建築安全如何達標?而社會住宅之興辦鼓勵混居,以避免標籤化問題,則旅館轉為社會住宅是否亦採混居?若是,如何混居?入住者之身分是否應排優先順序?住宅法第22條第1項明定授權地方政府得予適當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同條第3項規定租金收入、租屋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此種情形如何減免租稅以鼓勵旅館業者?如何研擬其他適當誘因,例如補助費用以促使旅館轉為社會住宅?另外,房客如何享有租屋補助?是否亦由租賃服務業者提供服務?主管機關均應先行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以建構安全可負擔之租屋環境,達到社會住宅之功能,解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居住問題。
(二)應實際調查弱勢民眾居住現況及需求,以估算社會住宅之供給量
依內政部統計處100年度社會住宅需求調查報告所進行之推估,6類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且無自有住宅戶數約40萬戶。而依衛生福利部104 年度社會住宅需求之推估結果,9類弱勢族群社會住宅需求戶數約27萬戶。而各縣市對於社會住宅之需求數量不同,如政策上擬將旅館轉為社會住宅,應先調查該地區對於社會住宅之需求,以適度擴大租屋供給。
(三)興辦地點應與當地居民進行溝通,並宣導社會住宅
興辦社會住宅應考量生活機能,亦即交通、就學、就業等因素,興辦住宅之地點亦影響推動社會住宅之成效。惟實務上,公布社會住宅之興辦地點後,因標籤化問題,有時遭到當地居民反對,擔心治安或房價受到影響。故政府挑選旅館地點推動社會住宅時,宜多與民眾溝通,利於民眾參與,並可補強社區周遭設施需求,藉由回饋及分享使用鄰里空間生活機能,降低反對聲浪。此外,宜多透過多元管道廣告行銷宣導社會住宅,以引導外界對社會住宅之觀感。
撰稿人:呂文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