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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之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10月 更新日期:110年10月1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芳苓 編號:R01480
一、 題目: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之探討
二、所涉法律:
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
三、探討研析:
(一)司法院大法官於本(2021)年8月20日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該號解釋文略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部分立法委員認為,勞基法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條文遭大法官宣告違憲,大法官解釋雖然回應男女平權趨勢,但對日後的夜間工作規定等留下討論空間,要求勞動部盤點相關法律,3個月內提出修法規劃(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立委促勞動部提修法規劃,中央社,2021/9/13)。
(三)勞動部表示,所有夜間工作者的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都須提升,工會制度確實可以檢討,但工會在集體勞動權保障的功能,不能被否認。另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已有對夜間工作的相關規定,且保障不分性別。勞動部將會訂定相關指引釐清大法官解釋的影響。
四、建議事項:
(一)勞動部對勞工夜間工作之權利保護應通盤檢討修正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之重點如下:首先,系爭規定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其結果不僅僅就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其於夜間工作,且例外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因而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而男性勞工則無不得於夜間工作之限制,即便於夜間工作亦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顯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
其次,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
再者,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因此,對於夜間工作者應不分性別均予以保障。最後,有關工會同意權部分,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
為因應上開解釋意旨,勞動部應盤點夜間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相關函釋,尤其對夜間工作勞工不分性別均予以權利保護;另在工會集體權行使部分,如何強化勞資協商及共同決定的程序,應提出補強勞資協商的措施,確保勞工的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健康保障,其相關保護措施自宜依大法官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
(二)勞動部修法時宜在原有權利保障事項上提升勞動環境與條件
本號解釋公布後,部分勞工團體亦表示憂慮,因系爭規定失效後,雇主可能主張不再負有夜間工作權利保障的義務,而使勞權倒退。部分立法委員亦認為,系爭規定原係賦予雇主應提供女性夜間工作者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及交通工具之安排,並透過工會等勞資協商,讓不同性別的勞工於夜間工作時可領取交通津貼或夜間工作津貼。惟系爭規定失效後,可能衝擊夜間勞工之工作權益。(劉玉秋,禁女性上夜班違憲交通補助恐連同失效 立委籲勞動部修法保障,yahoo!新聞,2021年8月23日)。
參考德國1994年訂定之工時法,於刪除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後,同時增訂夜間工作者得享有免費健康檢查、申請改調日班、額外帶薪假日,或夜間加給等權利。由於夜間勞動影響所及不僅是勞動者生理規律紊亂,更將產生家庭關係疏離的潛在成本(劉梅君,女性夜間工作禁止存廢的爭議:行走於資本與平權的鋼索上,月旦法學,第71期,2001年4月,頁68-69)。鑑於本號解釋對於實務運作之影響重大,勞動部修法時宜在原有夜間工作權利保障事項上提升勞工之勞動環境與條件,以保障夜間工作者之工作權及健康權。
撰稿人:楊芳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