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專弊案防範與金融監理革新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0月
更新日期:110年10月1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蕙如
編號:R01479
一、題目:理專弊案防範與金融監理革新研析
二、所涉法規
銀行法、保險法、信託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三、探討研析
(一)報載近年來理專頻頻爆出盜領客戶帳戶、保險業務員或銀行理專不當招攬客戶,讓客戶辦房貸或解約基金來買保單,或不當勸誘銀髮族購買投資型保單等情事引發民怨。金管會下重手懲處金融業者,去年共開出有罰款的113張罰單及沒罰款的200張,共收罰款新臺幣(下同)3億2,625萬元,創下金管會成立以來罰款新高。尤其金管會近年強力整頓保險業,使得去年保險業罰款1.35億元居冠。然而近來銀行理專盜領、不當招攬等弊端、申訴頻傳,今年以來至9月上旬止,銀行業罰款金額已超越保險業達到9,289萬元,已提早完成「罰款收入」預算目標7,401萬元,達成率為125% 。
(二)台新銀行中和分行前理財專員周勵宏,十年間蠶食鯨吞六名客戶的存款共三億多元,創下理專盜用客戶存款的史上最高金額,周男擔任理專逾十年負責經營VIP等級客戶,自2009年藉口推銷金融商品或私下協助客戶投資,以方便業務為由要求客戶在空白出款單用印或簽名,以每次約百萬元額度透過網銀轉帳他人帳戶,再匯回自己帳戶私用。台北地院9月30日審結,認為周侵占金額龐大,嚴重傷害客戶對銀行的信賴,依違反銀行法特殊背信罪、偽造文書、洗錢等罪嫌,將周判刑10年6個月,寫下相同犯罪模式理專判刑最重紀錄 。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中推動「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俗稱「理專十誡」),為防堵理專弊案,金管會修訂作業原則並於今年8月發布理專十誡2.0,將自2022年元旦施行,修正內容含四大重點:第一,強化對帳單相關作業程序,包含銀行應提供對帳單總覽和交易明細、對帳單應由銀行內部程序產出才可提供給客戶、銀行可不定期執行桌面清空檢核、對帳單增加「銀行嚴禁理專自製對帳單」等資訊和警語等;第二,強化對理專關聯戶的監控機制,增訂疑似理專挪用客戶款項類別,例如,資金往來類:理專和客戶有私下借貸、資金往來等關係者;代客操作類:理專留存或代管客戶圖章、存摺、網銀帳密等;其他行為類:理專頻繁或大量從事高風險投資,或日常購買名車和名牌包,但和收入明顯不相當者;第三,要求銀行應指定獨立於理專業績以外的總行單位針對出現可疑態樣的理專進行調查,強化可疑態樣預警功能;第四,強化銀行第二道防線責任,明定由法遵、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或風控等單位對調查程序的規劃、管理和執行 。
四、建議事項
(一)強化對高齡者及數位弱勢族群之權益保障
金融監理的目的,在維持金融秩序穩定、資源分配公平,在追求企業經營績效的同時,更應保障投資人及消費者之權益 。昔有銀行理專向高齡客戶推銷購買波動大(但抽傭高)之投資型商品,未考量不同年齡之投資人對風險承受程度不同,致投資人需用錢時只好賠本求售、退休金血本無歸。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 ,金融業者與客戶簽約前,除讓客戶確實完成風險屬性評估,並應以高齡及弱勢消費者容易了解方式,履行告知義務並「揭露風險」,或額外提供一簡短、白話之契約版本作說明及輔助溝通;或透過鼓勵建立金融帳戶「第二聯絡人」 制度,金融交易前由金融業者通知金融消費者之「第二聯絡人」,以保障高齡投資人之權益。
(二)因應金融科技創新金融監理須走向跨業整合
數位金融時代,無論線上支付、存款、外匯、證券、海外市場投資,均可透過一個App完成交易;另銀行、保險、證券、信託等行業因金融創新互相滲透 ,界線亦日益模糊,為避免因跨業議題處理之隔閡或三不管地帶讓業者有套利空間,主管機關亦須從傳統上「分業監理」 走向「跨業整合」。除了法規須跟上時代,亦須加強各類風險管理,以因應新興金融型態。
撰稿人:楊蕙如
二、所涉法規
銀行法、保險法、信託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三、探討研析
(一)報載近年來理專頻頻爆出盜領客戶帳戶、保險業務員或銀行理專不當招攬客戶,讓客戶辦房貸或解約基金來買保單,或不當勸誘銀髮族購買投資型保單等情事引發民怨。金管會下重手懲處金融業者,去年共開出有罰款的113張罰單及沒罰款的200張,共收罰款新臺幣(下同)3億2,625萬元,創下金管會成立以來罰款新高。尤其金管會近年強力整頓保險業,使得去年保險業罰款1.35億元居冠。然而近來銀行理專盜領、不當招攬等弊端、申訴頻傳,今年以來至9月上旬止,銀行業罰款金額已超越保險業達到9,289萬元,已提早完成「罰款收入」預算目標7,401萬元,達成率為125% 。
(二)台新銀行中和分行前理財專員周勵宏,十年間蠶食鯨吞六名客戶的存款共三億多元,創下理專盜用客戶存款的史上最高金額,周男擔任理專逾十年負責經營VIP等級客戶,自2009年藉口推銷金融商品或私下協助客戶投資,以方便業務為由要求客戶在空白出款單用印或簽名,以每次約百萬元額度透過網銀轉帳他人帳戶,再匯回自己帳戶私用。台北地院9月30日審結,認為周侵占金額龐大,嚴重傷害客戶對銀行的信賴,依違反銀行法特殊背信罪、偽造文書、洗錢等罪嫌,將周判刑10年6個月,寫下相同犯罪模式理專判刑最重紀錄 。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中推動「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俗稱「理專十誡」),為防堵理專弊案,金管會修訂作業原則並於今年8月發布理專十誡2.0,將自2022年元旦施行,修正內容含四大重點:第一,強化對帳單相關作業程序,包含銀行應提供對帳單總覽和交易明細、對帳單應由銀行內部程序產出才可提供給客戶、銀行可不定期執行桌面清空檢核、對帳單增加「銀行嚴禁理專自製對帳單」等資訊和警語等;第二,強化對理專關聯戶的監控機制,增訂疑似理專挪用客戶款項類別,例如,資金往來類:理專和客戶有私下借貸、資金往來等關係者;代客操作類:理專留存或代管客戶圖章、存摺、網銀帳密等;其他行為類:理專頻繁或大量從事高風險投資,或日常購買名車和名牌包,但和收入明顯不相當者;第三,要求銀行應指定獨立於理專業績以外的總行單位針對出現可疑態樣的理專進行調查,強化可疑態樣預警功能;第四,強化銀行第二道防線責任,明定由法遵、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或風控等單位對調查程序的規劃、管理和執行 。
四、建議事項
(一)強化對高齡者及數位弱勢族群之權益保障
金融監理的目的,在維持金融秩序穩定、資源分配公平,在追求企業經營績效的同時,更應保障投資人及消費者之權益 。昔有銀行理專向高齡客戶推銷購買波動大(但抽傭高)之投資型商品,未考量不同年齡之投資人對風險承受程度不同,致投資人需用錢時只好賠本求售、退休金血本無歸。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 ,金融業者與客戶簽約前,除讓客戶確實完成風險屬性評估,並應以高齡及弱勢消費者容易了解方式,履行告知義務並「揭露風險」,或額外提供一簡短、白話之契約版本作說明及輔助溝通;或透過鼓勵建立金融帳戶「第二聯絡人」 制度,金融交易前由金融業者通知金融消費者之「第二聯絡人」,以保障高齡投資人之權益。
(二)因應金融科技創新金融監理須走向跨業整合
數位金融時代,無論線上支付、存款、外匯、證券、海外市場投資,均可透過一個App完成交易;另銀行、保險、證券、信託等行業因金融創新互相滲透 ,界線亦日益模糊,為避免因跨業議題處理之隔閡或三不管地帶讓業者有套利空間,主管機關亦須從傳統上「分業監理」 走向「跨業整合」。除了法規須跟上時代,亦須加強各類風險管理,以因應新興金融型態。
撰稿人:楊蕙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