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共化幼兒園薪資規範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0月
更新日期:110年10月2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傅朝文
編號:R01486
一、題目:準公共化幼兒園薪資規範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
三、探討研析
政府為推動幼兒園公共化,自2018年8月1日起試行與符合一定條件的私立幼兒園合作,並將其視為「準公共化幼兒園」,家長僅須負擔相當公共化幼兒園的收費,以滿足家長平價教保服務的需求 。為提升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條件之一即為其薪資須達一定之下限。
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規定,準公共化幼兒園之園長、教師與教保員每人每月之固定薪資總額至少達以下額度:1.在園任該職未滿3年者,至少新臺幣(以下同)29,000元以上。2.中華民國110年8月1日以後,在園任該職滿3年者,自滿3年之次學年度起每人每月固定薪資總額至少32,000元以上,在園任該職滿6年者,自滿6年之次學年度起每人每月固定薪資總額至少35,000元以上。
惟據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於2020年間所做之問卷調查,有接近一半的初任職工作者沒有達到29,000元的基準。且此後的薪資成長非常緩慢,以準公共化幼兒園來說,年資要到5年以上才能達到30,000元,年資要到20年以上才能達到32,000元。也就是說,目前的實際薪資水平,離準公共化幼兒園規範的薪資下限有一段距離 。對此,該工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查核,落實準公共化幼兒園之薪資規範 。
依前揭調查結果發現,工作年資3年以內之準公共化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其每月平均薪資甚至低於未加入準公共化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如下表)。部分準公共化幼兒園此種不願遵守本要點薪資規範之情況,凸顯出其加入準公共化機制之目的,可能只是為取得補助,降低經營成本,根本無意改善包括教保服務人員薪資等在內之幼教品質。
此外,本要點有關薪資下限規範僅適用於園長、教師及教保員,但對於機構內其他工作者,例如:職員、廚工及助理教保員等,並無適用。依前揭調查結果,助理教保員的平均薪資在準公共化幼兒園是25,765元,距離教保員的薪資下限29,000元,有超過三千元的差距 。
四、建議事項
(一)未履行薪資下限規範者,宜增訂違約罰並取消限期改善之警告性規定
依本要點第19點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第5點有關薪資下限規定,經地方政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屢次違反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地方政府應通知其自次學期解除契約。簡言之,部分加入準公共化之業者所以有恃無恐,不遵守薪資規範,概因違反本要點薪資規範,只須待地方政府通知限期改善後再予以調薪即無處罰,縱逾期未改善或屢次違規,也不過是解除契約,對業者而言,可說無關痛癢。鑒於此種違約行為,除具騙取補助之惡性外,日後解除契約,家長與幼兒之權益將受嚴重損害,爰此,宜修正本要點規定,對違約業者增訂違約罰規定,並考慮取消通知限期改善之警告性規定,逕為處罰,以收嚇阻之效。
(二)將助理教保員納入薪資下限規範之對象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規定,助理教保員與園長、教師、教保員等,皆屬教保服務人員,共同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為保障其權益,提升幼教品質,建議修正本要點將助理教保員納入薪資下限規範之對象。
撰稿人:傅朝文
二、所涉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
三、探討研析
政府為推動幼兒園公共化,自2018年8月1日起試行與符合一定條件的私立幼兒園合作,並將其視為「準公共化幼兒園」,家長僅須負擔相當公共化幼兒園的收費,以滿足家長平價教保服務的需求 。為提升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條件之一即為其薪資須達一定之下限。
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規定,準公共化幼兒園之園長、教師與教保員每人每月之固定薪資總額至少達以下額度:1.在園任該職未滿3年者,至少新臺幣(以下同)29,000元以上。2.中華民國110年8月1日以後,在園任該職滿3年者,自滿3年之次學年度起每人每月固定薪資總額至少32,000元以上,在園任該職滿6年者,自滿6年之次學年度起每人每月固定薪資總額至少35,000元以上。
惟據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於2020年間所做之問卷調查,有接近一半的初任職工作者沒有達到29,000元的基準。且此後的薪資成長非常緩慢,以準公共化幼兒園來說,年資要到5年以上才能達到30,000元,年資要到20年以上才能達到32,000元。也就是說,目前的實際薪資水平,離準公共化幼兒園規範的薪資下限有一段距離 。對此,該工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查核,落實準公共化幼兒園之薪資規範 。
依前揭調查結果發現,工作年資3年以內之準公共化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其每月平均薪資甚至低於未加入準公共化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如下表)。部分準公共化幼兒園此種不願遵守本要點薪資規範之情況,凸顯出其加入準公共化機制之目的,可能只是為取得補助,降低經營成本,根本無意改善包括教保服務人員薪資等在內之幼教品質。
此外,本要點有關薪資下限規範僅適用於園長、教師及教保員,但對於機構內其他工作者,例如:職員、廚工及助理教保員等,並無適用。依前揭調查結果,助理教保員的平均薪資在準公共化幼兒園是25,765元,距離教保員的薪資下限29,000元,有超過三千元的差距 。
四、建議事項
(一)未履行薪資下限規範者,宜增訂違約罰並取消限期改善之警告性規定
依本要點第19點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第5點有關薪資下限規定,經地方政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屢次違反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地方政府應通知其自次學期解除契約。簡言之,部分加入準公共化之業者所以有恃無恐,不遵守薪資規範,概因違反本要點薪資規範,只須待地方政府通知限期改善後再予以調薪即無處罰,縱逾期未改善或屢次違規,也不過是解除契約,對業者而言,可說無關痛癢。鑒於此種違約行為,除具騙取補助之惡性外,日後解除契約,家長與幼兒之權益將受嚴重損害,爰此,宜修正本要點規定,對違約業者增訂違約罰規定,並考慮取消通知限期改善之警告性規定,逕為處罰,以收嚇阻之效。
(二)將助理教保員納入薪資下限規範之對象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規定,助理教保員與園長、教師、教保員等,皆屬教保服務人員,共同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為保障其權益,提升幼教品質,建議修正本要點將助理教保員納入薪資下限規範之對象。
撰稿人:傅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