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路口安全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0月
更新日期:110年10月2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1487
一、題目:提升路口安全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最新統計顯示,行人在路口死亡,攀上歷年新高。去(2020)年有
217名行人在路口死亡,人數攀升。長期關注道路設計的專家學
者認為關鍵來自行人穿越道(又稱行穿線或斑馬線)設計不當。
超過九成路口設計都有問題,每當事故發生,怪駕駛、行人,卻
極少檢討道路設計,故有論者主張當事人都應聲請國家賠償,就
連駕駛也是受害者。 但客觀論之,行人、駕駛與設計(包括標線
劃設)不當,都是造成路口事故的因素。
(二)交通執法為遏止車輛搶快致行人死傷,卻往往陷入貓捉老鼠的困
境。執法人員只能與違規駕駛鬥智,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需與
行人距離3公尺,以目測或攝錄影方式取締,但對於車輛須與穿
越斑馬線之行人保持至少3公尺的距離,仍存在舉證之困難,駕
駛人亦有同樣的困擾。
(三)在人口密度較低的臺東縣,據其警政單位分析,近年轄內交通事
故,也有近6成發生於路口,其中未依規定轉彎、未禮讓直行車
與行人等,均為主要肇事因素。 本報告認為大部分的行人與駕
駛人都有遵守交通規則的覺知,但仍須政府在路口汽機車轉彎處
與行人穿越道間,做好導引行人與駕駛人的設計,我們也相信大
部分這類型的事故是由汽機車轉彎時所造成,研判其中應以右轉
時發生之次數為高。
(四)據實務觀察,如同專家學者所指出,在道路與標線的設計上,似
乎存在一些問題,是否即忽略了對行人的安全與用路權?對此,
交通部的解釋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
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
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與第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
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
百元以下罰鍰。」,無論有無劃設斑馬線,於路口見行人穿越時,
只要汽機車沒有「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即可開罰,但執法員警
常常因為依應保持至少1個車道(約3公尺)以內之取締認定基準
規定 ,或在客觀上難以辨(確)認駕駛人是否有「停讓」行人優
先,導致駕駛人因不服而申訴或提起行政訴訟,造成社會資源耗
費。
四、建議事項
從上述探討中可理解,即使行穿線退縮,可以適度改善行人穿越斑馬線的安全問題,但這只有在經費足夠的六都才有辦法在數年內逐步改善,同時執法人員除要取締未與行穿線之行人保持3公尺距離的舉證困難外,同時要面對答覆大量的申訴案等繁瑣之行政業務,勢必影響其士氣。鑒此,建議以下幾點供參:
(一)汽機車轉彎之前方劃設「停讓」標線
建議於路口行人穿越處無論有無劃設斑馬線,為安全起見,建議於該處劃設汽機之停止線,讓駕駛人養成「停讓」行人的習慣,相信這與劃設斑馬線一樣來的重要,其目的即是作為駕駛人「停讓」之依循與執法員警能客觀舉證之依據,所需經費,相信直轄市與縣市地方政府都可負擔得起,且於短期間內都可以完成的事。當然如果能配合行人穿越退縮的方式,相信效果會更好。
(二)積極研究改善路口與標線的劃設
鑒於路口是高風險處,幾乎是每個人的日常必經之處,行人與駕駛人自身原就應該注意安全,主管單位在路口與標線的劃設可以更貼近行人的需求,以消彌用路人方便行事的投機心理,又因為每一路口的情形不盡相同,故需要主管單位與相關人員到現場用心觀察需改善之處,以提高路口行的安全性。
(三)導正教育的重要性
教育是改善壞習慣的方式之一,從路口發生事故的頻率觀之,現行處罰條例主要處以罰鍰之效果似乎不顯著,建議無論對於行人或駕駛人,曾有違規3次(含)以上者,改以實施路口現場導正或機會教育方式代替罰緩,並落實執行。
撰稿人:孫晉英110.10.15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最新統計顯示,行人在路口死亡,攀上歷年新高。去(2020)年有
217名行人在路口死亡,人數攀升。長期關注道路設計的專家學
者認為關鍵來自行人穿越道(又稱行穿線或斑馬線)設計不當。
超過九成路口設計都有問題,每當事故發生,怪駕駛、行人,卻
極少檢討道路設計,故有論者主張當事人都應聲請國家賠償,就
連駕駛也是受害者。 但客觀論之,行人、駕駛與設計(包括標線
劃設)不當,都是造成路口事故的因素。
(二)交通執法為遏止車輛搶快致行人死傷,卻往往陷入貓捉老鼠的困
境。執法人員只能與違規駕駛鬥智,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需與
行人距離3公尺,以目測或攝錄影方式取締,但對於車輛須與穿
越斑馬線之行人保持至少3公尺的距離,仍存在舉證之困難,駕
駛人亦有同樣的困擾。
(三)在人口密度較低的臺東縣,據其警政單位分析,近年轄內交通事
故,也有近6成發生於路口,其中未依規定轉彎、未禮讓直行車
與行人等,均為主要肇事因素。 本報告認為大部分的行人與駕
駛人都有遵守交通規則的覺知,但仍須政府在路口汽機車轉彎處
與行人穿越道間,做好導引行人與駕駛人的設計,我們也相信大
部分這類型的事故是由汽機車轉彎時所造成,研判其中應以右轉
時發生之次數為高。
(四)據實務觀察,如同專家學者所指出,在道路與標線的設計上,似
乎存在一些問題,是否即忽略了對行人的安全與用路權?對此,
交通部的解釋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
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
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與第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
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
百元以下罰鍰。」,無論有無劃設斑馬線,於路口見行人穿越時,
只要汽機車沒有「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即可開罰,但執法員警
常常因為依應保持至少1個車道(約3公尺)以內之取締認定基準
規定 ,或在客觀上難以辨(確)認駕駛人是否有「停讓」行人優
先,導致駕駛人因不服而申訴或提起行政訴訟,造成社會資源耗
費。
四、建議事項
從上述探討中可理解,即使行穿線退縮,可以適度改善行人穿越斑馬線的安全問題,但這只有在經費足夠的六都才有辦法在數年內逐步改善,同時執法人員除要取締未與行穿線之行人保持3公尺距離的舉證困難外,同時要面對答覆大量的申訴案等繁瑣之行政業務,勢必影響其士氣。鑒此,建議以下幾點供參:
(一)汽機車轉彎之前方劃設「停讓」標線
建議於路口行人穿越處無論有無劃設斑馬線,為安全起見,建議於該處劃設汽機之停止線,讓駕駛人養成「停讓」行人的習慣,相信這與劃設斑馬線一樣來的重要,其目的即是作為駕駛人「停讓」之依循與執法員警能客觀舉證之依據,所需經費,相信直轄市與縣市地方政府都可負擔得起,且於短期間內都可以完成的事。當然如果能配合行人穿越退縮的方式,相信效果會更好。
(二)積極研究改善路口與標線的劃設
鑒於路口是高風險處,幾乎是每個人的日常必經之處,行人與駕駛人自身原就應該注意安全,主管單位在路口與標線的劃設可以更貼近行人的需求,以消彌用路人方便行事的投機心理,又因為每一路口的情形不盡相同,故需要主管單位與相關人員到現場用心觀察需改善之處,以提高路口行的安全性。
(三)導正教育的重要性
教育是改善壞習慣的方式之一,從路口發生事故的頻率觀之,現行處罰條例主要處以罰鍰之效果似乎不顯著,建議無論對於行人或駕駛人,曾有違規3次(含)以上者,改以實施路口現場導正或機會教育方式代替罰緩,並落實執行。
撰稿人:孫晉英11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