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節目製作國產化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0月
更新日期:110年11月1日
作者:傅朝文
編號:R01490
一、題目:公共電視節目製作國產化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公共電視法
三、探討研析
(一)背景說明
公共電視(以下簡稱公視)旗艦戲劇《天橋上的魔術師》改編自作家吳明益同名小說,由楊雅喆執導,獲文化部前瞻計畫補助新臺幣(下同)1億5500萬元,該劇講述9個小孩在中華商場天橋上與魔術師的故事,幕後團隊包括金馬獎最佳美術設計王誌成、最佳攝影陳克勤、最佳造型設計王佳惠、最佳音效杜篤之、以及金曲獎最佳製作人黃韻玲等,高規格的製作團隊堪稱臺劇史上含金量最高 。
該劇於近日奪下金鐘6大獎,卻被傳出特效8成外包中國大陸,引發爭議。製作人承認有中國大陸公司參與,但比例不到1成。文化部長表示此案沒有違法,也沒有違反標案規定,但因為是政府補助款,如果國內產業有能力做,希望是以國內優先 。
(二)問題分析
查公視於2018年經公開招標將《天橋上的魔術師 - 甄選製作團隊》乙案,決標予「原子映象有限公司」;決標金額為 1億5500萬元整 。該劇總計斥資逾2億,由公視和myVideo共同出品,原子映象有限公司製作 。簡言之,該劇經費逾半數皆由政府預算補助,其相關節目之製播自應符合公共電視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依公共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規定:「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本法第36條規定:「節目之製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致力提昇國民之文化水準,並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二、保持多元性,並維持不同型態節目之均衡。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應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四、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權。五、積極提供適合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及健康之節目。六、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七、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傳。八、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據此,前揭規定並未要求公視節目應委由國內影視業者製作或國內影視業者享有優先權。如公視與得標廠商間之契約亦無不得轉包或分包國外或大陸廠商之約定,本案並無違法或違約之問題。惟公視節目既然享有政府預算之補助,賦予公視扶植國內影視產業之政策任務似有其必要。
四、建議事項
(一)修正公共電視法,增訂公視節目由國內依法立案影視事業製作
近日網飛(Netflix)公司之韓劇影集「魷魚遊戲」掀起全球收視熱潮,已正式成為全球最賣座的影集,該公司表示於2016年至2020年間已幫助南韓創造1.6萬個文化娛樂產業的全職工作機會之餘,也估計為南韓貢獻47億美元的經濟產值,由此足見影視作品之振興,連同也振興了當地經濟 。據此,為扶植國內影視產業,公視節目宜交由國內影視事業製作,建議修正公共電視法第36條規定,增訂公視節目由國內依法立案影視事業製作。
(二)但得基於技術或政策上之原因而與國外業者合製或獨製公視節目
電視節目之製作,其產業鏈分工細密,如企劃、攝影、照明、音效、錄製、剪輯與後製作等,皆有其專業,如國內不具相關技術,應允許委由境外業者辦理,是以立法政策上雖應揭櫫節目國產化之目標,但不宜要求全部由國內影視業者製作,以保留例外之彈性空間。簡言之,公視節目原則上應由國內依法立案影視事業製作,但如國內影視業者欠缺某種專業技術如特效技術等,即應許其委由國外業者辦理。此外,政府如有進行國際交流等政策考量時,亦應容許國內業者與國外業者合製或獨製,爰建議在前揭原則規定之外,另訂得基於技術或政策上之原因而允許與國外業者合製或獨製之例外規定。
撰稿人:傅朝文
二、所涉法規
公共電視法
三、探討研析
(一)背景說明
公共電視(以下簡稱公視)旗艦戲劇《天橋上的魔術師》改編自作家吳明益同名小說,由楊雅喆執導,獲文化部前瞻計畫補助新臺幣(下同)1億5500萬元,該劇講述9個小孩在中華商場天橋上與魔術師的故事,幕後團隊包括金馬獎最佳美術設計王誌成、最佳攝影陳克勤、最佳造型設計王佳惠、最佳音效杜篤之、以及金曲獎最佳製作人黃韻玲等,高規格的製作團隊堪稱臺劇史上含金量最高 。
該劇於近日奪下金鐘6大獎,卻被傳出特效8成外包中國大陸,引發爭議。製作人承認有中國大陸公司參與,但比例不到1成。文化部長表示此案沒有違法,也沒有違反標案規定,但因為是政府補助款,如果國內產業有能力做,希望是以國內優先 。
(二)問題分析
查公視於2018年經公開招標將《天橋上的魔術師 - 甄選製作團隊》乙案,決標予「原子映象有限公司」;決標金額為 1億5500萬元整 。該劇總計斥資逾2億,由公視和myVideo共同出品,原子映象有限公司製作 。簡言之,該劇經費逾半數皆由政府預算補助,其相關節目之製播自應符合公共電視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依公共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規定:「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本法第36條規定:「節目之製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致力提昇國民之文化水準,並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二、保持多元性,並維持不同型態節目之均衡。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應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四、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權。五、積極提供適合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及健康之節目。六、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七、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傳。八、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據此,前揭規定並未要求公視節目應委由國內影視業者製作或國內影視業者享有優先權。如公視與得標廠商間之契約亦無不得轉包或分包國外或大陸廠商之約定,本案並無違法或違約之問題。惟公視節目既然享有政府預算之補助,賦予公視扶植國內影視產業之政策任務似有其必要。
四、建議事項
(一)修正公共電視法,增訂公視節目由國內依法立案影視事業製作
近日網飛(Netflix)公司之韓劇影集「魷魚遊戲」掀起全球收視熱潮,已正式成為全球最賣座的影集,該公司表示於2016年至2020年間已幫助南韓創造1.6萬個文化娛樂產業的全職工作機會之餘,也估計為南韓貢獻47億美元的經濟產值,由此足見影視作品之振興,連同也振興了當地經濟 。據此,為扶植國內影視產業,公視節目宜交由國內影視事業製作,建議修正公共電視法第36條規定,增訂公視節目由國內依法立案影視事業製作。
(二)但得基於技術或政策上之原因而與國外業者合製或獨製公視節目
電視節目之製作,其產業鏈分工細密,如企劃、攝影、照明、音效、錄製、剪輯與後製作等,皆有其專業,如國內不具相關技術,應允許委由境外業者辦理,是以立法政策上雖應揭櫫節目國產化之目標,但不宜要求全部由國內影視業者製作,以保留例外之彈性空間。簡言之,公視節目原則上應由國內依法立案影視事業製作,但如國內影視業者欠缺某種專業技術如特效技術等,即應許其委由國外業者辦理。此外,政府如有進行國際交流等政策考量時,亦應容許國內業者與國外業者合製或獨製,爰建議在前揭原則規定之外,另訂得基於技術或政策上之原因而允許與國外業者合製或獨製之例外規定。
撰稿人:傅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