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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思覺失調患者治療與照顧之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11月 更新日期:110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翁栢萱 編號:R01496
一、 題目:高齡思覺失調患者治療與照顧之探討
二、 所涉法規
《民法》、《精神衛生法》、《病人自主權利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過去卅年,台灣精神醫療進步延長了思覺失調患者壽命,也衍生新難題:當患者步入中老年,照顧者年邁、去世後,如何安置患者或幫助患者獨立生活下去?照顧者又該如何為患者跟自己預先準備、找出路?聯合報與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共同舉辦「罩得到的治療路照護者的出路」思覺失調專家會議,由醫療、司法、照顧、政策等各界專家,以照顧者處境與需求出發,討論思覺失調患者將面臨的雙老照顧議題。
(二) 據衛福部統計,國內無生養子女的慢性精神病患超過五成,其中與家人同住者近九成。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指出慢性精神病家庭平均照顧年數為17.3年,僅次於智能障礙者;過往社會對思覺失調和法律的討論多集中在懲罰、限制和安全風險控管上,但法律可以提供患者和家屬許多協助,例如民法「監護輔助宣告」讓家屬可代理患者處理照護安排、申請福利、協助財產管理等,減少患者發病時因無法妥善處理自身事務而損失財產、資源。此外,持續服用抗精神病藥物、充足的經濟與法律協助和他人陪伴支持,也是照顧者的重要資源,才能使患者病情控制愈穩及降低老老照顧的風險。
四、 建議事項
(一) 整合醫療、長照及司法資源,解決高齡思覺失調患者困境
目前政府可提供思覺失調患者照顧者的資源包括:透過醫療資源提供長效針劑穩定病況、提供長期照顧資源以持續工作與連續照顧、提供法律資源及申請監護宣告安排財務。國內康復之友聯盟指出照顧應結合社政、衛政、勞政資源,減少使用者的阻礙,並指出思覺失調患者的照顧,不僅必須整合中央各機關資源,更應減少中央與地方資源差異及落實執行的問題。
為推動思覺失調患者充足且可近性的長期照顧服務,建議中央各部會應擬訂各年度資源分配或補助計畫,依長照服務架構,規劃適合思覺失調患者的長期照顧資源評估與服務,並培訓照顧者加強照護之熟悉度,成立精神長期照顧服務中心,提供有效的個案管理,針對不同病程個案,協助患者獲得醫療照護並串聯精神長照據點服務,逐步建構與長照類似之思覺失調患者示範服務模式。
為期高齡思覺失調患者及照顧者得到醫療、長照及法律等完善服務,建議除積極整合跨部會資源外,並由政府協同民間團體資源與服務,提供社區支持服務、就業服務及居住與照顧等服務,強化人員間互助關係及促進患者權益,並針對外出困難患者提供到宅關懷訪視服務,辦理資源講座與活動等,以回應患者多面向之社會生活需求,進而強化整體資源運用效果。
(二) 善用民法監護、輔助宣告,並兼顧患者自主權利法令規定
我國民法考慮部分成年人因罹患失智或有精神思覺失調等心智缺陷等因素,無法處理自身事務,急需有合法代理人可以協助處理生活照顧等問題。因此,可依民法聲請成年監護宣告,選定符合規定之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擔任監護人,代理其處理財務管理、法律訴訟、生活照顧安排等事務,以保障其身分及財產上不致損失權益。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意思,可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監護宣告;而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則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輔助之宣告 。
目前除民法「監護輔助宣告」制度可讓思覺失調患者減少因發病而損失財產、資源或衝擊生活。其他尚有《醫療法》、《優生保健法》、《精神衛生法》等特別法可解決患者醫療方式。尤其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我國2015年已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讓患者本人透過預立醫囑方式決定日後醫療措施,亦可指定醫療代理人,期由醫療機構、醫師及民眾各方進行配合以完善落實制度。
綜上所述,為重視高齡思覺失調患者權益,透過法律、醫療及社工等領域共同努力,落實預立醫療照顧計畫或監護制度等適當程序,或以公告成年監護(輔助)宣告服務計畫補助案等方式,以確保高齡患者自主決定其醫療照護,並使其醫療品質或財產管理等面向都能獲得適當保障,以維護患者之最佳生活品質。
撰稿人:翁栢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