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兼任教師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1月
更新日期:110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1497
一、題目:大專校院兼任教師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教師法、大學法、私立學校法、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三、探討研析
(一)由於大專校院兼任、專任教師比例失衡及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之鐘點費落後公立大專校院甚多,甚至有長達近28年未予調整等情事,監察院以教育部監督不周有重大違失,於今(110)年10月14日提出糾正案 。
(二)根據監察院調查發現,全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109學年度為42,360人,近20年漲幅達56%,同期間專任教師數漲幅僅2.33%;而107學年度至109學年度大專校院兼任教師占教師總人數之比例為47.23%、47.71%及48.04%,兼任、專任教師逼近1:1,又逾半數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占比達5成以上,部分私立大專校院甚至高達8成以上,已然成為教學現場主力 。
(三)另監察院表示,目前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逾7成學校均落後108年公立學校之支給基準,甚至有部分私立學校自82年迄今,已長達近28年未予調整,尤有低於82年之基準者計15校;教育部雖以補助方式鼓勵私立大專校院提升鐘點費,然現況仍大幅落後且多未依法與學校財務發展情形同步調升,實未符《憲法》、《教師待遇條例》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等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意旨 。
(四)105年勞動部曾預告大專校院編制外「未具本職」兼任教師將適用《勞動基準法》,引發部分大專校院誤解,或有減聘較高比例的兼任教師等相關爭議情事,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方案因而作罷。教育部表示,兼任教師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然依《教師法》授權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規定兼任教師之請假、鐘點費按月發給、提繳退休金、寒暑假勞保、就業保險及健保不中斷等措施。另外,105年度起也透過獎勵方式,增訂增加獎勵經費條件,當私立大專校院調整兼任教師鐘點費至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授課鐘點基準者,將納入獎補助款核配參據 。
四、建議事項
(一) 宜調整不合時宜之兼任教師折算數並定期查核聘任師資情況
1.符合特殊需求始得聘任兼任教師
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因專業特殊性、產業實務經驗或實際教學等需求,得聘任兼任教師,是以,大專校院聘任兼任教師,是考量專業領域特殊性、產業實務經驗或實際課程教學需求所聘任的補充性教學人員,並非為了取代專任教師或節省財務支出。另基於編制內教師為專職工作,學校若進用另有專職的專業人員或業師授課,則需以兼任方式聘任。
2.兼任教師折算數宜予調整並定期查核專兼任教師聘任情況
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4條附表一規定,以4名兼任教師得折算列計1名專任教師,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三分之一,超過者不予列計。但藝術類(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等領域)與設計類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兼任師資,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其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二分之一,超過者不計。惟教育部遲至監察院詢問後方清查兼任教師及特殊領域人力比逾法定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科系所,顯難謂符合兼任教師之法定目的。為改善私立大專校院師資結構,教育部已取消4名兼任教師折算1名專任教師,改以實際專任教師人數來核配獎補助款,此項調整實屬合宜,不過也顯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4條附表一規定專任、兼任教師之折算數,恐已不合時宜,亟須調整或刪除。另外,更須依上開標準所定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之基準」及「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及研究生生師比值之基準」等相關師資質量基準,定期查核各校專任、兼任師資情況,以做為大學評鑑或補助款核配依據。
(二)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宜比照公立學校辦理
教育部雖已訂定提高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薪資待遇之相關規定,惟僅是杯水車薪,仍無法提升其薪資水準。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規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由教育部擬訂,而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由學校視財務狀況定之。然前揭規定未具強制性,形同虛設。又部分學校為降低經營成本,控留編制內員額,以兼任教師取代專任教師,然其鐘點費卻長期未調整。為提升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之薪資待遇,建議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宜比照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俾保障其基本生活之所需。
撰稿人:王幼萍
二、所涉法規
教師法、大學法、私立學校法、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三、探討研析
(一)由於大專校院兼任、專任教師比例失衡及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之鐘點費落後公立大專校院甚多,甚至有長達近28年未予調整等情事,監察院以教育部監督不周有重大違失,於今(110)年10月14日提出糾正案 。
(二)根據監察院調查發現,全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109學年度為42,360人,近20年漲幅達56%,同期間專任教師數漲幅僅2.33%;而107學年度至109學年度大專校院兼任教師占教師總人數之比例為47.23%、47.71%及48.04%,兼任、專任教師逼近1:1,又逾半數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占比達5成以上,部分私立大專校院甚至高達8成以上,已然成為教學現場主力 。
(三)另監察院表示,目前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逾7成學校均落後108年公立學校之支給基準,甚至有部分私立學校自82年迄今,已長達近28年未予調整,尤有低於82年之基準者計15校;教育部雖以補助方式鼓勵私立大專校院提升鐘點費,然現況仍大幅落後且多未依法與學校財務發展情形同步調升,實未符《憲法》、《教師待遇條例》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等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意旨 。
(四)105年勞動部曾預告大專校院編制外「未具本職」兼任教師將適用《勞動基準法》,引發部分大專校院誤解,或有減聘較高比例的兼任教師等相關爭議情事,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方案因而作罷。教育部表示,兼任教師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然依《教師法》授權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規定兼任教師之請假、鐘點費按月發給、提繳退休金、寒暑假勞保、就業保險及健保不中斷等措施。另外,105年度起也透過獎勵方式,增訂增加獎勵經費條件,當私立大專校院調整兼任教師鐘點費至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授課鐘點基準者,將納入獎補助款核配參據 。
四、建議事項
(一) 宜調整不合時宜之兼任教師折算數並定期查核聘任師資情況
1.符合特殊需求始得聘任兼任教師
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因專業特殊性、產業實務經驗或實際教學等需求,得聘任兼任教師,是以,大專校院聘任兼任教師,是考量專業領域特殊性、產業實務經驗或實際課程教學需求所聘任的補充性教學人員,並非為了取代專任教師或節省財務支出。另基於編制內教師為專職工作,學校若進用另有專職的專業人員或業師授課,則需以兼任方式聘任。
2.兼任教師折算數宜予調整並定期查核專兼任教師聘任情況
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4條附表一規定,以4名兼任教師得折算列計1名專任教師,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三分之一,超過者不予列計。但藝術類(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等領域)與設計類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兼任師資,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其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二分之一,超過者不計。惟教育部遲至監察院詢問後方清查兼任教師及特殊領域人力比逾法定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科系所,顯難謂符合兼任教師之法定目的。為改善私立大專校院師資結構,教育部已取消4名兼任教師折算1名專任教師,改以實際專任教師人數來核配獎補助款,此項調整實屬合宜,不過也顯見《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4條附表一規定專任、兼任教師之折算數,恐已不合時宜,亟須調整或刪除。另外,更須依上開標準所定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之基準」及「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及研究生生師比值之基準」等相關師資質量基準,定期查核各校專任、兼任師資情況,以做為大學評鑑或補助款核配依據。
(二)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宜比照公立學校辦理
教育部雖已訂定提高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薪資待遇之相關規定,惟僅是杯水車薪,仍無法提升其薪資水準。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規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由教育部擬訂,而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由學校視財務狀況定之。然前揭規定未具強制性,形同虛設。又部分學校為降低經營成本,控留編制內員額,以兼任教師取代專任教師,然其鐘點費卻長期未調整。為提升私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之薪資待遇,建議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宜比照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俾保障其基本生活之所需。
撰稿人:王幼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