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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國際反避稅制度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11月 更新日期:110年11月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1503
一、題目:落實國際反避稅制度問題探討
二、所涉法規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匯回課稅條例)、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三、探討研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發現,甲君自106至109年間陸續投保某保險公司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計10張,躉繳保費計217萬美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約6,665萬餘元。惟前揭美元保費,係由甲君之境外某銀行帳戶直接匯入保險公司帳戶;資金來源,係其投資香港某公司歷年獲配股利。該局依法核定,甲君106年度至109年度海外營利所得計6,665萬餘元,補徵所得基本稅額計885萬元,因未申報而裁罰1倍,連補帶罰共1,770萬元 。
該局並提醒民眾,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規定,個人取自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係屬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基本稅額。未依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將因漏報補稅及處罰鍰。
另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為避免對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前開制度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
次按我國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資金匯回課稅條例,為期2年;實施後第1年匯回資金,稅率8%,第2年匯回提高至10%;若投入實質投資,各可分別減半優惠為4%及5%。據財政部統計,至110年8月14日(遇假日順延至16日)申請期限屆滿,計引導逾3,500億元境外資金申請匯回。截至110年9月14日,經國稅局核准並實際匯回約3,017億元,其中,個人匯回件數(991件)較營利事業(478件)為多,匯回金額則以營利事業(1,800億元)較個人(1,217億元)為多。資金運用於投資部分,據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已核准1,015億元從事實質投資,開立專戶從事金融投資122億元。因資金申請匯回至核准並實際匯回及從事投資尚須一定程序及時程,預計實際匯回及從事投資金額將持續增加。完成實質投資者,依法退稅;違規運用者,依法補稅,以落實引資回臺投資之立法意旨 。
四、建議事項
(一)儘速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並於施行前加強宣導
按資金匯回課稅條例係為協助臺商因應美中貿易戰調整全球布局,並引導資金回流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之短期措施,本院於108年7月3日三讀通過該條例時附帶決議,請財政部於該條例施行期滿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 。迄今,該條例施行業已期滿(110年8月14日),爰建議財政部應儘速報請行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並於施行前加強宣導,俾利民眾遵循,以接軌國際及維護我國課稅權。
(二)加強查緝逃漏稅以維護我國課稅權及租稅公平
以前揭個案為例,其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計算之有效稅率約達13.28%(=885萬元/6,665萬元)。相較而言,資金匯回課稅條例之施行,為期2年,計引導逾3,500億元境外資金申請匯回,第1年匯回資金稅率僅8%,第2年為10%;投入實質投資者,尚有稅率再減半優惠,故其有效稅率顯然偏低。職是,該條例既已施行期滿,為因應國際反避稅制度之發展趨勢,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藉由CFC規避稅負,爰建議財政部應加強查緝逃漏稅,以維護我國課稅權及租稅公平。
撰稿人:謝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