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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電挖礦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1月 更新日期:110年11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1511
一、題目:竊電挖礦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電業法
三、探討研析
(一)因虛擬貨幣價值飆升 ,屢屢有人為暴利而大量竊電挖礦。去
(2020)年中旬中部地區一處虛擬貨幣「礦場」因用電量太大導
致火災,經電信警察會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追
查,該集團竊電挖礦,再將挖礦所得之虛擬貨幣轉賣,牟取不法
暴利,其竊電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 6,400萬餘元 。
(二)為暴利鋌而走險之犯罪情節輕重不一,曾有犯嫌因竊電行為被依
刑法竊盜罪移送法辦,檢察官認定犯嫌事後已清償電費100萬元
,遂給予緩起訴處分 。另有一比特幣挖礦場竊電,挖礦取得10.43
枚比特幣,獲利290萬多元,被檢方依加重竊盜罪起訴,除面臨
最高5年有期徒刑刑責、沒收犯罪所得外,還要被台電追償高達
1,940萬餘元電費 。
(三)依電業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本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又,同條第4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經濟部應指定電業管制機
關辦理下列事項:「一、電業及電力市場之監督及管理。」及「五、
用戶用電權益之監督及管理。」。但據暸解經濟部尚未指定電業
管制機關,其原因係擬俟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署」之組織法草
案通過後,再劃歸給「經濟部能源署」,故目前經濟部尚未指定
電業管制機關,就相關事項之監督及管理,似未完備。
(四)電力係寶貴資源,竊電不僅造成台電收入減少,更可能因負載造
成停電,更影響台電準確預估全國的用電量,衝擊電力的調度與
分配 。
四、建議事項
(一)提升查緝竊電技術
由於竊電行為之查緝是一項專業的技術,透過台電與檢調機關的合作,即時遏止,相較於刑事追責與民事追償,更能及早確保寶貴的電力資源。
(二)電業法應增訂竊電行為之行政罰
電業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向違規用電者請求賠償;其最高賠償額,以一年之電費為限。」,因本法是任意規定、無強制力,另最高賠償額僅以1年之電費為限,賠償金額又需經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後方能執行,以上種種因素皆可能影響主動查緝竊電行為之意願。爰建議將竊電行為於電業法中增訂行政罰,以增嚇阻,維護合法用戶的權益。



撰稿人:孫晉英1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