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稅改之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11月
更新日期:110年11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兆儀
編號:R01512
一、題目:全球稅改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下稱OECD)斡旋達成的全球稅改協議約有136國已簽署,以更公平地對跨國企業課稅。此稅改涉及就獲利所在地點對企業課稅,而非僅就企業總部所在地點,且該協議要求參與國制定新法。
(二)20世紀初的全球化,奠基企業只需在登記地繳稅的全球稅制體系。於今隨著數位化時代發展,企業透過網路向他國銷售產品和服務,不需於當地開設經營實體即可進行經濟活動,而跨國企業將實體設在「避稅天堂」,合法地在取得利潤的地區避稅,逃避母國的高稅收,造成全球富者愈富的不正義現象。OECD於2013年2月發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報告指出,近年個人或企業透過租稅天堂對其他國家直接投資資金之比重,不但日益增加且為各國對外直接投資之冠,隱含跨國企業藉由該等地區從事侵略性租稅規劃,造成各國稅基侵蝕現象日益嚴重。2015年初「巴拿馬文件」公布後,OECD及G20高峰會呼籲各國政府完善其國內租稅法令,並透過跨政府間之合作,共同建構反避稅網絡,以有效減輕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問題。OECD同年10月發布成果報告,協助各國完善國內法及國際稅制,期能減低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風險 。
(三)國際上特別反避稅(Special Anti-Avoidance Rules,SAAR)措施包含: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反自有資本稀釋(Thin Capitalization)、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為因應國際稅制發展,我國於2016年7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條文第43條之3(CFC)、第43條之4(PEM),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修正案;為減少衝擊,CFC與PEM法律原則上不會立即實施,將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OECD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簡稱CRS) 在國際間落實及子法規劃與宣導完成後才會實施,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
四、建議事項
為了及早因應全球最低稅負變化,需要重新規劃產業發展及招商引資之觀念軸心,提出相對應制度以接軌國際。
(一)研修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提出相對應改革以接軌國際
儘管這項企業全球最低稅負制仍在討論階段,暫時對我國企業尚無影響,然就目前共識的企業全球最低稅率15%來看,現行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20%,但受到政府的租稅優惠相關獎勵(如:產業創新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不少企業之實際有效稅率可能都低於15%。尤其是跨國性大規模企業與低有效稅率之本土公司,恐怕都將受影響,建議重新思考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基本稅額條例之制度修正。
(二)參考國際規定及企業需求,研議精進稅制及協定
因應全球有136國在OECD斡旋下簽署全球稅改協議,並達成同意未來執行「全球利潤分配稅制」及「全球最低稅負制」之發展趨勢,建議主管機關密切關注美國、中國、新加坡及香港等具指標效果國家或地區之態度與作法,特別是近期美國稅改方向,參考國際規定及我國企業需求,研議精進稅制及協定政策,避免我國企業面臨雙重課稅之危機。
撰稿人:黃兆儀
二、所涉法規
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下稱OECD)斡旋達成的全球稅改協議約有136國已簽署,以更公平地對跨國企業課稅。此稅改涉及就獲利所在地點對企業課稅,而非僅就企業總部所在地點,且該協議要求參與國制定新法。
(二)20世紀初的全球化,奠基企業只需在登記地繳稅的全球稅制體系。於今隨著數位化時代發展,企業透過網路向他國銷售產品和服務,不需於當地開設經營實體即可進行經濟活動,而跨國企業將實體設在「避稅天堂」,合法地在取得利潤的地區避稅,逃避母國的高稅收,造成全球富者愈富的不正義現象。OECD於2013年2月發布「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報告指出,近年個人或企業透過租稅天堂對其他國家直接投資資金之比重,不但日益增加且為各國對外直接投資之冠,隱含跨國企業藉由該等地區從事侵略性租稅規劃,造成各國稅基侵蝕現象日益嚴重。2015年初「巴拿馬文件」公布後,OECD及G20高峰會呼籲各國政府完善其國內租稅法令,並透過跨政府間之合作,共同建構反避稅網絡,以有效減輕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問題。OECD同年10月發布成果報告,協助各國完善國內法及國際稅制,期能減低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風險 。
(三)國際上特別反避稅(Special Anti-Avoidance Rules,SAAR)措施包含: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反自有資本稀釋(Thin Capitalization)、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為因應國際稅制發展,我國於2016年7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條文第43條之3(CFC)、第43條之4(PEM),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修正案;為減少衝擊,CFC與PEM法律原則上不會立即實施,將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OECD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簡稱CRS) 在國際間落實及子法規劃與宣導完成後才會實施,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
四、建議事項
為了及早因應全球最低稅負變化,需要重新規劃產業發展及招商引資之觀念軸心,提出相對應制度以接軌國際。
(一)研修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提出相對應改革以接軌國際
儘管這項企業全球最低稅負制仍在討論階段,暫時對我國企業尚無影響,然就目前共識的企業全球最低稅率15%來看,現行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20%,但受到政府的租稅優惠相關獎勵(如:產業創新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不少企業之實際有效稅率可能都低於15%。尤其是跨國性大規模企業與低有效稅率之本土公司,恐怕都將受影響,建議重新思考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基本稅額條例之制度修正。
(二)參考國際規定及企業需求,研議精進稅制及協定
因應全球有136國在OECD斡旋下簽署全球稅改協議,並達成同意未來執行「全球利潤分配稅制」及「全球最低稅負制」之發展趨勢,建議主管機關密切關注美國、中國、新加坡及香港等具指標效果國家或地區之態度與作法,特別是近期美國稅改方向,參考國際規定及我國企業需求,研議精進稅制及協定政策,避免我國企業面臨雙重課稅之危機。
撰稿人:黃兆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