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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新制之問題淺析 撰成日期:110年11月 更新日期:110年11月2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1518
一、 題目: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新制之問題淺析
二、 所涉法規
兵役法、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第二階段管理規劃。
三、 探討研析
(一)監察院日前公布調查報告指出,部分軍事訓練役男純屬過客心態,其志不在此,其役期相較早期海空軍3年、陸軍2年,之後統一為1年之服役時程已大幅縮短,倘該4個月軍事訓練役期未嚴格把關,而其又未經歷以往之部隊駐地、專精、基地訓練、三軍聯訓、戰備任務訓練等考驗補強,未來後備動員持久戰力著實堪慮 。有論者 謂,臺灣的兵役制度走向全募兵制已經是政府的既定政策,未來主要常備兵力將全部仰賴經由募兵制管道進入部隊服役之志願役官士兵。全面推動募兵,也代表過去臺灣全民皆兵,戰時可以動員數百萬後備軍人的時代,也將會終結。未來只受過4個月短期軍事訓練之後備役士兵,其戰力恐怕與臨時籌組的一般民兵,並不會有太大的差別。
(二)國防部表示,為達成「全民防衛動員」之目的,讓軍事訓練役男能有立即作戰能力,陸軍已發布「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第二階段管理規劃」,將增加軍事訓練第二階段役男「下部隊」、「到外島」服役;並自今(110)年9月起,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第132梯次役男即開始試行 。據國防部新制規劃,未來軍事訓練役男在完成第一階段5周新兵入伍訓練後;第二階段即分發本、外島部隊,實施11周編制專長與實務工作訓練;該階段之士兵分為四種:1、留在原新訓旅施訓,戰時動員納入該旅召集。2、抽籤分發至常備野戰部隊施訓,戰時納入該單位編實動員。3、選優到兵科學校接受5周中級專長訓,再分發相對性部隊訓練
。4、選優直接至兵科學校實施11周預備士官訓練,未來擔任部隊領導幹部;其中,第2、3項的軍事訓練役男,會抽籤分發到本、外島部隊服役,以熟悉部隊運作與戰備整備,達成「常後一體、訓戰合一」的目標 。
(三)陸軍常備部隊前已將機步營、戰車營改編為聯合兵種營;調整後的聯合兵種營營部編有海軍、空軍、陸航聯絡官與UAV無人機圖資分析官。同時為強化聯合兵種營偵搜與聯合作戰能力下編有3至4個戰車連與機械化步兵連,增編1個火力支援連下轄迫砲排、反裝甲飛彈排、刺針飛彈排與狙擊組,以強化獨立作戰與遂行多樣化任務的能力。有軍事專家表示,現代戰爭型態講求快速、機動、科技及資訊化,極短時間即可決勝負;若國軍將軍事訓練役做為志願役部隊在戰場的輔助、或是補充力量,就應想辦法讓軍事訓練役在受訓期間所學,能夠銜接得上常備部隊 。否則若冀望這些僅徵服4個月又缺乏完整軍事技能訓練的短期役軍人,人人都能有足夠的作戰能力,無疑是緣木求魚。
四、 建議事項
(一)主管機關宜嚴肅面對國軍人力「徵」或「募」的議題
我國現行兵役制度,係根據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之規定,並依國防軍事需要,據以制定「兵役法」及其施行法規,推動相關徵兵事務。國防部前表示,募兵是國防部重要政策,未來決勝關鍵在於軍隊的「質」而非以傳統的「量」取勝;同時武器系統愈來愈精密,相對的武器科技含量愈高,更需要高素質專業人力資源方可勝任。惟據軍方規劃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第二階段管理新制,即日起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於新兵完成入伍訓練後,將配掛「二兵」軍階分發到本、外島部隊服役。有論者 謂,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分發到部隊服役,就公平性來說這是正確的;但除非增加軍事訓練時間,否則連衛哨勤務,營區整體安全防護執勤上都相當勉強,奢望還要與常備部隊搭配訓練。募兵制或有其優點,但亦不能昧於現有招募實況與財政條件,主管機關宜嚴肅面對國軍人力「徵」或「募」的議題,依兵役法第34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設立風險控管期程,於國防軍事無妨礙,且志願服役者滿足兵額時,得停止徵集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志願服役者不能滿足兵額時,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以適時因應我國所面臨外力嚴峻之軍事挑釁。
(二)役男申請出境未如期返國服役,宜適度延長除役年齡
依兵役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實施募兵之後,對役齡男子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改接受常備兵軍事訓練,依憲法第20條及兵役法第1條規定,仍屬人民依法皆有服兵役「義務」之性質。據審計部107年政府審計年報揭露,我國有逾千名申請出境役男未於核定期限內返國服役。爰為配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管理規劃新制之施行,避免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並透過屆齡除役之「技術性手段」逃避兵役,所造成對兵役制度之傷害。主管機關宜審慎評估兵役法第3條第1項但書,增列是項人員延長除役年齡規定之可行性,以維兵役制度之公平性。
撰稿人:郭憲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