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員工調薪機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1月
更新日期:110年11月2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1521
一、題目:軍公教員工調薪機制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公務人員俸給法、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及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等
三、探討研析:
(一)111 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案,於本(110)年8 月13日「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開會討論,考量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景氣及政府財政等尚待繼續觀察,建議111 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尚不宜調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上開建議簽陳行政院。行政院蘇院長於110 年8 月26 日行政院第3766 次院會就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裁示,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雖未編列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預算,惟仍請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院主計總處等相關部會研議,如何讓經濟成果全民共享,也對於國家整體經濟情勢、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物價指數及政府財政負擔等各方情狀周延考量下,給予軍公教同仁肯定其辛勞,並作為政府帶頭加薪,引導民間企業共同加薪之示範 。嗣經該總處更新相關經濟指標數據,研具評估方案提該委員會再次審議,經與會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就近期相關財經指標、物價指數、政府財政收支狀況及民間平均薪資等變動情形審慎討論後,建議111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宜適度調整,並經簽陳行政院政策決定調整4% 。
(二)軍公教待遇分別有軍人待遇條例、公務人員俸給法、教師待遇條例等規定,上開規定主要係以俸級區分、加給類別等為主軸,均未有調薪機制規定;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是類人員薪俸、加給、生活津貼等支給數額,該要點第7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亦係針對個別機關學校專案報准之給與事項,非為通案調薪之規定。惟依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點第1款規定,該委員會任務包括軍公教員工年度待遇調整事項之審議。
(三)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兼任召集人、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首長兼任副召集人,另置委員14人至16人,其中4人聘請學者專家兼任,其餘委員由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以上均為1人)及地方政府(4人至6人)指派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2職等以上主管人員聘兼之;委員任期為2年,期滿得續聘之。本委員會審議之意見,作為行政院辦理軍公教員工待遇相關事項之重要參據(前揭設置要點第3點及第5點參照)。
(四)綜上,目前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機制,係就國家整體財政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平均每人國民所得、人口與經濟成長率、民間企業薪資水準及相關因素等進行綜合評估後,配合總預算編列時程,提「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討論後,簽陳行政院核定 。
四、建議事項:
(一)軍公教員工調薪機制宜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
軍人待遇條例、公務人員俸給法、教師待遇條例及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均未有通案調薪機制之規定。至於軍公教退休人員支領月退休金人員部分,則分別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9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7條規定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基於重要之給付行政措施宜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參照退休軍公教退撫給與調整機制之立法體例,建議軍公教員工調薪機制宜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
(二)年度調薪作業應掌握時程辦理
預算法第46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以行政院111年調薪作業為例,本年8月13日召開之「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建議111 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不宜調整,8月31日函送本院審議之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編列調薪預算;復於10月28日行政院院會通過調薪及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修正案(編列調薪預算),再行函報本院審議。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定位為諮詢會議性質,其建議為行政院政策考量之參據,行政院退回再予研議及做成調薪決定,尚非不可,惟以本次作業期程觀之,未預留行政院政策決定後相關作業調整期程,致需重送總預算案修正案。建議年度調薪作業應考慮各項因素預留作業期程,俾能掌握時程辦理,避免延誤預算審議進程。
(三)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宜有員工代表
本次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教師團體 、公務人員協會 、本院委員 多有主張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能比照勞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納入軍公教團體的代表參與;學者亦指出我國雖有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參與待遇調整案之審議,但在整個公務人員待遇調整過程中,員工本身並無制式反應意見的管道,因此,尚難謂符合參與性,待遇調整程序上的公開化、透明化,亦尚未實現 。「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為政策諮詢性質,宜廣納政策利害關係人意見,建議該委員會納入員工代表表達意見,俾充分蒐集資訊,以利行政院進行政策評估,並促使調薪制度健全發展。
撰稿人:賴怡瑩
二、所涉法規
公務人員俸給法、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及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等
三、探討研析:
(一)111 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案,於本(110)年8 月13日「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開會討論,考量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景氣及政府財政等尚待繼續觀察,建議111 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尚不宜調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上開建議簽陳行政院。行政院蘇院長於110 年8 月26 日行政院第3766 次院會就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裁示,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雖未編列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預算,惟仍請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院主計總處等相關部會研議,如何讓經濟成果全民共享,也對於國家整體經濟情勢、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物價指數及政府財政負擔等各方情狀周延考量下,給予軍公教同仁肯定其辛勞,並作為政府帶頭加薪,引導民間企業共同加薪之示範 。嗣經該總處更新相關經濟指標數據,研具評估方案提該委員會再次審議,經與會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就近期相關財經指標、物價指數、政府財政收支狀況及民間平均薪資等變動情形審慎討論後,建議111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宜適度調整,並經簽陳行政院政策決定調整4% 。
(二)軍公教待遇分別有軍人待遇條例、公務人員俸給法、教師待遇條例等規定,上開規定主要係以俸級區分、加給類別等為主軸,均未有調薪機制規定;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是類人員薪俸、加給、生活津貼等支給數額,該要點第7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亦係針對個別機關學校專案報准之給與事項,非為通案調薪之規定。惟依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點第1款規定,該委員會任務包括軍公教員工年度待遇調整事項之審議。
(三)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兼任召集人、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首長兼任副召集人,另置委員14人至16人,其中4人聘請學者專家兼任,其餘委員由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以上均為1人)及地方政府(4人至6人)指派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2職等以上主管人員聘兼之;委員任期為2年,期滿得續聘之。本委員會審議之意見,作為行政院辦理軍公教員工待遇相關事項之重要參據(前揭設置要點第3點及第5點參照)。
(四)綜上,目前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機制,係就國家整體財政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平均每人國民所得、人口與經濟成長率、民間企業薪資水準及相關因素等進行綜合評估後,配合總預算編列時程,提「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討論後,簽陳行政院核定 。
四、建議事項:
(一)軍公教員工調薪機制宜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
軍人待遇條例、公務人員俸給法、教師待遇條例及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均未有通案調薪機制之規定。至於軍公教退休人員支領月退休金人員部分,則分別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9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7條規定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基於重要之給付行政措施宜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參照退休軍公教退撫給與調整機制之立法體例,建議軍公教員工調薪機制宜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規定。
(二)年度調薪作業應掌握時程辦理
預算法第46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以行政院111年調薪作業為例,本年8月13日召開之「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建議111 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不宜調整,8月31日函送本院審議之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編列調薪預算;復於10月28日行政院院會通過調薪及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修正案(編列調薪預算),再行函報本院審議。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定位為諮詢會議性質,其建議為行政院政策考量之參據,行政院退回再予研議及做成調薪決定,尚非不可,惟以本次作業期程觀之,未預留行政院政策決定後相關作業調整期程,致需重送總預算案修正案。建議年度調薪作業應考慮各項因素預留作業期程,俾能掌握時程辦理,避免延誤預算審議進程。
(三)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宜有員工代表
本次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教師團體 、公務人員協會 、本院委員 多有主張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能比照勞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納入軍公教團體的代表參與;學者亦指出我國雖有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參與待遇調整案之審議,但在整個公務人員待遇調整過程中,員工本身並無制式反應意見的管道,因此,尚難謂符合參與性,待遇調整程序上的公開化、透明化,亦尚未實現 。「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為政策諮詢性質,宜廣納政策利害關係人意見,建議該委員會納入員工代表表達意見,俾充分蒐集資訊,以利行政院進行政策評估,並促使調薪制度健全發展。
撰稿人:賴怡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