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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管理法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1月 更新日期:110年11月2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1523
一、題目:電子煙管理法制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菸害防制法、藥事法
三、探討研析
(一)我國首例青少年「疑似電子煙相關肺傷害」通報個案,今(2021)年2月經專家認定為電子煙造成肺傷害的高度個案。此外,今年又增2例成人疑似電子煙相關肺傷害通報,包含23歲年輕男性及50多歲老菸槍,此2例個案將在近期審查,認定其肺傷害是否與電子煙有關 。
(二)我國目前與電子煙相關之法律為《藥事法》及《菸害防制法》。電子煙如宣稱可以幫助戒菸,含尼古丁成分,應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須申請查驗登記,經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但我國目前並無任何電子煙查驗登記 。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販買者,則以《藥事法》偽、禁藥規定加以處罰 。此外,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電子煙,係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之規定、依第30條規定處罰 。
四、建議事項
(一)為保護兒少健康,應禁止兒少吸食電子煙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發現國、高中學生電子煙吸食率,由2014年2.0%、2.1%,升至2016年3.7%、4.8%、2019年2.5%、5.61% 。另依《小兒科雜誌》(Pediatrics)之世代追蹤調查發現,青少年若曾在2年內吸過電子煙,其嘗試一般菸品機會為未吸過電子煙青少年之6倍。基於《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保護兒少健康權之立場,加強管制電子煙具有必要性及正當性 。而今,電子煙致青少年肺傷害高度相關業經專家認定,更應積極進行《菸害防制法》之修法,禁止兒少吸食電子煙。
(二)面對推陳出新之包裝行銷,應加強電子煙危害健康之宣導
電子煙業者為規避查緝,或以不含尼古丁且不具菸品形狀之產品(如手錶、USB、3C產品等)包裝行銷,或於網路上以果汁、香氣、軟糖、潮T等名稱販售電子煙,致依現行《菸害防制法》無法對業者開罰或令其下架 。世新大學團隊於2021年上半年以「電子煙」、「電子果汁」等關鍵字於臉書(FB)搜尋,短短3個月,相關訊息增加16.7% 。是以,除積極進行《菸害防制法》修法外,現階段更應加強電子煙危害之宣導,讓社會大眾(尤其是兒少)藉由對電子煙的認識,進而拒絕其誘惑,以維護健康。
撰稿人:李郁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