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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社區治療法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1月 更新日期:110年11月25日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1522
一、題目:強制社區治療法制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精神衛生法
三、探討研析
(一)近期屏東、台中及桃園發生便利商店店員遭攻擊案件,其中屏東一案肇事者為屏東縣列管精神患者。如何妥適處理暴力前科精神病患,以強化社會安全網,成為各界關注的議題。衛福部於今(2021)年9月30日開會決議,專案處理無法規則接受治療或有暴力前科的精神病患,鼓勵更多醫師提供長效針劑給有暴力前科或經常性不規則服用口服藥物的精神病患,並加強列管個案 。
(二)現行《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強制社區治療之規定如下: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負責審查(第15條)。強制社區治療之要件、程序、期間及停止事由;公益團體之個案監督、查核及通知改善機制(第45條)。強制社區治療項目,強制社區治療得以不告知嚴重病人之方式為之。必要時並得洽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執行(第46條)。
四、建議事項
(一)強制社區治療之要件宜與強制住院相連結
本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另依本法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卻拒絕接受社區治療,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診斷仍有社區治療必要,嚴重病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即可申請許可強制社區治療。然而,精神病人之症狀如果符合現行居家治療之標準,則得施行居家治療,而不是強制社區治療。必須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國家方有介入之正當性。考量實務上強制社區治療與強制住院密切關聯,爰建議第45條第1項前段修正為:「第四十一條住院之病人出院後,不遵醫囑致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 。
(二)建議強制社區治療仍須告知病人
本法第45條以「不遵醫囑」為強制社區治療之要件,如依第46條第2項「強制社區治療得以不告知嚴重病人之方式為之」,則病人如何有機會表現其是否遵守醫囑?是否因此永遠無法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之強制?更何況,「告知」與「同意」是兩件事,投藥之告知係對病人主體性之尊重,事先已取得概括同意,並不代表在每次投藥時,不需要告知病患。某些精神病人在基於社會安全的考量或是病人自身安全之考量下,雖然受到強制社區治療之限制,但對治療主體-病人-之尊重仍不可廢。在保障大眾安全公益下,侵害嚴重病人之基本權,宜採嚴格的審查標準,爰建議刪除本法第46條第2項前段「得以不告知嚴重病人之方式為之,」等字 ,以符法益衡平考量。
撰稿人:李郁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