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中小學招生模式法制與適性培育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1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1日
作者:盧延根
編號:R01527
一、 議題:私立國中小學招生模式法制與適性培育之研析
二、 所涉法規
國民教育法、私立學校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各級學校面臨少子化衝擊與招生壓力,部分私校以小型聯考方式招生;教育部表示,為維護國民教育教學正常化,不宜過度以學習成就表現作為私立國中小學之入學依據 。
(二) 每一個學生天賦智能或文化環境刺激,都會產生不一樣的個體 ;尤其,國民教育階段6歲至15歲未成年之國民,故《國民教育法》特別關注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與需要。
(三) 學校雖有公私立之分,但人才無公私之別。基於學生是教育主體,面對少子化的時代,更應「帶好每位學生」,維持教育均衡發展,方能符合國民教育辦學精神,培育國家需求人才。
四、 建議事項
針對私立國中小學招生模式法制處理與學生適性教育機會,茲研提如下建議供參:
(一) 國中小學入學機制,均依規劃學區分發
目前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均由地方政府衡酌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等情形,劃分學區分發入學。但私立國中小學的招生機制依《國民教育法》第20條規定,係由地方政府參照地方特性定之。為讓公私立國中小學分發入學模式一致性,避免與同法第4條規範扞格,故《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2項建議刪除「公立」字樣,修正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讓公私立國中小學學生的入學均得受學區制約,但私立學校得依同法第20條就地方特性擴大學區範圍。
(二) 私立額滿學校入學,宜依準則規範辦理
十二年國民教育實施後,不但沒解除孩子升學壓力,還讓家長更不安心,紛紛把孩子往私立學校送,國中私校一位難求... ,在僧多粥少的情形下,形成額滿學校。公立國中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6條第1項規範,得採「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辦理。為讓公私立國中小學額滿學校分發一致性,故《私立學校法》第39條似宜參酌依前揭準則增列第2項為「前項之招生辦法及入學方式,涉及國民教育階段者,應依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2項及第12條第2項關於適性發展需要之規定辦理。」,俾能讓私立國中小學教學正常化,並避免以學習成就作為入學依據。
(三) 提供適性教育機會,培育國家基礎人才
我國國民教育採常態編班,每一國民都能接受均等的教育機會,不會有能力高低之分,教育內容亦無差別待遇。只是國民教育既係在零篩選、零拒絕下接受教育,就會有如下問題:1.因材施教:由於學生能力或程度落差甚大,班級學生數又多,只能施予一般性教學,無法兼顧拔尖扶弱之教學與輔導;2.教學品質:學生素質差異性,教師投入較多時間與心力,仍難兼顧每位學生及維持理想教學品質。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不易兼顧拔尖與扶弱,遭議為「扁平化」之國民教育,部分家長擔心子女未來人生輸在起跑點,讓補習風氣方興未艾。事實上,國家需要菁英人才,培育菁英更是社會進步的原動力。就美國來說 ,雖然公立教育體制崩壞,但可藉由私立學校補足;臺灣雖無前述問題,但私立國中小學仍受家長青睞,且部分原依英語或其他專長入學,恐非常態編班模式者得以適應;因此主管機關似宜研議私立國中小學以類實驗性質之教育模式,培育社會菁英基礎人才,讓私立學校特色賡續發揮,裨益增進國家競爭力與學生適性教育機會。
撰稿人:盧延根
二、 所涉法規
國民教育法、私立學校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三、 探討研析
(一) 各級學校面臨少子化衝擊與招生壓力,部分私校以小型聯考方式招生;教育部表示,為維護國民教育教學正常化,不宜過度以學習成就表現作為私立國中小學之入學依據 。
(二) 每一個學生天賦智能或文化環境刺激,都會產生不一樣的個體 ;尤其,國民教育階段6歲至15歲未成年之國民,故《國民教育法》特別關注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與需要。
(三) 學校雖有公私立之分,但人才無公私之別。基於學生是教育主體,面對少子化的時代,更應「帶好每位學生」,維持教育均衡發展,方能符合國民教育辦學精神,培育國家需求人才。
四、 建議事項
針對私立國中小學招生模式法制處理與學生適性教育機會,茲研提如下建議供參:
(一) 國中小學入學機制,均依規劃學區分發
目前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均由地方政府衡酌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等情形,劃分學區分發入學。但私立國中小學的招生機制依《國民教育法》第20條規定,係由地方政府參照地方特性定之。為讓公私立國中小學分發入學模式一致性,避免與同法第4條規範扞格,故《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2項建議刪除「公立」字樣,修正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讓公私立國中小學學生的入學均得受學區制約,但私立學校得依同法第20條就地方特性擴大學區範圍。
(二) 私立額滿學校入學,宜依準則規範辦理
十二年國民教育實施後,不但沒解除孩子升學壓力,還讓家長更不安心,紛紛把孩子往私立學校送,國中私校一位難求... ,在僧多粥少的情形下,形成額滿學校。公立國中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6條第1項規範,得採「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辦理。為讓公私立國中小學額滿學校分發一致性,故《私立學校法》第39條似宜參酌依前揭準則增列第2項為「前項之招生辦法及入學方式,涉及國民教育階段者,應依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2項及第12條第2項關於適性發展需要之規定辦理。」,俾能讓私立國中小學教學正常化,並避免以學習成就作為入學依據。
(三) 提供適性教育機會,培育國家基礎人才
我國國民教育採常態編班,每一國民都能接受均等的教育機會,不會有能力高低之分,教育內容亦無差別待遇。只是國民教育既係在零篩選、零拒絕下接受教育,就會有如下問題:1.因材施教:由於學生能力或程度落差甚大,班級學生數又多,只能施予一般性教學,無法兼顧拔尖扶弱之教學與輔導;2.教學品質:學生素質差異性,教師投入較多時間與心力,仍難兼顧每位學生及維持理想教學品質。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不易兼顧拔尖與扶弱,遭議為「扁平化」之國民教育,部分家長擔心子女未來人生輸在起跑點,讓補習風氣方興未艾。事實上,國家需要菁英人才,培育菁英更是社會進步的原動力。就美國來說 ,雖然公立教育體制崩壞,但可藉由私立學校補足;臺灣雖無前述問題,但私立國中小學仍受家長青睞,且部分原依英語或其他專長入學,恐非常態編班模式者得以適應;因此主管機關似宜研議私立國中小學以類實驗性質之教育模式,培育社會菁英基礎人才,讓私立學校特色賡續發揮,裨益增進國家競爭力與學生適性教育機會。
撰稿人:盧延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