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之雲端銷售與產業創新
撰成日期:110年12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1534
一、 題目:中小企業之雲端銷售與產業創新
二、 所涉法規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產業創新條例
三、 探討研析
(一) 傳統行銷學的 4P 理論強調產品(product)、價格(price)、促銷(promotion)和通路(place)之行銷組合策略。我國產業之中小企業比例甚高,特色是技術好、產品品質佳、經營彈性靈活,但國際貿易經過層層盤商轉手的行銷通路,利潤不易拉高。在後疫情時代,透過雲端銷售及大數據之整合,可以直接接觸客戶,減少中間商介入,即時瞭解客戶需求,分眾化行銷,採用智慧機械設施,客製產品,提高附加價值,不失為臺灣中小企業智慧轉型之一大良機。
(二) 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行銷、協助市場開拓及資訊獲得為主管機關輔導中小企業之重點事項(參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5條至第7條、第12條、第25條、第28條等規定)。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促進產業創新、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等事項;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對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提供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參照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第10條之1)。
(三) 為嘉惠更多中小企業,放寬適用範圍,109年6月經濟部已簡化、放寬中小企業之認定標準(參照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1.資本額部分:從8,000萬元以下,修正上限提高至1億元以下,以因應近年來中小企業升級轉型,持續投資於以物聯網為核心的智慧工廠及智能設備,往資本密集快速發展;2.經常僱用員工數部分:隨著服務業往國際化、高值化及大型化發展,結合數位科技應用,以嶄新商業模式作跨領域整合的服務業型態不斷推陳出新,產業分野日趨模糊,不再區分行業別,中小企業之經常僱用員工數上限,統一由未滿100人調高為未滿200人,鼓勵中小企業僱用更多正職員工,創造就業機會。
四、 建議事項
(一) 主管機關應強化宣導
現行法制中,不乏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對中小企業行銷或智慧轉型等予以輔導及補助,然而以科技立國之臺灣,網路普及程度甚高,雲端銷售或科技製造設備之技術能力不在話下,如何能讓中小企業主知道並善用政府之輔導、補助、獎勵等資源,以拓展國際行銷舞台,恰正考驗政府政策行銷及宣導之能力。
(二) 政府與民間應合作進行產業連接、共同行銷與跨域整合
中小企業由於廠商規模普遍較小,生產製造規模不大與設備不足,極易受到原料價格波動影響,使得生產成本偏高;行銷方面,因資訊運用程度偏低與市場資訊掌握不足,往往為爭取訂單採取削價競爭,而導致獲利有限。如各民間企業能進行上下游之垂直合作或相似產業間之水平整合,由政府居間媒介,整合資源,在行銷或定價策略上,將更具有主導性。目前臺灣各地之科學園區,已有效發揮產業聚落之規模經濟效益,未來政府應盡可能在兼顧環保與經濟發展之目標下,完善相關軟硬體資源,充分提供廠商產業發展與創新之各種協助。
撰稿人:方華香
二、 所涉法規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產業創新條例
三、 探討研析
(一) 傳統行銷學的 4P 理論強調產品(product)、價格(price)、促銷(promotion)和通路(place)之行銷組合策略。我國產業之中小企業比例甚高,特色是技術好、產品品質佳、經營彈性靈活,但國際貿易經過層層盤商轉手的行銷通路,利潤不易拉高。在後疫情時代,透過雲端銷售及大數據之整合,可以直接接觸客戶,減少中間商介入,即時瞭解客戶需求,分眾化行銷,採用智慧機械設施,客製產品,提高附加價值,不失為臺灣中小企業智慧轉型之一大良機。
(二) 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行銷、協助市場開拓及資訊獲得為主管機關輔導中小企業之重點事項(參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5條至第7條、第12條、第25條、第28條等規定)。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促進產業創新、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等事項;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對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提供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參照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第10條之1)。
(三) 為嘉惠更多中小企業,放寬適用範圍,109年6月經濟部已簡化、放寬中小企業之認定標準(參照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1.資本額部分:從8,000萬元以下,修正上限提高至1億元以下,以因應近年來中小企業升級轉型,持續投資於以物聯網為核心的智慧工廠及智能設備,往資本密集快速發展;2.經常僱用員工數部分:隨著服務業往國際化、高值化及大型化發展,結合數位科技應用,以嶄新商業模式作跨領域整合的服務業型態不斷推陳出新,產業分野日趨模糊,不再區分行業別,中小企業之經常僱用員工數上限,統一由未滿100人調高為未滿200人,鼓勵中小企業僱用更多正職員工,創造就業機會。
四、 建議事項
(一) 主管機關應強化宣導
現行法制中,不乏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對中小企業行銷或智慧轉型等予以輔導及補助,然而以科技立國之臺灣,網路普及程度甚高,雲端銷售或科技製造設備之技術能力不在話下,如何能讓中小企業主知道並善用政府之輔導、補助、獎勵等資源,以拓展國際行銷舞台,恰正考驗政府政策行銷及宣導之能力。
(二) 政府與民間應合作進行產業連接、共同行銷與跨域整合
中小企業由於廠商規模普遍較小,生產製造規模不大與設備不足,極易受到原料價格波動影響,使得生產成本偏高;行銷方面,因資訊運用程度偏低與市場資訊掌握不足,往往為爭取訂單採取削價競爭,而導致獲利有限。如各民間企業能進行上下游之垂直合作或相似產業間之水平整合,由政府居間媒介,整合資源,在行銷或定價策略上,將更具有主導性。目前臺灣各地之科學園區,已有效發揮產業聚落之規模經濟效益,未來政府應盡可能在兼顧環保與經濟發展之目標下,完善相關軟硬體資源,充分提供廠商產業發展與創新之各種協助。
撰稿人:方華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