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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耐震基準檢討台灣建築安全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2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耀東 編號:R01537
一、題目:從耐震基準檢討台灣建築安全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建築法
三、探討研析:
(一)台灣20餘年來所造成重大災害及嚴重傷亡,包括1999年南投集集大地震、2016年高雄美濃地震及2018年花蓮地震等,期間政府相關部門雖僅作建築管理及防災措施作一因應,但未針對國土安全、都市防災及建築管理等面向予以綜整檢討,及規劃完備的全面性防救災系統及震災預防計畫,加諸國人防災意識的薄弱而終未能落實。另檢討台灣所發生的重要地震,包括花蓮大地震案例在內,其建築物倒塌之主要原因,包括:1.抗震設計標準不足;2.建築結構設計不當;3.施工及督核機制不健全;4.建築管理及使用維護不完備等。其中,涉及抗震設計標準不足部分,與台灣訂定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之規範法規有關,分為1999年以前及1999年以後之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規範。因此,歸納建築物震損主因,其一是老舊建築物係屬1999年以前依據舊耐震設計規範者無法承受地震破壞力;其二是私有供公眾使用的建築,包括住商混合大樓、飯店、集合住宅等,具公共(用)使用性質者,其用途規劃底層為開放空間,上層則為居住等其他用途,致建築物之底層,因結構不良,致有軟弱的設計缺陷。
(二)參考日本建築基準法之新舊耐震基準,係以1981年6月1日作為時點,之前所建造者屬舊耐震基準物件,之後則為新耐震基準物件。其中舊耐震基準能經受住5級以下地震的程度;另新耐震基準則,建築物可承受地震達到6級以上,也不會倒塌。此外,日本先後於1996、2000、2005和2006年經過至少4次修改「建築基準法」 ,其重點仍著重於建築物抗震標準的提高,即將住宅、樓房抗震標準提高為:「經得住6至7級地震搖晃而不坍塌,尤其是商務樓,要求8級地震不倒,使用期限能夠超過100年。」。另日本為提高住宅質量,已於2000年訂定「品確法.住宅性能表示制度」並規定耐震等級,包括:耐震等級1:滿足建築基準法的抗震標準;耐震等級2:滿足建築基準法1.25倍的抗震標準;耐震等級3:滿足建築基準法1.5倍的抗震標準。其中,耐震等級2作為學校和醫院等,耐震等級3則作為警察署、消防署等防災據點,據以作為日本公有(共)建築設計之耐震性基準參考。
四、建議事項
(一)應落實建築物耐震補強措施並分級管理
參考2021年第1季全國房屋稅籍住宅類近890萬宅,其中30年以上老屋逾436萬宅、占比近5成,按此類建築物應屬1999年以前依據舊耐震設計規範者。應積極推動老舊私有建築物耐震補強,及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對於住商混合具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非經確認耐震能力足夠者,不得供公眾使用。另對於老舊私有建築物耐震補強之處理,目前多為停滯狀態,主因於防災僅於重建且須經所有權及土地權利關係人全體同意,對於拆除重建或全面補強取得共識更屬不易。基此,於達成共識前,為適時補強適用1999年以前耐震設計規範及住商使用之建築物,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應訂定階段性強化耐震補強及底層結構設計不良之推動機制。因此,建議對於老舊私有建築物耐震補強,及住商混合具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基於公共安全非經確認耐震能力足夠者,應分級列管輔導,並透過公權力強制介入,區分建物危險等級辦理耐震補強措施,以提升建築物之結構抗震強度。
(二)具一定規模以上者應提升防震結構設計
基於國內外之重大震災經驗,及確保建築物結構安全之考量,有關建築結構安全涉及建築耐震設計規範之修訂,包括建築物增設減震消能相關設備者,應於建築規劃時,併入建築結構設計檢討,並評估修訂建築法相關規定,以提高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另對於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其建築安全除經由主管機關督核同意外,宜衡量委由第三方公正單位勘驗合格始得施工之可行性,以確保建築結構安全。是以,建議應朝向公權力強制介入及修正建管法令和簡化程序,鼓勵透過耐震補強措施,藉以強化建築物之結構抗震強度。

撰稿人:陳耀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