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產學合作捐建房舍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2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9日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1542
一、題目:國立大學產學合作捐建房舍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今(2021)年2月合併的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陽明交大),近來爆發產學合作爭議,包括:有企業把產權當作貸款或償債工具,導致紛爭不斷。
(二)2004年交通大學成立全國第一個顯示科技研究所,和友達、華映、奇美等大廠進行產學合作,校方提供新竹校區校地,華映公司出資1億7,500萬元捐建一棟教學大樓,亦即2006年落成的交映樓,做為顯示科技教學及研究基地。捐建完成之後,校方同意華映公司無償使用部分空間,並讓華映公司的研究團隊進駐,華映公司分配到6、7樓及一些停車位,大約占整個建物3成的空間。初期雙方確實有產學合作,惟之後華映公司營運出現問題,宣告破產,於是跟學校交涉,希望了解華映公司在交映樓的使用權有沒有價值?疑似想要拿來清償債務 。
(三)陽明交大南部校區第二棟大樓致遠樓,則是由宏碁創辦人施振榮名下的致遠基金會,號召校友捐建而成,2020年8月完工。學校宣稱當時已經有19家企業進駐,期盼能開創產學合作新模式。致遠樓雖然是用產學共創的模式興建,但出地的是學校,土地價值遠比建物來得高,不過,大樓落成後,校方只分到3成空間,大都是餐廳、大廳之類的公共區域,另外,7成的產權不但歸捐建企業所有,甚至還可以自由買賣,最近有企業向校方表示,要拿這些產權去向銀行抵押借貸。致遠樓第1期捐建的校友,的確有產學合作的理想,不過,後來第2批進駐的公司,不但規模較小,負責人也不是校友,而且根本沒有產學合作計畫,甚至有公司把空間租給其他不相干的企業,還抱怨師生實驗做太晚,影響他們的門禁安全,完全本末倒置 。
四、建議事項
(一) 事前評估風險
學校與企業辦理產學合作,無非是希望學生藉由產學合作的過程汲取企業經驗,讓企業可尋覓所需之人才,消弭人才供需的落差。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就教學及研究特色,配合校務發展,進行整體規劃;並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規定,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之:...六、其他與產學合作有關之權益保障、風險控管及應注意事項。...」依此,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做風險控管,並提校務會議通過。惟實務上,部分學校產學合作之風險控管未臻周延,以致於引發爭議。為降低風險,建議宜事前評估未來可能產生的狀況,包括:合作企業資金的來源、營運狀況(如是否呈現虧損狀況)及之前有無與其他企業或學校合作之不良紀錄等。
(二) 以合約明訂雙方之權利義務
由於產學合作在校園內已引發多起糾紛,有學者憂心學校若未嚴格把關,問題會更嚴重。甚至部分企業可能介入校園治理,進而侵吞學校資產。為了避免爭議,建議學校與企業辦理產學合作捐建房舍,進行簽約時宜明訂雙方的權利義務,如雙方出資、建築物使用之比例,除此之外,建築物宜載明必須與研究相關,不能作為生產基地,亦不得作為出租、抵押、變賣之標的等,如有違反規定者亦應訂定罰則或違約金,俾符合大學培育人才之宗旨。
撰稿人:王幼萍
二、所涉法規
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今(2021)年2月合併的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陽明交大),近來爆發產學合作爭議,包括:有企業把產權當作貸款或償債工具,導致紛爭不斷。
(二)2004年交通大學成立全國第一個顯示科技研究所,和友達、華映、奇美等大廠進行產學合作,校方提供新竹校區校地,華映公司出資1億7,500萬元捐建一棟教學大樓,亦即2006年落成的交映樓,做為顯示科技教學及研究基地。捐建完成之後,校方同意華映公司無償使用部分空間,並讓華映公司的研究團隊進駐,華映公司分配到6、7樓及一些停車位,大約占整個建物3成的空間。初期雙方確實有產學合作,惟之後華映公司營運出現問題,宣告破產,於是跟學校交涉,希望了解華映公司在交映樓的使用權有沒有價值?疑似想要拿來清償債務 。
(三)陽明交大南部校區第二棟大樓致遠樓,則是由宏碁創辦人施振榮名下的致遠基金會,號召校友捐建而成,2020年8月完工。學校宣稱當時已經有19家企業進駐,期盼能開創產學合作新模式。致遠樓雖然是用產學共創的模式興建,但出地的是學校,土地價值遠比建物來得高,不過,大樓落成後,校方只分到3成空間,大都是餐廳、大廳之類的公共區域,另外,7成的產權不但歸捐建企業所有,甚至還可以自由買賣,最近有企業向校方表示,要拿這些產權去向銀行抵押借貸。致遠樓第1期捐建的校友,的確有產學合作的理想,不過,後來第2批進駐的公司,不但規模較小,負責人也不是校友,而且根本沒有產學合作計畫,甚至有公司把空間租給其他不相干的企業,還抱怨師生實驗做太晚,影響他們的門禁安全,完全本末倒置 。
四、建議事項
(一) 事前評估風險
學校與企業辦理產學合作,無非是希望學生藉由產學合作的過程汲取企業經驗,讓企業可尋覓所需之人才,消弭人才供需的落差。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就教學及研究特色,配合校務發展,進行整體規劃;並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規定,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之:...六、其他與產學合作有關之權益保障、風險控管及應注意事項。...」依此,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做風險控管,並提校務會議通過。惟實務上,部分學校產學合作之風險控管未臻周延,以致於引發爭議。為降低風險,建議宜事前評估未來可能產生的狀況,包括:合作企業資金的來源、營運狀況(如是否呈現虧損狀況)及之前有無與其他企業或學校合作之不良紀錄等。
(二) 以合約明訂雙方之權利義務
由於產學合作在校園內已引發多起糾紛,有學者憂心學校若未嚴格把關,問題會更嚴重。甚至部分企業可能介入校園治理,進而侵吞學校資產。為了避免爭議,建議學校與企業辦理產學合作捐建房舍,進行簽約時宜明訂雙方的權利義務,如雙方出資、建築物使用之比例,除此之外,建築物宜載明必須與研究相關,不能作為生產基地,亦不得作為出租、抵押、變賣之標的等,如有違反規定者亦應訂定罰則或違約金,俾符合大學培育人才之宗旨。
撰稿人:王幼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