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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證物管理之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12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兆儀 編號:R01540
一、題目:贓證物管理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刑事訴訟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行8人,日前考察臺東縣警察局贓證物管理現況,並召開座談會就毒品案件證物如何防弊、大型證物保管、數位證物存放、離島證物暫存及性侵案件證物盒管制等相關問題交換意見。現行刑事訴訟程序採取卷證併送制度,憲、警、調(司法警察)機關偵查中,查扣之刑事證物,在案件偵結移送時,贓證物隨同移送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檢察機關起訴後,應將證物與卷宗一併送交法院;然證物在移送過程中,可能產生無法維持原樣或滅失之風險。譬如,調查局官員毒品滅失案、新北市警察局查緝「館長」槍擊案涉及名錶遺失、江國慶案木條遺失及邱和順案錄音帶遺失等證物保全弊案。
(二)現行各機關就贓證物保管之方法、程序,均訂有相關規範可資依循。諸如,司法院訂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訂有:贓證物庫(室)管理作業規定;臺灣高等檢察署訂有: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手冊;內政部警政署訂有:刑事鑑識手冊及警察機關刑案證物室證物管理作業規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訂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複驗及法醫相關鑑定事項作業要點;以及法務部調查局訂有:法務部調查局辦理毒品沒入物處理作業要點、法務部調查局扣案毒品封緘送驗及送交保管應行注意事項等規範,看似詳盡並能掌握證物移轉流程、經辦或保管人員等情,卻屢生證物滅失、掉包之弊。究其因,無非是各機關就證物、扣押物之保管處所、規定、列管字號等各異,且保管方式未運用現有科技進行管理,層層傳遞徒增滅失、掉包之風險。
四、建議事項
贓證物之蒐集與保管,攸關證物同一及司法裁判品質之確保,為真實之發現與犯罪成立之鑰。
(一)統一列管字號,落實稽查作業
憲、警、調(司法警察)機關查扣贓證物之管理,僅依賴單位內稽,外部無從稽查與管理,形成管理漏洞。以調查局航業處基隆站調包毒品案來說,歷任主管明知有弊,卻未予查處,致生調查官盜賣毒品長達九年之害,贓證物之管理顯有改善精進之需要。建議運用現有科技無線射頻(RFID)方式管理槍枝、彈枝、彈藥及毒品類贓證物,並統一證物、扣押物列管字號,落實進行內、外部稽查管理作業。
(二)研議證物監管鏈機制
訴訟程序仰賴證據作為裁判之基礎,扣押係政府機關以公權力侵害人民財產之作為,然因漫長訴訟致扣押物價值減損,影響民眾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縱或扣押物應予沒收或追徵, 亦因其價值減損而致國庫損失。基此,證據之採集、保管鑑定制度,容或需要研議全國統一適用之監管鏈機制。
撰稿人:黃兆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