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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團體協約保障院校專任助理待遇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2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1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俊容 編號:R01541
一、 題目:談團體協約保障院校專任助理待遇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本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指出,科技部應恢復「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打破大專院校專任助理低薪與薪資凍漲,並呼籲政府明(111)年應上調專任助理薪資7.1% ,其強調107年軍公教調薪3%,經工會調查約7成大專院校沒有隨同上調專任助理薪資標準,明年軍公教調薪4%,專任助理恐怕也是「看得到、吃不到」。爰本文擬就大專院校專任助理薪資問題研析之。
(二) 由於大專院校對於專任助理之分類及名稱繁多不一,含括類型分歧,關於進用及給薪法令,大多依據「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例如,以約用人員(含括行政人員、專案人員、諮商心理師、資訊人員及行政經理人)、專案工作(計畫)人員、專任助理以及契約僱用人員等名稱為之。再者,關於研究助理進用資格,各大專院校也大多比照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從而,現行多數學校對於渠等薪資待遇,雖仍繼續沿用「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但多所國立大學已將其薪給標準訂頒為學校規章,並隨年度軍公教調薪以修正薪給表方式為之。
(三) 再者,隨著勞動基本法第21規定之基本工資,自106年至本(110)年度連續5年調漲至新臺幣(下同)2萬4000元,部分私立或公立大專院校雖未隨107年度軍公教調薪,修正專任研究助理薪資待遇表,仍以校函公布隨同調整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惟部分大專院校仍不脫低薪範疇,如104年國內南部某師範大學徵臨時行政助理,僅按當時基本工資20,008元給薪;工作內容卻包含系所相關行政事務、學生事務、文書處理、系所網頁維護、設計活動海報、協助各項計畫研究案彙整及提報、其他交辦事項等多項業務,引發輿論熱議 。
(四) 此外,統計國內在100~110年上半年,近11年來薪資漲幅長年停滯,62個產業的平均月薪上漲13%,平減同期消費者物價指數合計上漲約10%之後,近11年的實質薪資漲幅只剩2.3%,其中,23個產業的實質薪資負成長,占全產業數的1/3。長期的薪資增幅趕不上物價上漲,造成國內大多數產業都是呈現薪資相對停滯甚至於負成長的狀態 ,儼然薪資低落問題已成為國事要題。
四、 建議事項
(一) 公部門率先調整待遇,帶動民間企業響應
在行政院宣布明(111)年軍公教加薪4%後,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中油、台電、台糖、台水也將跟進調薪,期盼藉由全國軍公教的調薪,發揮帶頭的效果。據此,工具機暨零組件公會理事長許文憲昨表示,工具機產業今年上半年已調薪5至8%,明年第二季至少再加薪5%,可望擔任產業加薪領頭羊 。同時,元大寶華董事長梁國源更表示,軍公教調薪的次數非常少,在政府財政許可、經濟穩健成長下,本來就應該調薪,一是分享經濟成長的果實,而軍公教所得增加,也可以達到刺激消費的效果。其次,政府部門擬定政策,更需要優秀人才,但民間薪資水準遠高於公部門,如果公部門薪資又長期停滯,將難以延攬優秀人才 。
(二) 組織工會善用團體協約,保障勞動者薪資待遇
團體協約不同於勞僱契約,依團體協約法第2條規定,勞方當事人須為勞工所屬之工會,而資方係個別雇主或雇主團體均可,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後,除拘束契約主體的勞資雙方當事人外,同時也會擴及協約雙方當事人以外之勞工。從而,以團體協約條款之優惠勞動條件,取代原有個別勞工之勞動契約,藉以提高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俾保障勞動者勞動權益。因此,建議大專院校專任助理可組織或加入工會,積極與學校協商合理薪資待遇,而非任由校方以不對稱資訊決定之。
(三) 延攬優秀人才,校方宜建置合理薪資待遇
當時科技部廢除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是為了增加敘薪彈性,開放各校不再將學歷作為單一敘薪標準。惟僅有少數學校,如國立中山大學於107年度修正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管理要點暨工作報酬標準表,以多元方式敘薪,除由計畫主持人綜合考量工作內容、預期績效表現等自行擇定支給金額外,針對具有專業證照者,額外由計畫主持人就持有之專業證照對工作助益性,得視經費狀況按月發給專業500至4000元,換言之,該校研究助理即便是僅有高中學歷,最低敘薪至少以3萬元起敘,藉以延攬優秀人才並鼓勵久任,當時幕後極力主張大學專任助理3萬元起敘,破除低薪者,正是該校鄭校長英耀為校務發展政策之一,殊值得各大專院校決策者,作為長遠校務發展之借鏡。

撰稿人:黃俊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