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兒少共融友善教育環境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2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1544
一、題目:建構兒少共融友善教育環境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學校衛生法
三、探討研析
(一)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教育部推動融合教育各項計畫,鼓勵學校透過共融教室與情境營造,建構普通與特殊需求學生可共同選修的課程與教學空間,營造正向、友善的融合教育環境。其中包括「建構通用設計之特殊教育友善教學空間設施設備實施計畫」,109年度補助45所國立高中建構具前瞻及多功能的通用設計理念學習示範空間,發展共融友善教育環境 。
(二)英國於1981年《教育法》制定後,面對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措施逐步朝向社會模式,著眼於社會環境對身心障礙者所造成的影響。過去身心障礙者難以出門從事休閒與運動,主要原因是來自社會外在條件的限制,從小要出門玩樂就到處碰壁,因此在社區公園、學校營造對身心障礙者友善環境非常重要。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重視身心障礙兒童的休閒與運動權利。CRPD 第30條第5項(d)款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措施「確保身心障礙兒童有平等的機會參加玩耍、娛樂以及休閒和體育活動,包括在教育體制中參加這類活動」。
四、建議事項
(一)宜明文規定共融式遊戲場應遵循之原則
為保障兒少有平等參與適合其年齡的遊戲、娛樂活動的權利,必須有「共融式遊戲場」。「共融式遊戲場」是指能提供所有兒童一同玩樂、遊戲、發展能力的遊樂場,包括一般兒童及身心障礙兒童。身心障礙兒童及一般兒童皆能使用的遊戲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適合不同障別、多元刺激、寬敞、安全、具互動性、有趣及舒適等特色。共融式遊樂設施的設計應遵循下列7項原則:公平、融合、聰明、獨立、安全、積極、舒適 。
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僅規定「合適之活動空間」仍有不足,建議增訂活動空間應符合安全、融合、無障礙等原則之相關規定。
(二)學校運動遊戲器材設備宜考量具共融性
為了讓所有學生都因為融合教育而獲益,融合教育的發展須從心理和物理無障礙的層次,逐步朝向課程學習無障礙以及社會互動無障礙的層次邁進。校園無障礙環境包含物理(建築物、公共設施等)與人文(師生態度、教材、教法、教學及行政措施等)兩大部分;當此兩部分有任一有障礙時,均有可能會限制融合教育實施之成效。所謂「物理的無障礙」也就是環境的無障礙,關鍵指標是學生能否順利進入班級上課,這是融合教育的最低標準 。
關於學校運動遊戲器材設備,現行《學校衛生法》第25條規定:「學校應訂定計畫,每學期定期實施建築設備安全及環境衛生檢查;並應隨時維護教學與運動遊戲器材設備,開學前應澈底檢修。」學校運動遊戲器材設備僅注重「安全、衛生」似有不足,建議增訂「考量不同年齡、性別或身心障礙學生之安全、健康及使用便利」等相關文字。
撰稿人:趙俊祥
二、所涉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學校衛生法
三、探討研析
(一)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教育部推動融合教育各項計畫,鼓勵學校透過共融教室與情境營造,建構普通與特殊需求學生可共同選修的課程與教學空間,營造正向、友善的融合教育環境。其中包括「建構通用設計之特殊教育友善教學空間設施設備實施計畫」,109年度補助45所國立高中建構具前瞻及多功能的通用設計理念學習示範空間,發展共融友善教育環境 。
(二)英國於1981年《教育法》制定後,面對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措施逐步朝向社會模式,著眼於社會環境對身心障礙者所造成的影響。過去身心障礙者難以出門從事休閒與運動,主要原因是來自社會外在條件的限制,從小要出門玩樂就到處碰壁,因此在社區公園、學校營造對身心障礙者友善環境非常重要。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重視身心障礙兒童的休閒與運動權利。CRPD 第30條第5項(d)款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措施「確保身心障礙兒童有平等的機會參加玩耍、娛樂以及休閒和體育活動,包括在教育體制中參加這類活動」。
四、建議事項
(一)宜明文規定共融式遊戲場應遵循之原則
為保障兒少有平等參與適合其年齡的遊戲、娛樂活動的權利,必須有「共融式遊戲場」。「共融式遊戲場」是指能提供所有兒童一同玩樂、遊戲、發展能力的遊樂場,包括一般兒童及身心障礙兒童。身心障礙兒童及一般兒童皆能使用的遊戲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適合不同障別、多元刺激、寬敞、安全、具互動性、有趣及舒適等特色。共融式遊樂設施的設計應遵循下列7項原則:公平、融合、聰明、獨立、安全、積極、舒適 。
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僅規定「合適之活動空間」仍有不足,建議增訂活動空間應符合安全、融合、無障礙等原則之相關規定。
(二)學校運動遊戲器材設備宜考量具共融性
為了讓所有學生都因為融合教育而獲益,融合教育的發展須從心理和物理無障礙的層次,逐步朝向課程學習無障礙以及社會互動無障礙的層次邁進。校園無障礙環境包含物理(建築物、公共設施等)與人文(師生態度、教材、教法、教學及行政措施等)兩大部分;當此兩部分有任一有障礙時,均有可能會限制融合教育實施之成效。所謂「物理的無障礙」也就是環境的無障礙,關鍵指標是學生能否順利進入班級上課,這是融合教育的最低標準 。
關於學校運動遊戲器材設備,現行《學校衛生法》第25條規定:「學校應訂定計畫,每學期定期實施建築設備安全及環境衛生檢查;並應隨時維護教學與運動遊戲器材設備,開學前應澈底檢修。」學校運動遊戲器材設備僅注重「安全、衛生」似有不足,建議增訂「考量不同年齡、性別或身心障礙學生之安全、健康及使用便利」等相關文字。
撰稿人:趙俊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