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強化外籍看護工職業訓練制度之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12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1546
一、題目:強化外籍看護工職業訓練制度之探討
二、所涉法規
老人福利法、就業服務法、長期照顧服務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一名中風老婦遭外籍看護工施暴,但在裝設監視器後,外籍看護工的暴力行為卻不見收斂。家屬出面質疑外籍看護工凌虐被照顧者,其結果就只是遭遣返,對雇主及受害人無任何保障,也認為人力仲介公司不應推卸責任。
(二)縣(市)政府則表示將函請勞動部廢止該名移工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境,並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 。另依老人福利法第51條規定,對涉虐看護工裁罰及公告其姓名。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2021年10月,某安養機構也曾爆出疑似虐待老人事件,兩名外籍照顧服務員抓住老人的頭搖晃,拉耳朵、捏鼻子,長輩沒有反抗,照顧服務員還笑得開心,長輩遭惡搞虐待引發外界撻伐指責,最後雖查無不法 ,但也凸顯外籍看護工與被照顧者間的互動方式與分寸拿捏等問題,值得關注。
四、建議事項
(一)宜落實外籍看護工職前訓練之職業倫理與互動技巧
由於外籍看護工之工作場域在家庭內,外界有時難以深入掌握,造成家屬要隨時關心被照顧者與外籍看護工間的互動狀況,加上許多被照顧者可能行動或言語不便,受虐情形更難以迅速察覺。一旦發生狀況,現有法規可透過向仲介反應協調,或撥打1955電話申訴等方式處理,仍略有不足。雖然外籍看護工來臺工作須先取得90小時照顧服務員訓練專長證明 ,但實務上許多外籍看護工照顧職能不足及專業態度不佳等情形仍層出不窮,宜透過落實外籍看護工職業倫理與互動技巧之訓練作為重要之配套。建議政府宜落實外籍看護工來臺職前訓練之專業職能,並加強職業倫理與互動技巧等專業態度之課程。
(二)宜加強在職訓練並增加對我國法令之教育課程
在中風老婦被虐事件中,家屬曾出面質疑外籍看護工凌虐被照顧者之結果就只是遭遣返,甚至也發生外籍看護工在裝設監視器後,其暴力行為仍不見收斂,顯見該外籍看護工並不瞭解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照法)、老人福利法等相關法規而有觸法之情形。
目前對於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之課程內容、收費項目、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衛生福利部依長照法第64條規定訂有「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供雇主為初次來臺之外籍看護工申請接受補充訓練,惟並未強制,且其課程僅有相關權益之介紹,未著重對於服務過程中可能涉及之法律規範,因此建議宜加強外籍看護工來臺後之在職訓練,尤其應增加有關照顧服務相關法令之教育課程。
(三)建立外籍看護工訓練評鑑制度,合理提升薪資
依前揭補充訓練辦法第8條規定,訓練機構應於外籍看護工完成訓練課程後,發給訓練證明文件,並完成登錄。同辦法第10條則要求勞工主管機關應不定期至訓練機構,訪視其實際訓練辦理情形。為有效提升外籍看護工之照顧品質並保障被照顧者之權益,建議對外籍看護工之職前訓練與補充訓練應建立相關之評鑑制度,並透過評鑑制度留優汰劣,通過評鑑之外籍看護工亦可相對合理提升其薪資,對照顧品質及被照顧者之權益將更有保障。
撰稿人:蔡琮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