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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程序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2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1549
一、題目: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程序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規
精神衛生法
三、探討研析
(一)屏東楊姓男子2021年6月底犯下暴力傷人案,被強制住院治療,甫出院,9月26日又失控攻擊超商店員。有論者認為,雖然《精神衛生法》有強制住院60天、可延長的規定,但實務上,少有精神病患被鑑定需長期住院的案例,因而出現理應繼續住院治療、卻在外面趴趴走的社會安全網破洞 。
(二)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於2021年11月底進行《精神衛生法》修法討論,原由專家審議會決定的「強制住院」,將改由法官裁定,拚年底前定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衛福部表示,這次修法幅度大,約9成內容都修改,重點是將「強制住院」之決定改為「法官保留」,對人身自由約束需由法官裁定,避免後續爭議,對人權方面是很大的進進步 。
四、建議事項
(一)強制住院之裁決宜採「法官保留」
《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3項後段:「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審查會作成強制住院決定後,雖然會以書面通知嚴重病人及保護人,性質與行政處分相近 ,但未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詳細敘明病人應該強制住院的事實及理由,導致病人縱使欲進行行政救濟,也因為不清楚強制住院原因及相關證據,無從提出解釋及抗辯,或挑戰強制住院決定的適法性,已嚴重侵害病人的權利。以法院取代審查會作出精神病患強制住院之決定,無論事前審查或事後救濟,對病患而言較有保障。
至於由法院審查,如何納入醫療專業建議,有專家認為,由法院取代審查會制度,即由法院裁定,必要時由精神科醫師或審查會至法院說明,除可避免判斷落差的問題,同時可以一併處理病人拒絕治療權、意思能力有無之問題 。
(二)宜有定期主動審查停止強制住院之機制
於人身自由限制部分,由法院參酌審查會意見對於強制住院之人身自由限制進行審查;至於住院期間,則可由審查會進行後續應否停止強制住院之醫療專業性審查。
日本由兩位醫師決定入院治療,有精神醫療審查會監督,包括強制住院之定期審查及申請出院之審查。英國(英格蘭)亦是由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書面證明即可強制病患住院,但特別的是,無論病患是否對此提出審理之要求,精神衛生審查委員會(Mental Health Review Tribunal, MHRT)皆會主動在住院6個月後進行審查。日本與英國(英格蘭)之審查會均有定期審查之機制,我國《精神衛生法》第42條雖有「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之條文,但是在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時才做認定,欠缺主動性,爰建議增訂審查會定期主動審查停止強制住院之機制 。
撰稿人:李郁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