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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修法方向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2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17日 作者:呂文玲 編號:R01548
一、題目:囤房稅修法方向之研析
二、所涉法律
房屋稅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臺灣房價偏高世界聞名,依內政部統計,110年第2季平均房價所得比為9.07倍(意指全臺平均要9.07年不吃不喝才能用薪水買到1間房子),臺北市甚至高達15.79倍,新北市亦達12.13倍 。面對如此高不可攀的房價,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臺灣無人經常居住的空閒住宅卻高達166.4萬宅,占全國住宅總數的18.5%(其中偶爾自住者占5.4%,目前沒有使用者占13.1%) 。對於房價高,但空屋亦高的奇特現象,輿論則有提出以囤房稅作為因應之道,實現居住正義。
(二)囤房稅其實指的是房屋稅,為每年開徵的房屋持有稅。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 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者,為其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原本依此授權訂定差別稅率者,僅有臺北市(2戶以下者,每戶均為2.4﹪,3戶以上者,每戶均為3.6﹪)、宜蘭縣(2戶以下者,每戶均為1.5﹪,持有3戶以上7戶以下者,每戶均為2﹪,持有8戶以上者,每戶均為3.6﹪)、連江縣(2戶以下為1.6﹪,3戶以上為2﹪),其餘縣市則不論持有房屋戶數多寡皆採單一稅率,多數縣市採最低稅率1.5﹪,少數縣市例如新竹縣為1.6﹪,桃園市為2.4﹪。近期因房價高漲,輿論對囤房行為批評甚多,臺南市已修法採累進稅率,而其他縣市如高雄市、新北市、台中市、桃園市亦表態可能修法。
(三)本院本(第10)屆委員就房屋稅條例提出許多修正草案版本,修正方向多傾向調降自住或公益出租房屋之稅率,並調高其他供住家用房屋的稅率,亦即擴大自住戶與非自住戶的稅率差距,提高多屋者持有房屋的成本;亦有主張明定採累進稅率課徵;或主張縮短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年限。近日財政部詢問各地方政府對於房屋稅條例的修法意見,除臺北市建議調高非自住住家稅率外,其餘縣市皆希望維持現行1.5%至3.6%的稅率。而有關自住房屋稅率調降,因現行稅率為1.2%,每降0.1個百分點,全國房屋稅稅收將減少新臺幣11億元,因房屋稅為地方稅,可挹注地方財政,多數縣市反對調降稅率。
四、建議事項
(一)囤房稅的稅率宜檢討並採多元標準
目前各界對房屋稅的修法意見集中在稅率,因大多數縣市無論自住戶或非自住戶皆採單一稅率,自住戶稅率為1.2﹪、非自住戶採最低稅率1.5﹪,兩者僅有0.3﹪的差異。雖然非自住戶的稅率最高可達3.6﹪,依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規定,尚得於30﹪範圍內予以調高,但目前並無縣市政府加徵。本院本(第10)屆大多數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的建議係擴大自住戶與非自住戶的稅率差距,另亦有主張直接明定依持有戶數課徵累進式不同稅率,即針對持有多間房屋的大戶開刀,持有戶數愈多者,稅率愈高,此種修法方向應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惟僅以戶數作為標準,似過於單一,宜更細緻化其適用情形,例如針對自然人或法人囤房,或囤房面積、共有持分大小、取得房產原因(例如繼承)而區分不同標準。而亦有認為提高囤房稅可能導致屋主提高租金,則為避免囤房者將稅負轉嫁承租的房客,宜考慮出租可減稅。
(二)囤房稅的稅基宜合理調整
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按所定稅率課徵之。依房屋稅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而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房屋各種建造材料、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等情況予以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本院委員所提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有關稅基的建議較少,僅有主張縮短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年限,由3年修正為2年而已。而地方政府反而有調降稅基之舉動,例如臺北市曾於106年7月1日起就持有全國單一自住並設立戶籍者,將課稅現值折減16%,相當稅率由1.2%降為1%,復自109年7月1日起再將課稅現值折減為50%,相當稅率降為0.6%。因房屋稅的課稅關鍵-房屋現值,實際上低於市價甚多,故房屋稅實質負擔很低。為使房屋現值接近合理範圍,財政部應建立誘因並督促各地方政府合理調整稅基。
(三)囤房認定宜採全國歸戶
有關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目前各縣市只對其本身地方轄區持有戶數來規定。則如持有的房屋分散不同縣市者,即無從課徵較高的房屋稅,爰此,囤房的認定宜採全國歸戶,由中央與各地方政府進行協調如何勾稽及課徵,始能真正抑制囤房現象。

撰稿人:呂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