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匠師技藝保存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2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2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傅朝文
編號:R01552
一、題目:傳統匠師技藝保存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文化部辦理傳統匠師資格審查作業要點
三、探討研析
傳統匠師在古蹟修復中占有重要地位,例如古蹟中之雕塑或剪黏等多由傳統匠師承作。但隨時代變遷,年輕匠師越來越少,古蹟修復工程只能靠老匠師支撐,石雕匠師還曾短缺到僅剩3位,且歲數都已60多歲,長此以往,傳統匠師之技藝保存將面臨衝擊 。
依文化部審查通過公告之「傳統匠師名冊」,目前有傳統匠師492位,其中60歲以上者有230位,占全部人數百分之47,40歲以下者有67位,僅占全部人數百分之13 。可見傳統匠師之年齡斷層現象相當明顯。
有知名傳統匠師表示早年臺灣社會廟宇建築興建數量多,1960年還可見到許多匠師齊聚三峽祖師廟前做鑿花、泥塑剪黏或彩繪,但現今廟宇數量飽和,古蹟修復案件也大多找有修復經驗的老師傅,年輕匠師根本不可能靠接案過活。此外,臺灣修復原料短缺也是傳統技藝斷層主因。以石雕技藝為例,早期臺灣採石盛行,足以發展石雕技藝,但其後採石遭禁,多改為從大陸進口原料,成本上揚,加上臺灣工資高、雕刻品造價高昂,消費者多改由國外買入藝品,石雕產業漸趨沒落 。
傳統匠師如果僅有極少之案件量,必然無法吸引年輕匠師投入。因此,為避免傳統技藝發生斷層,如何為傳統匠師增加工作機會與提供修復原料,應屬重要之課題。
四、建議事項
(一)有關特殊技術者應遴選傳統匠師辦理
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主管機關認定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應優先遴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理。」據此,政府機關於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以下簡稱古蹟等)修復或再利用之採購時,有關如大木、小木、細木、泥作、瓦作、彩繪、剪黏或交趾陶等特殊技術,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有優先受遴選辦理之權利。惟依法規文義解釋,政府機關亦得遴選專業技術人員辦理前揭單項修復,導致傳統匠師未必能獲得承作修復文化資產之機會。為強化文化資產之保存及增加傳統匠師之就業機會,建議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主管機關認定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應遴選傳統匠師辦理。但無適合傳統匠師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由專業技術人員辦理。
(二)聘請傳統匠師者提高補助額度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換言之,如私有之古蹟等修復及再利用願聘請傳統匠師全程施工,不僅有利於文化資產之維護且有助於傳統技藝之傳承,政府自有於原補助額度外,提高補助予以鼓勵之必要,爰建議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之修復及再利用如聘請傳統匠師全程施工者,主管機關得提高補助額度。」
(三)建設文資建材銀行
臺南市政府於2017年首創文資建材銀行,將公部門拆除舊房舍後還可利用的建材,及民間捐贈的舊建材整理轉用,藉此節省古蹟修繕經費,也讓舊建材循環利用 。此一作法有助於解決古蹟等修復原材料短缺問題,文化部宜協調各地方政府尋找合適地點,建設各地之文資建材銀行。
撰稿人:傅朝文
二、所涉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文化部辦理傳統匠師資格審查作業要點
三、探討研析
傳統匠師在古蹟修復中占有重要地位,例如古蹟中之雕塑或剪黏等多由傳統匠師承作。但隨時代變遷,年輕匠師越來越少,古蹟修復工程只能靠老匠師支撐,石雕匠師還曾短缺到僅剩3位,且歲數都已60多歲,長此以往,傳統匠師之技藝保存將面臨衝擊 。
依文化部審查通過公告之「傳統匠師名冊」,目前有傳統匠師492位,其中60歲以上者有230位,占全部人數百分之47,40歲以下者有67位,僅占全部人數百分之13 。可見傳統匠師之年齡斷層現象相當明顯。
有知名傳統匠師表示早年臺灣社會廟宇建築興建數量多,1960年還可見到許多匠師齊聚三峽祖師廟前做鑿花、泥塑剪黏或彩繪,但現今廟宇數量飽和,古蹟修復案件也大多找有修復經驗的老師傅,年輕匠師根本不可能靠接案過活。此外,臺灣修復原料短缺也是傳統技藝斷層主因。以石雕技藝為例,早期臺灣採石盛行,足以發展石雕技藝,但其後採石遭禁,多改為從大陸進口原料,成本上揚,加上臺灣工資高、雕刻品造價高昂,消費者多改由國外買入藝品,石雕產業漸趨沒落 。
傳統匠師如果僅有極少之案件量,必然無法吸引年輕匠師投入。因此,為避免傳統技藝發生斷層,如何為傳統匠師增加工作機會與提供修復原料,應屬重要之課題。
四、建議事項
(一)有關特殊技術者應遴選傳統匠師辦理
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主管機關認定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應優先遴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理。」據此,政府機關於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以下簡稱古蹟等)修復或再利用之採購時,有關如大木、小木、細木、泥作、瓦作、彩繪、剪黏或交趾陶等特殊技術,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有優先受遴選辦理之權利。惟依法規文義解釋,政府機關亦得遴選專業技術人員辦理前揭單項修復,導致傳統匠師未必能獲得承作修復文化資產之機會。為強化文化資產之保存及增加傳統匠師之就業機會,建議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主管機關認定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應遴選傳統匠師辦理。但無適合傳統匠師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由專業技術人員辦理。
(二)聘請傳統匠師者提高補助額度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私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補助之。」換言之,如私有之古蹟等修復及再利用願聘請傳統匠師全程施工,不僅有利於文化資產之維護且有助於傳統技藝之傳承,政府自有於原補助額度外,提高補助予以鼓勵之必要,爰建議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之修復及再利用如聘請傳統匠師全程施工者,主管機關得提高補助額度。」
(三)建設文資建材銀行
臺南市政府於2017年首創文資建材銀行,將公部門拆除舊房舍後還可利用的建材,及民間捐贈的舊建材整理轉用,藉此節省古蹟修繕經費,也讓舊建材循環利用 。此一作法有助於解決古蹟等修復原材料短缺問題,文化部宜協調各地方政府尋找合適地點,建設各地之文資建材銀行。
撰稿人:傅朝文
